新个税法下工资薪金及劳务报酬的涉税分析与会计核算

作 者:

作者简介:
于芳芳,国家税务总局干部学院。

原文出处:
中国税务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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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9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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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报酬既是劳动者的收入也是用人单位的支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是劳动报酬常见的表现形式,劳动者应就实现的劳动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分析该项支出是否能够税前扣除。企业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如何核算相关业务?本人认为,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是实务中的重要问题。本文通过对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涉税事项的分析,旨在使企业能够正确确认纳税义务与扣缴义务,准确进行会计核算。

      一、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

      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劳动报酬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进行判断。

      劳动合同关系下,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进行劳动,并根据劳动者的职级、能力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要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劳动者服从于用人单位。个人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这种劳动关系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隶属关系。

      劳务合同关系下,劳动者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下,根据合同约定事项自主安排劳动内容,劳动者不受支付报酬一方的管理,劳动者服从于合同约定的劳务,个人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这种劳动关系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是劳务报酬所得。提供劳务的一方不受用人单位的行政领导和指挥,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

      二、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起征点”和税率表从2018年10月1日起率先执行。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等重要配套文件也陆续发布。

      (一)关注两个阶段

      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应特别注意两个阶段:一是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属于过渡期。过渡期中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的规定,按照新个税法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按月纳税;劳务报酬按照旧法的相关规定按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个税法。新个税法将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作为“综合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二)纳税义务的确认时间

      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企业工资薪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应支付并实际支付时间为判断依据。如果发放工资的时间遇到法定节假日提前发放,提前支付的工资依然属于应支付月份的工资。比如,某企业工资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时间为次月1日。该企业职工在2018年12月提供劳动,应在2019年1月1日取得工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月。如果因支付日在元旦假期期间,企业于12月29日提前支付了工资,个人在12月1日和12月29日分别收到的两个月的工资,不能合并为一个月计算,12月29日收到的工资依然属于2019年1月的工资,按照新个税法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旧个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三、工资薪金与劳务费用的企业所得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工资薪金与劳务费用均属于可以扣除的内容,但是扣除的条件和标准不同。

      (一)工资薪金的企业所得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1.工资薪金的内容。工资薪金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也属于工资薪金。

      企业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劳动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此外,如果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也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2.工资薪金合理性的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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