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竞争与环境规制异质性:逐底竞争还是逐顶竞争?

作者简介:
薄文广(1978- ),男,天津人,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南开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区域经济学、产业经济学。天津 300071;徐玮,通讯作者,暨南大学经济学院。广州 510632;王军锋,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南开大学循环经济与低碳发展研究中心。天津 300071

原文出处:
中国软科学

内容提要:

基于地方政府吸引FDI的视角,本文深入探讨了地方政府在不同竞争动机下对异质性环境规制采取的差异化竞争策略。理论模型认为FDI进入决策既受环境成本影响,还与内外资企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差异有关,地方政府会对异质性环境规制采取“逐底”或“逐顶”的差异性策略。应用中国数据的实证研究发现在全国和区域层面,地方政府环境规制水平整体呈现日益严格特征,但更多表现在命令型环境规制上;地方政府的命令型和市场型环境规制表现为“逐底竞争”特征,且后者具有区域差异性;自主型环境规制呈现“逐顶竞争”特征。在政策建议上,中央政府应根据不同区域环境问题实行差别化而非一体化环境规制政策;改变当前过多依赖命令型规制格局,重视发挥市场型环境规制的调节作用,弥补自主型环境规制短板;地方政府应明确主次竞争动机并充分利用环境规制异质性进行理性博弈竞争。


期刊代号:C31
分类名称:创新政策与管理
复印期号:2019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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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202;X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566(2018)11-0076-18

       一、引言

       《环境保护税法》作为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于2018年起开始实施①。该绿色税法历时十年的立法之路②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于环境规制制定和实施博弈的复杂心态。实际上中国政府对环境问题的立法规制最早在1979年的《刑法》③中就有涉及,然而当前的“雾霾”、“渗坑”、“土壤污染”种种环境事件④表明中国环境问题已经比较严重。亚洲开发银行(2011)的研究也指出,中国最大的500个城市中,只有不到1%达到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空气质量标准,世界上空气污染最严重的10个大城市中,中国占了7个⑤。《2016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16年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城市仅占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24.9%⑥。显然,中国之前的环境规制并非完全的切实有效。

       从治理思路看,中国当前的环境规制正在经历由命令控制型为主到以命令控制型和市场激励型共同主导的转变[1-2],但有效的环境规制综合体系尚未建成,一方面,直接代表公共利益的公众参与型环境规制存在建设不足的问题[3],另一方面施行了多年的市场激励型的环境规制还未达到理想效果[4]。从实施路径看,过去中国以经济发展为主要目标的政绩考核和环境规制监督制度的不完善严重影响了环境规制的实施效果,经济为主的考核体制也引发了为维护地方个体利益的恶性环境规制竞争[5],而有关法律对规制监督权限划分的缺失更会难以约束地方政府环境规制的实施不力[3]。

       显然,作为落实和实施环境规制的主体,地方政府竞争与环境规制之间的关系得到了广泛关注。目前,学术界主要从地方环境治理效果和地方政府利益博弈视角来探讨地方政府的环境规制竞争[6-7]。已有研究结果大多得到地方政府间环境规制“逐底竞争”的表现,但支持这一选择的主要经济利益竞争动机—传统的GDP政绩观在当下的中国已经发生了较大转变,环境在中央政府对于地方领导考核体系中的权重日益增加⑦,此外,随着中央环保督查⑧的日益深入且严厉,地方政府对于环境规制的竞争策略也会随之发生改变,地方政府更需要更好地平衡“经济利益”与“环境治理”。

       本文将深入探讨地方政府根据不同竞争动机对异质性环境规制采取的差异性策略选择问题。本文结构如下所示:第一部分是引言,第二部分对曾以传统经济发展为主但当前环保权重日益提升的现实背景的变化对地方政府环境规制竞争的影响等相关文献进行系统梳理,第三部分对于中国环境规制体系的组成及异质性进行了深入分析,第四部分构建了加入环境规制异质性变量的古诺双寡头模型,并提出有待检验的假说,第五部分使用计量经济方法应用中国省际面板数据对地方政府竞争与环境规制异质性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和分析,第六部分是结论和简单的对策建议。

       二、文献综述

       出于个体理性的地方政府竞争是阻碍中国区域实现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早在1994年分税制前,中国学者已开始关注地方政府行为和地方保护主义等[8-9]。财政分权后,中国地方政府竞争理论的发展日趋完善,特别是对于财政税收竞争的研究成果更为丰富[10-11]。

       在环境问题日益严峻且公众对于环境日益关注的大背景下,部分学者开始将环境规制视为地方政府间竞争的公共政策工具纳入研究,但已有环境规制的地方政府竞争在中国的研究成果尚显单一。国内学者大都依据2012年及以前数据实证得到中国地方政府间环境规制竞争存在模仿或攀比行为,且是逐底竞争(Race to the Bottom)的结论,这些有关环境规制竞争的文献大多从中国式分权下的经济考核和晋升机制的角度对地方政府间的环境规制博弈表现进行解释[13-14],也有学者具体从外商直接投资的经济角度进行解释,认为地方政府有动机放松环境规制以实现“招商引资”的目的[15-17]。

       但是赵霄伟(2014)利用地级市以上城市的数据却发现地区政府间的环境规制竞争具有局部性,且仅中部区域表现出“逐底竞争”的特征[18],Bu等(2016)分析美国跨国公司进入中国FDI的表现情况认为,环境能力更优的公司倾向选择环境规制较为严格的省份,而无力应对污染惩罚的低能力公司倾向选择较低环境规制的省份,且企业规模正向加强两种选择,由此佐证了分别基于“污染避难所”和“引致创新效应”的“逐底竞争”和“逐顶竞争”[19];Holzinger等(2011)利用欧洲24个国家数据研究发现,地方政府在环境规制中存在“逐顶竞争”特征[20]。

       当前,为了有效地满足社会公众对环境改善日益高涨的需求,中央政府对于地方领导考核时环境的权重也随之增加,此外,中央对于地方的环保督察也日益严格,当前中央对地方的大气污染防治⑨和水资源管理⑩的工作情况考核均新增“一票否决”事项。因此原有研究地方政府单纯经济利益竞争的制度基础也发生了明显的改变,进而环境规制竞争的强度和方向也开始转变[15,21]。在外商直接投资与环境污染之间关系的分析时,有学者提出有别通常的“环境避难所”的观点——地方政府寻求FDI对本地企业和环境的正溢出效应时,倾向严格环境规制以引入高质量、高效益的外资[22]。

       此外,国内对环境规制竞争的研究中对环境规制异质性讨论较少,早期文献在度量环境规制时,多采用诸如污染物排放量、环保标准和规章数量、排污费、污染物达标率、单位产值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费用、治污投资支出等单一指标来表征环境规制,也有学者采用由主要污染物或多种环境规制的标准化的相关变量构成的综合指标来度量环境规制,以达到增加现实解释力的目的[23]。可是,无论是单一替代指标还是综合度量变量,均没有区别研究现实中不同性质差异的环境规制类型。近期较少的文献才开始关注中国环境规制异质性对相关行业或产业的现实影响问题,王红梅(2016)实证检验了中国不同类型环境规制的有效性[4];张平等(2016)区别环境规制的类型来研究其与企业的技术创新的差异关系[24];彭星和李斌(2016)研究讨论了不同类型的环境规制对中国工业转型的作用情况[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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