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学术研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重视证据。在具体的实证研究中,以历史学为例,近代以来,无论在中国还是西方,查考证据都是以求真为旨趣的历史学的基础工作,重要的历史学家和历史著作无不以证据详实著称,甚而在历史学中留下了“无征不信”、“如实直书”的论断。然而,在20世纪,尽管实践的历史学家们大多依然相信历史是一门建立在证据基础上的科学,但“如实直书”普遍遭到质疑,并且在20世纪下半叶随着后现代主义的兴起,历史学那种坚守证据的求真活动被从理论上广泛批驳。①历史学面临重申科学性与捍卫自律性的重大任务,证据概念不可避免地应成为历史哲学或史学理论研究的核心之一。② 证据问题在法学领域内被广泛讨论,但自20世纪以来国内出版的史学理论著作绝大多数都未明确涉及这一主题。到20世纪末21世纪初,随着国内史学理论的发展和西方史学理论著作的较多译介,后现代主义思想进入到史学理论界,这个问题才渐渐引起史学理论家们的重视。③实践的历史学家大多认为证据与外部实在相联系,专指材料或事实,证据是历史认知的基础。但很多史学理论家却相信证据在很大程度上是认知主体加工后的产物(信念、陈述或命题)。④理论上的反思似乎并没有改变实践中的做法。在证据这个问题上,证据概念需要兼顾到理论的自洽性与实践的可行性。 在此问题上,柯林武德凸显了他的重要意义。他以历史哲学家和不列颠考古学家的双重身份闻名于世,对他的研究,国内外都比较热,从早期集中“一切历史都是思想史”命题到近期对其叙事、想象与事实等思想的关注,研究日益深化。⑤不过,这些研究主要针对作为历史哲学家的柯林武德的理论建构,较少涉及到作为考古学家、历史学家的柯林武德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在笔者看来,柯林武德不仅是史学理论家较早对证据进行深度思考的人,而且他也很强调如何通过证据获取历史真理。证据对他来说,不仅是一个界定和指称问题,还是一个程序和方法问题,更重要地是与历史认知紧密结合。 有鉴于此,本文拟以文本细读的方式,对柯林武德的证据思想的理论与实践进行哲学分析,以期参与推动相关跨学科研究。 一、证据与历史思维 柯林武德在哲学上是一名观念论者,他并不接受传统历史学中的实在论,反而从认识论角度批评实在论是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学说,无益于任何活动。这样,他就不会承认证据是外在事物,相反,他认为外在的认识对象唯有通过人类心灵方可被认识,认识得以实现的基础在于精神的统一性,认识对象与认识主体的关系对于认识活动并非绝对无关,证据只能是在人的思维中。 就历史学而言,尽管柯林武德作为著名的罗马不列颠史专家,从实际工作的角度认可“历史是对过去的研究,作为一个历史学家就是研究事物如何变成它现在的样子”,⑥而且他高度重视证据,认为“所有的历史都是对证据或多或少进行批判性和科学性解释的结果”。⑦但从其观念论出发,他更强调了“一个人不仅应当具有关于历史思维的经验,而且还应当反思那种经验”。⑧在此立场上,他把历史学定义为一门关于人的自我认识的科学,而非单纯获取关于过去真相的科学,而且这种人性科学的研究方法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必然是历史的方法。柯林武德也赞同实证史家的看法,认为“历史学是通过对证据的解释而进行的:证据在这里是那些个别地就叫做文献的东西的总称;文献是此时此地存在的东西,它是那样一种东西,历史学家加以思维就能够得到对他有关过去事件所询问的问题的答案……历史学家们都会同意历史学的程序或方法根本上就在于解释证据。”⑨似乎这样把证据依然等同于外在事物,但柯林武德在这里附加上了提问的意识,这是不同于实证史家的。证据的主导权实际上在此从外在事物那里转到了历史学家手中。 在这种历史学的定位下,柯林武德认定历史学家的实际工作“由发现一个事件的外部而开始,但绝不能在那里结束;他必须经常牢记事件就是行动,而他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把自己放到这个行动中去思想,去辨识出其行动者的思想。”⑩历史研究的真正对象也就不再是外在事物,而是认识此事物的心灵中存在的东西。在这种历史认知框架下,内在思维中的证据也就具有了坚实的合法性。证据必然在历史思维中,并且只有在这种历史思维中才能够去谈论证据。 从实践来看,人类过去的活动必然要留下痕迹,否则就无法得以认识,从而外在事物(痕迹)得以在心灵层面激发出证据观念。因此,证据可以外在表现为心灵活动的某种产物,但这种产物却是心灵在进行历史认知时赋予外在事物的一种意义,正是这种意义使得外在事物在心灵中可化身为证据。在不同的历史情势中,被赋予证据意义的外在事物是不同的,但在心灵活动中,它们都可以被称为某点历史的证据。 为了更准确地分析证据与历史思维的关系,沟通证据的理论与实践,柯林武德构想了一种新的历史认知框架——问答逻辑。他关于历史证据概念的具体讨论,很大程度上是在这一具体框架下进行的。 问答逻辑总的来说是一种知识论,是出于历史认识的目标创设的。他认为知识是问答的统一体,“知识不仅包括‘命题’(propositions)、‘陈述’(statements)、‘判断’(judgments),或逻辑学家用来指明有关思想陈述规则的任何名称(或通过这些规则被陈述出来的东西,因为‘知识’既指认识活动,又指认识结果),而且还包括陈述、命题等所意欲回答的问题。一种只关心答案却忽视问题的逻辑,只能是错误的逻辑。”(11)这一定义把认知活动与认知所得密切结合,认为认识的活动就是在问,而认识的结果就是答,认识内容与认识过程同一。从而,在具体工作中我们所认定的证据,仅仅是全部证据的一半,作为证据的事物或观念与使用证据的证明活动是一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