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女性?庞波尼乌斯及其罗马法律史叙述

作 者:

作者简介:
顾斯文(Sven Günther,1978- ),德国古典学家,美因茨大学博士,比勒菲尔德大学博士后研究员,主要关注古代罗马法律与政治、古代希腊与罗马经济和钱币等相关问题,现任东北师范大学世界古典文明史研究所教授、副所长,《世界古典文明杂志》(Journal of Ancient Civilizations)杂志执行主编。

原文出处:
妇女与性别史研究

内容提要:

李维或哈利卡纳苏斯的狄奥尼索斯等古代史家的著述均表现出女性在早期罗马史中的重要性,尤其在关于维吉尼娅的描述中,她被生父杀害的事件,及由此所导致的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领导的十人团独裁统治之倾覆,更是构成了全体罗马人民为求得解放以及自由共和国而斗争的统一叙事。然而,公元2世纪的法学家庞波尼乌斯在其《法律导读》中,几乎省略了所有涉及女性的内容。本文旨在讨论庞波尼乌斯借鉴李维和其他史家的著述、却又未沿袭其女性叙述方式的原因。庞波尼乌斯所撰《法律导读》的目的实为突出法律及法学家的重要性,而这些都成为构建其叙事细节的关键,因此女性(甚至男性)在其中仅扮演着工具性的角色。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19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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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性在早期罗马历史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至少在哈利卡纳苏斯的狄奥尼索斯、李维、奥维德、瓦莱里乌斯·马克西穆斯等作家的描述中尤为重要。知名者如塔尔佩娅、霍拉提娅、图利娅姐妹、卢克瑞提娅、克劳埃利娅、维图利娅以及沃鲁姆尼娅、维吉尼娅、法比娅姐妹等,在罗马共和国(res publica)的形成过程中皆扮演关键角色。她们或是嘉德懿行,堕落奢靡,抑或是怀揣政治抱负、意气风发。而这种状况的形成,不仅归因于晚期罗马共和文学叙述,亦见于奥古斯都时期元首强调其恢复共和(res publica restituta)、重树妇人淑德(mores maiorum)的主张,由此也作为一项社会共识(communis opinio)成为早期罗马史的一种叙述模式。①

       关于这些文学作品建构的女性(形象)对罗马法发展的影响,弗根(Marie Theres )已在其著作《罗马法的历史》中进行探讨,指出对女性的叙述是如何与日趋自我指涉(autopoetic)的罗马法,以及作为法律执行者的法学家交织在一起的。例如,卢克瑞提娅失贞一事能够成为驱逐塔克文家族后创立共和(res publica)之重要法理基础,便也不足为怪了。共和制(res publica)及其法律基础不仅存在于罗马共和时期,在元首制下同样得以延续,至少在其意识形态层面上如此。②

       共和制的法律基础也是公元2世纪法学家庞波尼乌斯《法律导读》(以下简称《导读》)中所讨论的范畴。③这篇针对罗马法起源、发展及完善④的简要导读仅有残篇传世,其佚文出自查士丁尼《学说汇编》(Digesta),后者以反映存世有效法律为目的,与《法学总论》(Institutiones)、《查士丁尼法典》(Codex Iustinianus)、《新敕》(Novellae)均成书于公元6世纪,即后世所称之“民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⑤庞波尼乌斯的作品是现今仅存的出自帝国法学家笔下的罗马法律史。学界对于《导读》原初形式及定年问题聚诉不已,⑥且《导读》或已经过后世摘抄者(epitomator)删节⑦、查士丁尼时期的纂集者篡改,⑧但我们仍可在其中发现他的叙事特点。

       《导读》的叙事方式颇为奇怪,其对法律史的阐述则十分明晰,架构分作三部分⑨,亦可视作彼此接续的三个环节:诸法的历史(Pompon.Dig.1.2.2.1-12)、(司法)官职史(Pompon.1.2.2.14-34)以及法学家的传承史(Pompon.Dig.1.2.2.35-53)。此三分法系庞波尼乌斯有意为之:其撰史时,刻意将职官甚至皇帝纳入法律框架,而法学家则尤为突出,因为其不仅让法律日臻完善,亦使它在日常现实中得以更好实施。⑩

       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导读》全篇几乎从未提及女性。是不是真的从未提及呢?事实上,《导读》仅在一处片段中涉及了一位女性,此即关于维吉尼娅(虽未提及其名(11))、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以及十人团倾覆的故事(Pompon.Dig.1.2.2.24)。

       这与维吉尼娅有何干系?在我们转向庞波尼乌斯记载的文本之前,不妨对她的故事加以检视。在李维等人的长篇记述中,(12)这个处子的命运被置于《十二表法》(ius Ⅻ tabularum)起源、十人团兴衰以及等级斗争的大背景之下;而在暴力与法律间的角力中、在劣迹斑斑的十人团(decemviri),尤其是其企图滥用新规的首领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与通过法律诉求正义未果、其后转用暴力的罗马社会之间的斗争当中,(13)维吉尼娅都是冲突的爆发点。如李维所述,十人团在违法延迟非常规任期后已饱受指摘,维吉尼娅案则是其后来的两大恶行之一;本案亦是导致十人团倾覆的关键,李维遂将之与卢克瑞提娅及王政的覆灭相比较。(14)

       十人团首领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对平民处子维吉尼娅心生歹念,后者则以贞洁为念,拒绝对方的追求;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随后策划手段,企图得到(接近)她,其方式佯称合理但实则违法:他唆使恩客M.克劳狄乌斯将维吉尼娅占有作奴隶(manus iniectio)。此番直接占有之举失败后,M.克劳狄乌斯设法通过庭审获得合法的占有头衔,而他的担保人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正是庭上法官。后者自然袒护自己的恩客和代理人,遂无视司法程序,使维吉尼娅的父亲(及其未婚夫L.伊奇里乌斯)一方败诉。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似乎再度得胜。然而维吉尼乌斯(即维吉尼娅之父)忽然用屠刀将女儿戕杀,声称此举是保全她自由的唯一方法(Liv.3.48.5:“Hoc te uno quo possum...modo,filia,in libertatem vindico.”/因此,女儿啊,我只能依照我所能的方式,确实是我维护你的自由。),并对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施以诅咒,就此埋下后者与十人团统治末日的伏笔。

       篇幅所限,本文无法针对该案进行全面阐释,亦无法探讨随后建立的涉人身自由(libertas)案程序。(15)然而可以肯定的是,与暴力相左、但又互相联系的法律之范畴,深深笼罩着维吉尼娅的个人命运:她与身边的女性仅被准许拥有少许情感,尤其是恐惧和哀恸;她始终未发一言,唯独在遭到戕杀的那一时刻、在象征贞洁的维娜斯·克罗阿奇娜神庙近前,她爆发出一声呐喊。正如弗根所言,这一切有如一场祭仪,维吉尼娅则是祭品;此番仪式将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交由诸神裁断,并将其排除于人类社会之外;如此一来,法律与宗教领域间便形成了联结和一致:维吉尼娅的父亲“解放”了维吉尼娅,同时也解放了祖国(patria)。(16)事实上,维吉尼娅仅是解放共和国(libertas rei publicae)这一宏大叙事的文学工具,不仅被李维(及其他人)所讲述,亦被了结(私人)仇怨后的奥古斯都用于政治宣传。(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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