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对怀疑论的诊断

作 者:

作者简介:
文学平,男,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意识形态战略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哲学博士。重庆 401120

原文出处: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二条,学界存在诸多不同的解释方向,仅就依然还存有争议的解释而言,主要有四种不同的看法,即检验方法论、真理概念构成论、“大写的真理”论和回应怀疑论。前三种解释都未能准确理解马克思的论述所针对的问题,也不符合基本的语用逻辑,难以成为正解。马克思实际上是在回应怀疑论的看法。怀疑论者预设了观想的态度是真正的人的态度,并企图在此预设之下回答人的思维是否可能具有客观的真理性的问题。由于怀疑论者预设的前提是错误的,因而他们争论的只是一个无聊的伪问题。马克思认为只有实践的态度才合乎人的本质,一旦我们回到实践,怀疑论的怪想自然消失。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9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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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18)06-0008-09

       马克思1845年写下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提纲》)是其新唯物主义的奠基之作,恩格斯称之为“包含着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献”。[1]《提纲》言约旨远,留下了较大的解释空间,不同的理解路径会有不同的解释结果,但有些解释尚存一定的争议。仅就尚有争议的解释而言,我们将学者们对“第二条”的解释归纳为四种,即检验方法论、真理概念构成论、“大写的真理”论和回应怀疑论。这四种不同的解读方式,哪种更为合理呢?我们依次进行考察。

       一、检验方法论

       马克思的《提纲》第二条全文如下:“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gegenstndliche]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思维——离开实践的思维——的现实性或非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2]对此,学界有大量的解释研究①,其中有一种看法是说:《提纲》第二条“明确指出‘在实践中证明’,这也就是说,实践是证明认识是否真理的手段和途径。……实践之所以是检验认识之真理性的根本途径和方法,是由真理的本性和实践的特点决定的”。[3]对于这种理解方式,我们简称为检验方法论,即马克思在《提纲》第二条谈论的核心主题是用什么方式、方法或途径来检验人们的认识之真假对错的问题。

       检验方法论者对《提纲》第二条的内容或明或暗地做出了如下三个判断:第一,它的论域是认识论或曰知识论,而非存有论、价值论或其他;第二,人的认识确实可以具有客观的真理性;第三,具体的认识是否为真要通过实践的方法或途径来检验。我们可以将它们分别称之为论域判断、可知论判断和方法判断。

       就《提纲》第二条的论域而言,国内外的主流理解都是将其限定在认识论(或知识论)②,因为“第二条”一开始就直截了当地进入了“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gegenstndliche]真理性”的问题,而且其整条内容都在处理这个问题,其行文过程中没有再涉及任何别的主题。如果人的思维能按照事物的本来面貌认识客观世界,那么它就具有客观的真理性,否则就不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显然是在处理传统的认识问题。在此,马克思不是在问“理论”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也不是在问我们的社会知识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而是在问一个更加普遍得多的问题,即“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真理性。理论、社会知识或其他一切认识成果的真理性都必须要以“人的思维”具有客观真理性为前提条件。在此,马克思讨论的是一个极具普遍性的知识论问题,即我们能否正确认识客观实在的问题。因此有学者将《提纲》第二条理解为马克思是在解答“认识如何可能”的问题。③当然,马克思在此并没有系统地解答这个康德式的问题,但马克思确实是在解答知识论的问题,这是毫无疑问的。

       检验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真理性的方法论问题必须预设人的思维本身可以具有真理性这个前提。倘若人的思维不具有真理性,那么用什么方法来检验一项具体的认识是否为真的问题就无从谈起。因此检验方法论者的方法判断预设了可知论判断。马克思也毫无疑问地是一个可知论者,但问题在于马克思的“第二条”并不是在讨论我们应该用什么方法来检验一项具体的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而是在讨论一个更加根本性的问题,即思维能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或者说客观世界是不是可知的。如果我们抽掉上下文,单就“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这句而言,他似乎确实在建议我们通过实践的方法或途径来检验认识的真理性,因而检验方法论者似乎有文本支撑,但问题在于这种解读没有紧扣《提纲》第二条一开始就提出的问题。因此,我们可以说,检验方法论者的论域判断,虽有可能还不太精确,但这并没有错;检验方法论者的可知论判断也是正确的,但这个判断在马克思那里不是预先设定的,而是他的论证要得出的结论。然而,检验方法论者的方法判断却是不切题的,而且有断章取义的嫌疑。

       二、真理概念构成论

       即便马克思的意思确实是实践是检验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方法或途径,这方法或途径还是处在拟接受检验的真理之外,它自身并不构成认识的真理性,真理和实践是两种不同的东西。在检验方法论者看来,命题p是否真理,只能通过实践X的途径来检验,但X本身绝不是构成p之真理性的因素。然而真理概念构成论者要断言的却是:实践活动是真理概念的构成因素,即命题p是真理,实践X却是构成真理p的内在因素。

       真理概念构成论又可以有不同的形式。一种是“对象构成说”,即真理性认识的对象只能是经过人的实践加工改造过的东西。波兰哲学家科拉科夫斯基在引用《提纲》第二条后讲:

       自然界展现为人的欲求遭遇到的对立面,所有认识都是在领悟有意识的人跟其意识到的外部对立面之间的交往。这种交往是人的理智可以掌握的唯一对象。希望我们从这种关系中解放出来,从而认识纯粹的自我,即认识作为独立意识的自我,或者希望认识纯粹的“外物”,即认识存在本身,这在根本上是徒劳的。对任何人而言,存在本身都不是“被给予的既定的东西”,尽管在虚假的静观的意识中,它居然是“被给予的既定的东西”。[9]

       在科拉科夫斯基看来,所有可能的认识对象都限制在实践的范围之内,幻想摆脱实践关系而认识“纯粹的自我”或“纯粹的‘外物’”,这根本是不可能的。因此,离开实践而谈论思维的现实性或非现实性是无意义的虚假问题。“实践功效不是用以证实知识之独立于人的真理性的工具,而是创造真理的东西。”[10]实践是构成真理概念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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