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权利的问题域涉及政治哲学与道德哲学两种理论语境。政治哲学语境中的道德权利理论关注人类社会个体的存在、自由等本源性问题,道德哲学语境中的道德权利理论专注于人类个体在具体的道德情境中有关道德与利益关系的深入探讨,这是我国近三十年以来关于道德权利问题的主要论域。 西方话语历来关注道德权利的政治隐喻作用,道德权利与自然权利、天赋权利是一组具有家族相似特征的概念范畴。古希腊时期的自然法理论以及近代的自然权利理论,都是以不证自明的方式为法律权利或习惯权利赋予理所当然的道德优势,旨在为人类个体的权利奠定先天正义的基础,并提供本源性和绝对性的价值辩护。当然,功利主义者以及实证主义法学并不相信自然的、非规定性的道德权利,认为自然理性揭示的自然权利毫无意义。 政治哲学语境中的道德权利是否存在,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但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论辩双方在道德权利的语义理解上具有基本的共识。与之相比,国内学界关于道德哲学语境中的道德权利的理解分歧较大。本文将对这一问题展开尽可能全面的分析,并提出新的分析论证。 一、道德权利理论的回溯、疑问与重建 从现有的研究来看,国内学界对道德权利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1)道德权利是由一定的道德体系所赋予人们的、并通过道德手段(主要是道德评价和社会舆论的力量)加以保障的实行某些道德行为的权利①。(2)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紧密相连,拥有一项道德权利必然意味着某人有承担这一权利的义务。道德权利为确证一个人的行为的正当性和要求他人的保护或帮助提供了基础②。(3)在社会表现形式上,道德权利可以是行为者基于道德义务而产生的请求报答权③。(4)道德权利是道德主体者基于一定的道德原则、道德理想而享有的能使其利益得到维护的地位、自由和要求④。 以上定义从不同层面阐述了道德权利的研究思路,也使这一问题变得异常复杂。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这些观点各异的道德权利学说不仅需要考虑相互融合的问题,同时也引发以下四个方面的思考。 第一,道德权利的运行领域是行为活动还是属于主体的意识范畴?定义(1)显然关注的是行为权利,但这一判断无法完整地揭示道德的本质。道德权利的非制度性是由道德的软约束特征决定的,一种不能像法律权利那样可以制度化的权利,其可靠性首先存在于思想领域,个体可能在特定的情境中无法实施道德行为权利,但关于行为实施的思想主权是无法排除的,也是不受阻碍和侵犯的,正如定义(4)认为,以道德权利形式存在的个体地位、自由与要求是利益的实现依据而不是利益本身。 第二,道德权利能否在与道德义务的交互关系中加以确证?定义(2)在分析方法上显然是参照了马克思所说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⑤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模式。但是马克思的表达有着特定的语境,这就是《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规定的工人阶级的政治权利与政治义务。政治领域中的权利与义务往往得到法律的保障,而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在于,道德领域中的权利与义务不是“必然的”而是“应然的”,应然性决定了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之间不存在严格的对应关系,以怨报德、不讲诚信等现象显然加深了两者之间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道德权利也不能等同于道德义务。定义(1)所言的行为权利,暗示了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同一性。问题在于,道德义务是建立在高度的自律性和责任感基础上的义务,而道德权利并非只是行为选择。例如,对于“营救落水者的权利”而言,该权利对于不会游泳的人来说既可以履行也可以放弃,而对于水性极好的专职施救者来说,营救就不能是一种权利而必须是一种义务,这种义务不仅存在于思想领域而且必然有所行动,而道德权利的必然性首先在于它是以一种思想权利而非行动选择,将道德权利等同于道德义务,必然是对道德权利本身作为一个概念的取消。 第三,道德权利是对道德行为的回报吗?定义(3)是对定义(2)的具体化分析,将“道德权利”理解为行为者在道德行为之后所应该得到的回报,这似乎是一种将权利简化为外在利益的激进的道德权利理论。回报的要求一旦被充分释放,势必弱化甚至伤害道德义务的崇高性,这就是道德权利理论为什么被边缘化、为什么大多数人反对道德权利的理由。然而,如果任意地反对任何形式的回报而认为道德只是义务以及道德意味着牺牲,那么就会因为“好人不得好报”而使社会失去公正。对于扶起摔倒老人之后反被诬陷的人来说,如果将义务论贯彻到底,施救者必须接受“自作自受”的后果。显然,见危不救的主观障碍来自主体能否获得公正评价的不确定性,不是希冀某种回报而是期望不偏不倚的公正评价已经成为道德行为实施的最低诉求。“道德意味着自我牺牲”是一个难以普遍化甚至会诱发道德风险的原则,如果公正原则得不到有效的遵守,那么人与人的关系就会受到损害。如何保持“回报”与公正之间的同一性,在于如何界定道德权利意义上的“回报”,而根本问题是准确认识权利与利益的关系。 第四,关于道德权利的分析是否必然囿于某种道德体系?定义(1)与(4)认为道德权利应与特定的道德体系以及相应的道德原则相符合,也就是说道德权利应体现一定社会的或阶层的价值取向,反映一定社会或阶级的客观道德关系。由此可知,在集体主义原则的道德体系中,道德权利作为主体的利益表达通常是可以忽略的,如果主体在实施道德行为之时考虑行为之后的“道德权利”,就与“为人民服务”的核心理念相背离。基于“义以为上”的儒家义利观,义务之于权利的优先性标志着道德的无限崇高,其结果或者是否认道德权利,或者就是将道德权利等同于道德义务,将道德权利看作道德义务的权利形式。另一方面,在以个人主义为原则的道德体系中,个体利益的优先性意味着道德权利的绝对化,以道德权利的政治哲学语境掩盖了道德权利的道德哲学本质,借以自然权利之名奉行道德虚无主义。由此不难发现,问题二与问题三的理论困惑之根源在于道德权利如何与道德的价值评价功能形成有效的契合,这就要求我们重新审视道德权利之于特定道德体系的理论限度,使道德权利的研究遵循具有普遍意义的哲学分析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