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套账指的是企业同时编制对内和对外两套会计账薄,可以分别称为“内账”和“外账”,一般情况下,“内账”可为企业管理层提供反映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的会计信息,满足企业管理者经营和决策的需要;而“外账”用来向企业外部使用者提供会计信息,反映企业虚假的经营财务状况,以达到管理层的特定目的,满足企业的特定需要。企业设立两套账违反《会计法》第5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第16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的规定。企业私自设立两套账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且,企业设立两套账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提高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加大审计工作的难度。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设立两套账时该如何应对,本文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与唐山龙信公司的诉讼案例进行分析,就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面对企业的两套账该如何处理提出几点建议。 二、案例简况 2014年6月24日,唐山市龙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龙信公司)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编号:大华约字[2014]005102038),约定唐山龙信公司(甲方)委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乙方)对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1~7月份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乙方最晚于2014年12月31日前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服务的收费是以乙方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为基础计算,乙方预计本次审计服务的费用总额为20万元;甲方应于业务约定书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50%即10万元审计费用;与本次审计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等)由甲方承担;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选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审计服务,乙方可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在本约定书终止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审计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费用。 2014年10月17日,唐山龙信公司(甲方)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乙方)签订《补充业务约定书》(编号:大华约字[2014]005102038+),约定鉴于甲方新三板挂牌申报工作的实际情况,乙方的服务内容及工作量均发生了较大变化,经协商签订针对本次甲方新三板挂牌申报工作的股改审计报告及挂牌申报审计报告的《补充业务约定书》。本补充协议审计收费12万元,甲方应于签订本补充业务约定书之日起3日内支付50%的审计费6万元。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工作中发现唐山龙信公司设置内外账、骗取银行的承兑汇票的违法行为,遂要求唐山龙信公司进行整改。唐山龙信公司一直未按事务所要求进行整改,事务所未继续进行审计工作。此后,唐山龙信公司多次催促事务所完成剩余部分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大华事务所仍未出具审计报告。 2015年,唐山龙信公司因大华事务所未按时出具审计报告,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唐山龙信公司一审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及《补充业务约定书》;(2)判令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返还已支付的审计费用16万元;(3)判令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支付食宿、交通等费用4万元。海淀区人民法院诉讼判决为:(1)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唐山龙信公司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14年6月24日签订的《业务约定书》(编号:大华约字[2014]005102038);(2)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唐山龙信公司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14年10月17日签订的《补充业务约定书》(编号:大华约字[2014]005102038+);(3)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退还唐山龙信公司审计费16万元;(4)驳回唐山龙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7年4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因与唐山龙信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2692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解除《业务约定书》及《补充业务约定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不返还唐山龙信公司任何款项。(2)一、二审诉讼费由唐山龙信公司负担。最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讼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剖析 (一)唐山龙信公司诉讼理由分析 在本案中,唐山龙信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相关的费用,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1)公司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及《补充业务约定书》,双方明确约定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但是在唐山龙信公司多次催促下,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仍然未能继续进行审计工作并按时出具审计报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2)虽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完成部分审计工作,但是由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未按时出具审计报告,其违约行为致使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前期审计工作对公司没有任何意义,故事务所不应收取审计费用。(3)双方《业务约定书》中有约定如果事务所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公司提供约定的审计服务,事务所可以以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约定,但是事务所在未提出终止履行约定的情况下,没有继续进行审计工作,已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