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恶自由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韩东屏,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武汉 430074

原文出处: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有虑于正确的自由定义与正确的自由理论实际上是互为前提的关系,以及以往人们言说自由时所遭遇的诸多难题,本文将自由定义为活动者自主自愿做或不做某事而免受阻限的状况。由此定义出发可知:自由的绝对性和相对性是可以得到统一的;自由共由三种要素构成,其主体只能是人;自由起始于有了真正创造物的早期智人时期;主观自主自愿和客观免受阻限是自由的内外必要条件;意识自由和行为自由分属内外自由;自由也可作自然自由和社会自由的分类;自由既有专门的也有整体的;自由可以度量并有进步和退步的表现;积极自由应是自主自愿做某事而免受阻限的状况,消极自由应是自主自愿不做某事而免受阻限的状况。总之自由属于人的活动状况,是事实概念。不过由于这种状况最有利于人满足自己的需求,就由事实变成了价值,成为人希望长期拥有的权利。如果世界只是一人世界,人拥有自由的结果就只是利。而在多人世界中,每个人拥有自由出现了损人利己的可能,于是自由又有了善自由与恶自由之分。由于允许恶自由的结果是谁也不自由,允许善自由才互不妨碍,因而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值得追求,而恶自由则是虚假的自由,应予禁绝。禁绝恶自由主要靠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制度,因而制度并不一概是自由的敌人。既然只有善自由才值得追求,那自由的人就是拥有善自由权的人,自由的国家就是让所有成员都拥有善自由权的国家。在自由的人与自由的国家之间,前者是目的后者是手段,因之成为自由的人,乃是自由的要旨。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9 年 02 期

字号:

       自西方启蒙时代的思想家鼓呼自由以来,“追求自由”逐渐成为全人类的共识。不仅由那时起的每个思想家都会有自己的自由论述,而且每个一般学者甚至普通人也会有热衷谈论自由的时候。至于政治家或政客,更是越来越喜欢将对自由的承诺作为吸引支持者的法宝。这一状况若从反面说,就是时至今日,自由至少已无公开的敌人。

       然而另一方面,人们在“自由是什么”的问题上,却一直意见不一,众说纷纭,这就使得必须以自由理论为指导的追求自由的实践活动也充满了不确定性,以致难免不因分裂而相互掣肘甚至相互冲突。于是,普列汉诺夫当年那个关于自由的警告有必要再次提起:“自由这个问题像斯芬克斯一样向每个思想家说:请你解开我这个谜,否则我便吃掉你的体系。”①是的,如果我们对自由的本质性理解是成问题的,那么,任何一种关于自由的理论体系或以自由为诉求的系统理论,在整体上都将是不可靠的。因为大前提都不妥,后面的推论也就不可能好到哪里去。

       有鉴于此,本文的目的就是力图给出一套不会被斯芬克斯吃掉的自由理论。

       一、自由的界定

       如果普列汉诺夫的“自由论述警告”是对的,当下自由论域中的首要问题,就应该是设法给出正确的自由定义,其后再从这个正确的自由定义出发来建构正确的自由理论体系,从而为我们追求自由的实践活动提供统一的正确指导。

       不过,当我们这么想和准备这么做的时候,立刻又会产生一个新的困惑。实际上,任何人从任何一种自认为正确的自由定义出发,都有可能建构出一套与这个自由定义相洽的自由理论。如是,当我们面对众多以如此方法构造起的自由理论时,又如何能知道其中的哪一套自由理论才是正确的?显然,我们是无法知晓的,而且也无从获得一个客观而有效的判定标准。这就说明,要想说好自由,还得有其他的考虑。

       在人类的概念系统中,有不少概念属于不好界说的概念,而在所有不好界说的概念中,最不好界说的概念大概就属“自由”。这是因为,人们对其他不好界说的概念,如存在、本质、心理、文化、人、哲学、科学、理性、道德、良心、公正、正义、公平、平等,等等,是难在说法纷呈却都不够全面、准确,而各说法之间倒还不至于相互冲突。对自由的界说则不然,众多不同解释在观点上往往是直接相互反对的。用林肯的话说就是:“当下有两种互不相容的物事,都以一名冠之,即自由。”②不仅如此,这样的相互反对关系还至少有三种。更为令人发晕的是,所有这些相互反对的观点,还全都是在已有语境下无法判断谁是谁非的难题。这才使自由成了名副其实的“斯克芬斯之谜”,以致有人说:“所有定义自由的尝试都会以失败而告终。”③

       第一个难题是:自由是无限制的还是有限制的?

       一些思想家对自由采取了无限制的界说。霍布斯说:“自由一词就其本义来说,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④斯宾诺莎说:“行为仅仅由它自身决定的东西,就叫做自由”;⑤罗素说:“自由意味着能够自行决定与自己有关的一切事情”;⑥将自由区分为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伯林,应该也属于这样的自由观,因其消极自由指“免于强制和干涉”,积极自由指自己决定自己。⑦

       也有一些思想家对自由采取的是有限制的界说。孟德斯鸠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⑧密尔说:“惟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⑨洛克说:“自由并非像菲尔曼爵士所告诉我们的那样,各人乐意怎样做就怎样做”;⑩康德关于自由就是自己为自己立法并自觉遵守的观点,也属于有限制的自由界说,只不过这种限制来自立法者自己。

       作为自由的爱好者,在面对这两种相互反对的自由解说时,如果认为无限制的自由解说是对的,就同时意味要承认人的所有为所欲为,包括坑蒙拐骗、烧杀抢掠之类,也属于自由,也值得追求。但这个结果,其实是如此解释自由的每个人自己也不会同意的。正是有此忌惮,另一些人才对自由做出的是有限制的解说。可是,一旦对自由加上某种限制,那它还是自由吗?岂不违背拉丁语“自由”即“Liberas”的词源本意“从被束缚中解脱出来”?岂不也违背中文“自由”的字面含义“自己决定自己做什么”?如黄楠森就认为,自由只有一种界说,就是自己选择、自己决定,这才是自由最基本的含义。(11)不少赞同对自由做有限制解释的学者往往在此会做这样的辩护:自由都是相对的,无限制的自由或为所欲为的自由,属于绝对自由,这样的自由是不存在的,也不值得追求。然而,“绝对”是否就等于“不好”?“不存在”是否就等于“不值得追求”?真理也有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之分,可有谁认为绝对真理不好?有谁认为向那永远无法完全企及的绝对真理趋近是不值得的追求?何况,对人的行动不做任何限制的绝对自由,也并非客观上不能有,而只是人类自己不愿让它有而已。

       于是,无论是无限制还是有限制的自由解说,都存在某种难以避免的悖论。

       第二个难题是:自由是内在于人的还是外在于人的?抑或说,自由是先天的还是后天的?

       很多论述自由的思想家都同时认为自由是内在于人而先天就有的东西。亚里士多德说“人本自由,为自己的生存而生存,不为别人的生存而生存”;(12)斯宾诺莎说:“天意赋予每个人以自由”;(13)霍布斯说“所有的人都同样地是生而自由的”;(14)洛克和卢梭也分别说“我们是生而自由的”、(15)“每个人都生而自由”;(16)康德认为“自由……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与生俱来的权利”;(17)黑格尔认为“自由是心灵的最高定性”。(18)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