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国体”“政体”区分说的源起与变异

作 者:

作者简介:
邓华莹,中山大学历史学系。广州 510275

原文出处: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清末接引东学而来,与国家类型知识紧密相关的“国体”“政体”本非迥别,随后穗积八束等人以主权、统治权所在及其行使形式为标准截然区分“国体”“政体”的学说传入。穗积八束等人在“国体”“政体”具体有哪些类型,是否严格限定“国体”指称范畴以及国家、君主能否同时是统治权主体等问题上虽有分歧,但一致强调日本实行立宪政体后仍是君主为主权、统治权主体的君主国体,旨在尊崇天皇、君权。受“国体”“政体”难以厘别和译者对相关知识的理解程度不足等因素影响,“国体”“政体”区分说在引进传播的过程中多有随意调换概念和杂糅不同说法等情况,使得“国体”“政体”涵义所指纷歧百出,益加纠缠不清。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9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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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I:10.13471/j.cnki.jsysusse.2018.06.010

      清末以来,“国体”“政体”的涵义所指及其异同长期聚讼纷纭,难得一是,以至毛泽东1940年初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感慨“这个国体问题,从前清末年起,闹了几十年还没有闹清楚”①。“国体”“政体”概念闹不清楚,其源起及关节在于《明治宪法》颁布后日本学者基于君主主权论、旨在尊崇天皇的“国体”“政体”区分说传入中国,由此衍生“国体”“政体”异同的无穷争论。近年来,学界对“国体”“政体”区分说在近代中国生成衍变的历程的探讨逐渐增多②,本文将在此基础上依据清末汉译的日本法政论著,详细考察“国体”“政体”区分说在中国如何从无到有地发生,探析不同学者的观点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并具体呈现国人接受、认知的复杂情形。

      一、君主主权论与“国体”“政体”区分说的兴起

      作为法政概念,与国家类型知识紧密相关的“国体”“政体”在近代中国出现与流行,主要是受清末大规模引进日本幕末明治时期借用汉字翻译西学而形成的东学影响。由于不同时期欧美各国学者区分国家种类的方法和所用概念多样,从日本传入的“政体”除表达“政府形体”之涵义外,又与“国体”一样指称“国家形体”,加以“国家”“政府”经常混用和区分“国家形体”“政府形体”不直接等同于区别“国体”“政体”,“国体”“政体”的意涵指称虽有分别,亦有重叠,并非迥殊。汉文文献中明确区分“国体”“政体”的论述,最早出现在1900年12月起连载于《译书汇编》第1、2、7、9期的《政治学提纲》,其中第7期重新收录前两期已刊的章节并略加删改。经查,《政治学提纲》译自鸟谷部铣太郎著《通俗政治泛论》③。

      《政治学提纲》第1章《国体及政体》第1节《总说》定义“政体”说:“凡国家必有统治之机关,其机关之组织及举行之迹象,即名之曰政体。”近代“政体”有专制、立宪二种。“一人主权在上,乾纲在握,万机独断,是之谓专制政体。设立宪法以组织国家统治之机关,谓之立法、行政、司法,是之谓立宪政治。”“然同一立宪政体,有因其政体之不同,而其统治机关之组织亦不同者。有民主国体而中寓立宪政体者,有君主政体而中寓立宪政体者。然而民主国体之中有美与法之不同,君主国体之中亦有英、德、奥之不同,因之而其统治之机关及主权之所在亦不能以一定之理相论。”④按这段话的意思,立宪政体因“政体”而异指民主国体、君主政体下的立宪政体有别,“国体”“政体”所指相同。对照原著,可发现引文中加下划线的“政体”均为“国体”⑤。

      区分“国体”“政体”的观念在后续章节进一步凸显。文中比较德、英、日等国制度异同时写道,“德意志主权不在皇帝一人,而在联邦参议院”,“英国君主不得谓统治之主体……其主权之所在为众议院”,“日本帝国乃纯然之君主国体,其主权由天皇总揽之,惟既立宪法、开国会,与君主专制不同”。在鸟谷部铣太郎眼中,“欧洲于国体、政体无所区别,日本则君主国体而君主政体,天皇于名实上均为国家之主权者。约言之,即君主者,国家之主体是也”⑥。

      《政治学提纲》接着说,日本自古即君主国体,近来则由专制政体变为立宪政体。立宪君主国有皇帝或国王“统一三权而总揽万机”,故君主是“国家统治之最高机关”。由此可见,“日本则君主国体而君主政体”指日本君主既是主权所在,又是国家最高机关。有人认为:“主权者乃国家之主体,有自存独立之概,所谓政治机关者,不过主权者设置之,使分掌国家统治权之作用而已。故以君主为政治机关,则君主非主权者矣。”鸟谷部铣太郎用“国体”“政体”区分说解释道:“以君主为政治机关之一者,非就统治之实质而言,就其作用而言也。统治之实质由国体而定,统治之作用由政体而定者也。”日本是天皇钦定宪法,“故自国体上言之,君主独立于宪法之上,而自政体上言之,则君主亦不得不依宪法以施行其主权”。“就君主国体而言,君主固兼统治权之本体与作用而有之。惟统治权之作用复由政体之专制与立宪而不同,专制政体之君主统治权之作用毫无制限,立宪政体之君主则必依宪法以行,故统治权之作用即受宪法之制限。”⑦

      总之,“国体”“政体”明显分别,“国体”因主权所在、统治权的主体而异,指称君主、民主等;“政体”因国家统治机关如何组织、活动,亦即统治权的作用而分别,除相互对立的专制、立宪外,又有君主等“政体”。《政治学提纲》还有其他区分“国体”“政体”的论述,如:“法兰西殆无一定国体,亦无一定政体,时而为君主国,时而为民主国,革命屡起,政体亦随之屡变。”“现今法国为共和国体,然其共和制度,与美国不同。”⑧“国体”“政体”亦可指称其他相关事物。《译书汇编》第2期的《政治学提纲》说:“德意志虽称帝国,与日本帝国政体则大不同,何则?日本帝国,则政府在上,郡县在下,纯然一国家之制也。至德意志帝国,则联邦国也。”⑨《译书汇编》第7期重刊的《政治学提纲》也有类似语句:“德意志虽曰帝国,其国体与日本不同,何也?日本帝国,乃单一国家,德意志帝国,则联邦国也。”⑩一国家之制变成单一国家,含义相同,至关重要的是“政体”改为“国体”。查对《通俗政治泛论》可知原文是“国体”(11)。目前难以知悉何以出现此变化,但至少说明“国体”“政体”又在一般意义上指称单一国、联邦国等“国家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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