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推理是指道德主体运用已有的道德认识分析道德情境,作出分析、评价和选择,形成新的道德认识,确立自己的行为准则、得出道德结论的思维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似乎看不到道德情感的在场,以至于自苏格拉底起就存在着对理性的信仰,而对道德情感却不够重视,甚至是否定的。直到近代,道德情感论才得以产生,而且自道德情感论提出以后,它与道德理性论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而探讨道德情感在道德推理中的作用就不得不从道德情感论及其与道德理性论的分歧谈起。 一、道德情感论及其与道德理性论的分歧 休谟在他的《道德原则研究》中,开篇即提出:“有一场近来发生的争论很值得加以考察,这场争论涉及道德的一般基础;道德是导源于理性还是导源于情感,我们获得对于道德的知识是通过一系列论证和归纳还是凭借一种直接的感受和较精致的内在感官,道德是像对于真理和谬误的所有健全判断一样对一切有理性的理智存在物应当相同还是像对于美和丑的知觉一样完全基于人类特定的组织和结构。”[1](P22)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正是道德情感主义与道德理性主义分歧之所在。 近代以来的道德情感论主要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在同大陆唯理主义伦理学的争论中,英国经验主义伦理学逐渐转向了道德情感论。英国的道德情感论始于莎夫茨伯利,虽然他并没有对情感论展开充分的论述,但由于他开风气之先,因而在伦理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德国著名伦理学家弗里德里希·包尔生就在《伦理学体系》一书中指出“现代道德哲学在沙夫茨伯利这里达到了它的第一个高峰”,“沙夫茨伯利的体系是英国伦理学的主要体系,因为后来的体系实际上只是一些特殊方面增补和发展了他的体系,而从未达到这一体系所具有的伟大的普遍性”[2](P162)。莎夫茨伯利认为,道德上的善恶取决于情感上的善恶,凡是出自不公正的行为所做的,就是不义、恶行和过失,如果情感公正、健全而良好,并且情感的内容有益于社会,而且还以有益社会的方式施行,或有所感动,这就在任何行动中构成我们所说的公平与正直[3](P760)。 莎夫茨伯利虽然提出了道德情感论,但并没有对它进行深入阐述,真正从理性与情感的关系层面上对道德情感论进行了充分的理论探讨的是赫起逊,他提出了完整的道德感理论。赫起逊认为,道德感是人的内在本性,它是一种“调节和控制的机能”“感知道德上优越的能力”,他指出,“我们所谓道德感,只不过是我们心灵在观察行为时,在我们判断该行为对我们自己为得为失之前,先具有一种对行为采取可爱与不可爱意见的作用”[3](P790)。他举例解释说,假如我们在两个人那里获得了同样的利益,一个人与我们有共同的好恶,而且有一颗爱我们的心;虽然另一个人也让我们获得了同样的利益,但他是出自自私自利或出于勉强,那么,在这两种情形中,虽然二者同样地有利于我们,但我们对他们的感情却完全不同,所以我们对于道德行为的知觉,不同于我们对于利益的知觉。他把接受道德行为知觉的能力,称为“道德感”。赫起逊认为道德感是对道德上的善与恶的知觉能力,这种知觉与对利益或者自然界的状况的知觉不同,它是一种对于理性主体敬爱的感情,是对高尚、优雅的品性和人格的敬爱之情。人们也会出于利害关系而处理自己的行为,但我们对于别人的行为,对于道德上善与恶的感觉不会为利害的计较所打消,要想用奖励或威胁的办法来使一个人对违反他的道德主张的行为在心底里产生真正的好评是不可能的。 赫起逊认为,从行为的发生或行为动机来看,道德上善或恶的每一种行为,都是出自理性者的某种感情,我们所说的道德或罪恶,就是指这种感情,或基于这种感情的行为结果。从行为的评价来看,出自道德感的行为,对某些人为仁爱,而且对其他人没有危害,这种行为便是道德的。相反,行为中没有仁爱存在,不以慈爱为目的,即使在事实上十分有用,但它们没有出自对他人的和善的用心,这也是没有道德之美的。 显然在行为动机与行为评价方面,赫起逊给了道德感以绝对的地位,但在行为选择方面,从赫起逊的论述中,似乎很难截然排除理性的因素。赫起逊认为,道德判断的准则是:“凡产生最大多数之最大幸福的行为,便是最好的行为,反之,便是最坏的行为。”[3](P807)赫起逊较早地提出了后来为边沁所阐扬的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原则,而且提出了判断我们自己或别人行为的道德性的一系列原理:(1)任何行为者之道德上的重要性,或为他所产生的公共善的量,是他的仁爱与能力的乘积。(2)私善之量或任何人对其自身所产生之善,是他的自爱与能力的乘积。(3)若比较两个行为的道德性,而两个行为者的能力又是相同的,那么在相同情况下他们所产生的公善的量视其仁爱心而定。(4)若两个行为者的仁爱心也相等,其他情形也相同,那么,公善之量须视他们的能力而定。(5)行为者的德性或他们的仁爱心,永远与在相类情形中所产生之公善成正比,而与他们的能力成反比。 无疑,在行为选择方面,依据上述原理进行道德判断就无法离开理性的作用,但赫起逊认为,人们是受道德感的引导而进行判断的。对手段或附属目的进行判断需要领悟或反思、比较、判断的能力,而关于最终目的,则不存在任何推理。在赫起逊看来,道德感不仅给我们提供了单一的道德判断,而且也把这些单一的道德判断作为原则的表达而提供给我们。正是因为这些原则不依赖于任何其他原则而成为正当合理的,所以,这些原则对于一般道德推理和实践推理来说才必然是第一原理[4](P361-362)。 休谟从赫起逊那里接受了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道德推理实际上是惰性的。它本质上根本不能驱使我们去行动。理性的作用在于发现真伪,但它没有任何主动力,它永远不能阻止或产生任何行为或感情。“道德准则刺激情感,产生或制止行为。理性自身在这一点上是完全无力的,因此道德准则并不是我们理性的结论。”[5](P499)“理性,在严格的哲学意义下,只有在两个方式下能够影响我们的行为。一个方式是:它把成为某种情感的确定对象的某种东西的存在告诉我们,因而刺激起那种情感来;另一个方式是:它发现出因果的联系,因而给我们提供了发挥某种情感的手段。”[5](P499)这里,休谟已经将理性的作用排除在道德判断和道德行为之外,他认为道德上的善恶的区分不可能是由理性进行的,因为善恶区别对我们的行为有一种影响,而理性是不能单独发生那种影响的。理性和判断通过推动或指导一种情感,能够成为一种行为的间接原因,但道德上的善恶区别是由道德感而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