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16.31 在道德哲学领域,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理论影响深远。尽管哲学家们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出发,对康德道德哲学的相关问题褒贬不一,或推崇或批判的争论不绝于耳,然而就像伯纳德·威廉斯所说的,“关于道德哲学的很多十分引人关注的工作基本上都受到了康德哲学的启发”①。尤其是近几年来,以麦金泰尔等英美学者为代表的批判之声和以赫费为代表的褒扬之声形成了较为激烈的论争,赫费甚至认为麦金泰尔根本没有读懂康德。②然而,抛却所谓的英美与欧陆两种不同的哲学传统以及原教旨主义不谈,仅就道德问题本身来说,应该清楚的是:争论并非非此即彼或非对即错的简单评判,而是一种以时代性问题为隐性指引的问题诠释,也即我们应该从道德所蕴含的多维度性以及对人之生存本身来说的应然性角度,辩证地看待这些论争。事实上,这不仅是在现时代激活康德哲学乃至整个德国古典哲学的一种途径,更是对现时代所面临的道德问题的一种合理关照。因此,如果把纯粹的理性推理之先验性悬置在一边,而以实践为范式来看待这个问题,就会发现,在最高的道德法则与道德行为、道德善之间的连续性问题恰恰是当前亟待探讨和解决的。 一 道德法则的形而上学合法性及其内在问题 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和《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明确地探讨了道德形而上学建构的必要性及其内在机理。按照他的说法,“科学的本性”就是要“审慎地把经验性的部分与理性的部分分开”③,也即只有把理性从与经验相混杂的状态中剥离出来,纯粹的、必然的形式知识才是可能的。而为了道德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必须建构一种道德形而上学,以确立纯粹、普遍而必然的实践法则。如此,人们才不会为“众多的偏好所侵袭”,才能防止道德本身“受到各种各样的败坏”。④因此,康德认为建构一种纯粹的道德形而上学对于道德本身来说是第一要务,也即应该“先把道德的学说确立在形而上学上,在它站稳后,再通过通俗性使它易于接受”⑤。 在这种理念的指引之下,康德提出:“一切道德概念都完全先天地在理性中有其位置和起源。”⑥即理性是道德存在的前提,道德自身及道德法则存在的合法性必须从理性中寻找。之所以如此,就在于理性自身的实践性本质可以不为各种偏好所左右,完全按照自己形式化的普遍性而提出“客观”的、普遍的法则来。显然,在康德看来,这个理性的普遍法则就是道德的根源。因此,只有当个体性的行为准则与这个普遍的理性法则合二为一的时候,道德性才会产生。这也就是康德所说的“道德性存在于一切行为与立法的关系中”⑦。所以在康德这里,与道德性相对应的并不是善或恶的概念或者至善本身,也不是实践行为的矛盾冲突,而是普遍的道德法则。对此,康德曾有明确的论述:“善和恶的概念必须不是先行于道德法则(表面上必须是这概念为道德法则提供根据),而是仅仅(如同这里也发生的那样)在道德法则之后并由道德法则来规定。”⑧也就是说,纯粹实践理性所提供的普遍的道德法则是先在于善恶概念的,善的内容不是既定的,也不是通过经验性的事件与行为总结出来的,而是通过行为对先验的道德法则的遵守而生成的。与此相对应,至善也不是道德的决定性根据,相反,至善是以道德法则为根据、依循着理性的普遍法则而产生的。因而至善并不是一个已然确定的、拥有具体内容的概念,而只是依理性自身设定的法则所产生的行为结果。事实上,只是在这种情况下,道德法则才在决定性根据的意义上与道德至善融为一体:善之为善,就在于意志对道德法则的遵守,而道德法则作为一切善的绝对条件则可称为至善。所以康德说:“法则在这种情况下直接规定着意志,符合法则的行动是就自己本身而言善的,一个意志的准则在任何时候都符合这法则,这意志就是绝对地、在一切意图中都善的,并且是一切善的至上条件。”⑨至此,康德改变了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传统,也即不是预先讨论、设定善的内容,而是从纯粹理性的自身实践性(自由)的特质出发,提出先验之善的形式路径,进而再通达具体的行为之善。然而问题在于,目的性的善是如何从形式性的道德法则中衍生出来的?既然道德法则是纯粹形式的,那么它是如何进入到质料性的现实世界的,或者说两者的连续性如何展现? 对此,匹兹堡大学恩斯特龙教授曾从道德分工的角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阐释。他认为,康德的至善概念应该被看作“均衡性观念和普遍性美德观念的结合”。这意味着至善的实现只有通过对有限与无限的劳动分工才能完成,即“配享性必须通过无限的存在获得,普遍的美德必须通过有限的存在获得”,道德法则“不仅要理解为行为的绝对律令,而且还要理解为应用善概念的有效性标准”。⑩然而,无限至上的绝对形式如何能够成为有限实践的标准?当然,这种劳动分工式的解释确实为我们提供了一条深入理解康德道德哲学的路线。可需要看到的是,有限与无限的纠缠并不是直接的,其本身就蕴含着一种距离和可能性,即无限的现实性恰恰是在有限的行为冲突或矛盾中显现出来的。从实践行为的角度看,道德善以及道德判断本身并非仅表现为纯粹的理性自律或形式化的道德法则的指导,而是更具体地体现为人在理性与偏向、行为与规范之间的张力基础上所建构的一种实践平衡。 二 有限与无限的张力:理性设定法则的合法性基础 在康德那里,道德法则的普遍性之合法性并不在于其为所有的道德个体所认可,而在于其纯粹的形式性,也即其无限性。按照康德的说法,“这个法则是纯然形式的(也就是说,仅仅要求准则的形式是普遍立法的),所以,它作为规定根据就抽掉了一切质料,因而抽掉了意欲的一切客体”(11)。而当道德法则只是纯粹理性形式而不拥有任何质料性的内容时,道德判断就不可能发生在具体的道德行为及其所构成的道德事件中,而是被还原为纯粹的理性形式本身,也即道德判断的发生只存在于自由意志对理性法则的选取中,发生于纯粹实践理性自身的活动中。如此,行为的道德属性在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然被确定了。而既然善的必然性在于理性的行为本身是绝对普遍性的,具体的善和德性只是道德法则的结果,那么道德法则实际上就是一个知性的概念,即它是对“经验性的道德行为和道德事件”这种杂多的一种先天把握形式,因而代表着普遍的统一性,为现实的、经验性的行为和事件提供根本的形式指引和秩序构架。如此,它就只能存在于纯粹的知性世界之中,而不为感性世界所左右。然而,康德的这种畛域性划分,显然已经承接了笛卡尔以来的身心二元论的困境,即如何在理论理性的普遍性和经验世界的现实偶然性之间建构一种连续性和统一性。因为纯粹理性的普遍性法则和经验世界中所有个体的统一性准则之间并不是同一的,有限与无限之间的沟壑是绝对性的质的区别,而非仅限于样态的差异。从道德的角度来说,动机的合理性并不代表着行为过程和行为方式的合理性,动机的合法性和效果的合法性之间还有一个道德判断及行为活动本身的合法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