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0766(2018)06-0033-12 在美国,枪支犯罪既是一个历史问题也是一个现实问题。在20世纪,美国的枪杀案件造成的平民死亡人数接近100万。①枪杀案件的频繁爆发不仅牵动着美国社会各界的神经,枪支问题也成为美国学界长期探讨的热点之一。在美国学界,法学、政治学、社会学和伦理学等学科领域关于枪支问题的成果颇多,而历史学成果甚少。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外国学者分别从公共政策史、基本权利、个人主义与集体利益的关系等角度对此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分析,②而国内的研究则主要是基于司法史视角下的探讨。③所有成果中,无一从美国政治制度史的角度去论述。有鉴于此,本文拟从美国宪法文本、国会立法、各州管理及最高法院的层面进行解析,探索当前美国控枪政策的困境及其历史根源。 一、宪法中的公民持枪权及其联动机制 在探讨美国公民持枪权的宪法渊源时,所有学者都会援引宪法第二条修正案的规定:“一支管理良好的民兵,对于一个自由国家的安全实属必要;人民持有和携带枪支的权利不得侵犯。”④如果将该条款视为美国宪法中关于公民持枪权的全部内容,则谬误难免,因为这种狭隘的解释忽略了其与美国宪法其他条款的内在关联。所以,对美国公民持枪权的解释不应局限于宪法第二条修正案本身,而是从宪法中各项民权的内在逻辑和宪法中的联动保护机制层面去解析,如此才能准确把握美国公民持枪权的真实含义以及美国控抢政策的难度所在。 从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的内容看,公民持枪权以及与之相关的保护条款包括:(1)宪法中的公民持枪权是美国公民权的一部分,它与宪法前十条修正案,特别是其中第一和第四条修正案中规定的宗教信仰、结社、出版、财产、司法诉讼、出庭作证及免受法庭虐待等方面的权利是一体的,而且,持枪权是上述各项权利的最后保障。(2)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未经“适当的法律程序”,任何人或机构都不得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权利。同样,内战后颁布的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也规定,若未经“适当的法律程序,任何个人或机构均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也不得对任何合法公民,拒绝给予平等的法律保护”。持枪权和枪支作为公民的财产自然也在上述两条修正案的保护之中。(3)宪法第九条修正案规定,宪法中列举的权利,不得被解释为否认或轻视人民的某些权利。这就意味着公民持枪权与其他各项民权一起,被置于不可撼动的、至高无上的地位。(4)1787年宪法第五条规定,宪法修正案的提出需要2/3的国会议员或2/3的州制宪会议(或州议会)的同意;然后必须获得3/4州的批准方能生效。上述条款表明,公民持枪权被深深地镶嵌在美国宪法的层层保护之下,任何试图因为禁枪而废止宪法第二条修正案的努力,都会产生一种“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即使美国的民意达到举国一致、决议废除宪法第二条修正案的程度,而且,美国历史上也的确有过用宪法修正案废除宪法条款或修正案的先例,例如,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废除了黑奴制;1933年生效的宪法第二十一条修正案推翻了1919年生效的禁止公民饮酒的宪法第十八条修正案,但是,废止公民持枪权必然会牵动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中的十多项条款,因而推翻该修正案在客观上无异于制定一部新宪法,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行不通的。 美国的国父们之所以把持枪权纳入公民权体系中,有其深远的历史根源。在16世纪的宗教改革后,英国天主教与新教之间的纷争都是通过枪支解决的。查理一世和查理二世在位期间在用枪支镇压持不同政见者的同时,也剥夺了其持枪权。而信奉天主教的詹姆斯二世用《1671年狩猎法》解除新教徒武装的事实也让英国人惴惴不安。因此,英国议会在“光荣革命”后规定,“新教徒臣民可以持有枪支并用于自卫”。⑤这个时期恰好是英属北美殖民地的草创阶段,英国人在移民北美时不仅带来了英国的政治制度、宗教、文化和语言,而且还带来了以枪支为核心的生活方式。他们在北美一望无际的荒野中,为了应对印第安人和野生动物的袭击,或者是为响应殖民地政府抵御外敌的号召而购藏枪支。枪支成为白人生活中不可替代的自卫工具。 随着18世纪60年代北美殖民地与英国矛盾的加剧,英王乔治三世在北美实施禁枪政策,激发了北美人的反抗情绪。1768年,当英军在波士顿准备镇压当地民众时,塞缪尔·亚当斯呼吁波士顿人“立即拿起武器”,为自由而战。⑥翌年,波士顿市政府规定,每一位成年男子都“应该始终拥有一支火枪、滑膛枪、一套军服和一些弹药”。⑦殖民地人民的反抗行为,得到了英国著名思想家威廉·布拉克斯通的支持,他认为持枪权是北美人作为英国臣民的正当权利,特别是“当社会和法律证明不足以约束压迫性暴力的时候,它是一种公共许可”。现实的需要和法理上的正当性都使得殖民地居民相信,他们拿起枪支反抗英国的压迫,既是为了捍卫自己的自由和安全,也是实现自治和独立的必要手段。⑧在各地人民有组织地反抗英军的同时,各州都颁布了允许公民持枪的法律。在1776-1777年间,宾夕法尼亚颁布的《权利宣言》规定:“人民有权利持枪并保卫自己和……他们的州。”南卡罗来纳和马萨诸塞等州的宪法也增加了相同的规定。⑨ 上述法律为殖民地人民购买枪支、反抗英国的压迫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美国的开国元勋在立国进程中,推进公民持枪权的法律化创造了条件。然而,令人不解的是,在具有深远意义的1787年宪法中,几乎未涉及公民权利保护的条款,故备受各方质疑。在托马斯·杰斐逊和詹姆斯·麦迪逊等人的推动下,各州批准了包括公民持枪权在内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按照麦迪逊的解释,宪法将持枪权与其他公民权利一起纳入宪法之中,既可以在外敌入侵时期组成民兵进行防卫,也可以在国内政治生活中“成为野心家冒险的障碍”,同时还能减轻国民负担,避免美国像“欧洲某些王国的军事建制尽量扩大到公共财源可以担负的程度”那样。⑩这样的思想在托马斯·杰斐逊等开国元勋中间同样存在。(11)在宪法颁布后,美国国会在《1792年民兵法》中规定,“每一个公民……将……自备一支滑膛枪,或者一支火枪”。(12)值得关注的是,在联邦宪法生效后,各州亦步亦趋,相继将公民持枪权纳入自己的宪法中。据有关史料记载,从1789年到1820年,有12个州颁布了与宪法第二条修正案相似的法律,赋予人民“携带枪支”的权利,有两个州(田纳西和缅因州)使用了与马萨诸塞州相同的“共同防卫”的字样。(13)它们与联邦宪法一起构成了保护民权的双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