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时期国体政体的意涵与辨析

作 者:
桑兵 

作者简介:
桑兵,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浙江 杭州 310028

原文出处:
学术研究

内容提要:

国体政体观念在清季随着欧洲国家学说的引进传入中国,国家学说的理论不一,国体政体的辨析因而有所不同。关于国体政体的分别与联系长期困扰着努力变革的国人。在近代国人的认识进程中,虽然国体政体说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正式提出始于孟德斯鸠,可是由于欧洲历史上各国的国体政体大致一致,一般而言不会特别讲究。而日本明治时期皇权与统治权合一,使得国体政体完全分离,而国体政体说变得相当繁复纠结。受此影响,清季在欧洲国家学说的输入传播、共和立宪争辩、要求开国会以及帝制与共和的角逐中,国体政体一再被立场主张各异的政派激烈争论,学理上的剪不断理还乱最终被政治行动的胜负所终结,而所遗留的问题依然是令人头痛不已的棘手难题。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9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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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9)01-0122-20

      清季以来,关于国体政体的分别与联系一直是困扰国人的一大难题,尤其是在朝野不约而同地谋求政治变革的背景下,中国应该取法仿效东西各国的何种政治体制,成为各界各方必须认真面对的迫切现实问题。而国体政体之说,直接关系到所选择政治体制的优劣高下,以及究竟何种体制适合中国国情的问题。虽然后来关于国体政体有了政治性的权威定义,可是如果直接套用于辛亥时期,则与当时众说纷纭的观念差异很大,甚至截然相反。迄今为止,试图解开中国近代国体政体概念缠绕的努力,从定义出发则捉襟见肘,以事实为据则无所适从,其症结已成顽疾。由于当时言人人殊,即便回到历史现场,拿出直接证据,也还是剪不断理还乱的一团乱麻,只有通过呈现历史以把握概念的方式,才有可能贯通无碍。国体政体学说的历史发展与国人引进接受国体政体学说的顺序不相一致,以后者为据而兼顾前者,可以大体了解近代中国的国体政体观念演进史。

      一、《国家论》《国法学》与国体政体之分

      国体政体观念在清季随着欧洲国家学说的引进传入中国,国家学说的理论不一,国体政体的辨析因而有所不同。1899年4月10日,《清议报》开始连载伯伦知理的《国家论》,国家学说从零星片断知识演进到成系统进入中国人精神世界的阶段。相关知识的丰富扩展使人们的认识形成概念,知道各国政治体制大体分为共和、专制、立宪三种,各不相同。①尤其是“国体有名异而实相类者,有名同而实相反者”。如果一概依据希腊人的原则,唯就主宰官判别国体,一旦遇到变体就难以判断。如“今日立宪君主政治,与代议共和政治,均以自由权付国民,其名虽异,而其行政施设,有太相似者”。②“盖立宪君主政治所以甚类代议共和政治者,由两者俱属第四种变体,而所以异于无限专制君主政治者,以其属第一种变体故也。”《国家论》进一步讨论现行各种国体政体的历史渊源及其流变,“方今开明之民,芟除古来错杂政体,而仅存二种,曰代议君主政治,曰代议共和政治,前者多行于欧洲,后者多行于美洲。”而在历史上,“古罗马人殊重国民之自由,国民之共同心极盛,则称其国用例波白律苦之语,以对照国王世袭私权之国。由是观之,称代议君主政曰例波白律苦,亦无不可。”今人所用Republic之意,与君主政治相对,即共和政体,这样将无法区分代议共和与代议君政。所以共和制与君主制两种政体分别的关键,在于国家元首与民众的关系,“要之,主治者、被治者之间不设藩篱,互保平等均一之地,是共和政之本旨也。离隔君主与臣民之间,使上下分明,毫不可犯,是君主政之本旨也。”③

      《国家论》刊出不久,从1899年4月20日《清议报》第12册起,梁启超推出了据称是自己的译作《各国宪法异同论》,开篇即概括道:“宪法者,欧语称为孔士九嵩,其义盖谓可为国家一切法律根本之大典也。故苟凡属国家之大典,无论其为专制政体(旧译为君主之国),为立宪政体(旧译为君官共主之国),为共和政体(旧译为民主之国),似皆可称为宪法。虽然,近日政治家之通称,惟有议院之国所定之国典,乃称为宪法。故今之所论述,亦从其狭义。惟就立宪政体之各国,取其宪法之异同,而比较之云尔。”这段文字或者引申为“以往政体分类的关注点在于谁做主,而梁氏分类的关注点则落在宪法的有无上”。④可是政体与国体究竟如何区别,当时还相当纠结,遑论清晰的政体分类重点何在。所以接下去该文论道:“政体之种类,昔人虽分为多种,然按之今日之各国,实不外君主国与共和国之二大类而已。其中于君主国之内,又分为专制君主、立宪君主之二小类。但就其名而言之,则共和国不与立宪国同类,就其实而言之,则今日之共和国,皆有议院之国也,故通称之为立宪政体,无不可也。故此书所述,专就立宪君主国与共和国论之,而专制君主国不与焉。”英国是宪政(立宪君主国政体之省称)的始祖,700年前,英人已由专制政体渐变为立宪政体。“上院之制,随各国之国体而异,既已详之,至下院之制,则不然。无论君主国共和国,虽国体大异,其制皆如出一辙,皆由人民之公举,为人民之代表。”⑤《清议报》第13册续刊该文,又说:“君主者,立宪政体之国世袭继统者也。……共和国之大统领,必由公举,定期更任,而其选举之法,法国、瑞士则由国会,英国则特开选举统领会以举之。”⑥照此论述,共和国有时与立宪君主国相对,有时又涵盖立宪君主国而与君主国相对。

      1899年9月5日,梁启超在《清议报》第26册发文,开始运用刚刚学到的知识对中西政治进行分析比较,他说:“中国周代国体,与欧洲希腊国体,其相同之点最多,即封建时代与贵族政治是也。……欧洲人所谓少数共和政体,谓之寡人政体者是也。其政府(即贵族)之权力甚重,过于国君,国君之废立,出于其手,国君之行为,能掣其肘。”在他看来,中国的国体与欧洲有几点大异,其一,“中国自秦汉至今日,可直谓为一统时代”。其二,“中国可谓之无贵族之国,其民可谓之无阶级之民”。其三,“欧洲自希腊、罗马以来,即有民选代议之政体,而我中国绝无闻焉,此又其最异之点而绝奇之事也”。⑦

      对于欧洲的政治学说,梁启超尽可能参酌各种说法,表达个人见解,他在1899年12月13日刊行的《清议报》第32册撰文介绍“后世谈政体者,多祖述其说”的《蒙的斯鸠之学说》,“蒙的斯鸠曰:万国政体,可以三大别概括之,一曰专制政体,二曰立君政体,三曰共和政体。凡邦国之初立也,人民皆慑伏于君主威制之下,不能少伸其自由权,是谓专制政体。及民智大开,不复置尊立君,惟相与议定法律而共遵之,是谓共和政体。此二者其体裁正相反,立于其间者,则有立君政体,有君以莅于民上,然其威权受法律之节制,非无限之权是也。”“而于共和政体中,复分两种,一曰贵族政体,二曰平民政体。”其说与他翻译的《各国宪法异同论》的分法有所不同,所以梁启超特加“任案:蒙氏所谓立君政体者,颇近于中国二千年来之政体,其实亦与专制者相去一间耳,若英国之君民共治不与此同科也。窝的儿尝评之曰:蒙氏所论专制立君二者,其性质实相同,特其手段稍异耳。”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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