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自2008年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来,国家为了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对其所得税的减税幅度不断加大。10年间,共进行了8次调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最初的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提高至目前的100万元。这对纳税人来说,无疑是一件好事。 不过,由于所得税政策多次调整,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经常容易混淆税收政策。根据目前税法规定,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其追征时效根据不同情况可分3年、5年和无限期限。因此,这8次调整的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目前对某些企业仍然有用。为准确核算不同阶段、不同年度小微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信息,减少纳税人涉税风险,笔者对相关政策按年限、分阶段进行了梳理,供读者参考使用。 一、2008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期间: 1.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2.具体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有关要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4.注意事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在认定小型微利企业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关于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享受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仅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实行核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二、2010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 2.具体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含3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有关要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4.注意事项:根据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在认定小型微利企业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关于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享受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仅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实行核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三、2012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2.具体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万元(不含6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有关要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4.注意事项:根据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在认定小型微利企业时,应注意下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