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8)09-0022-07 平等的证成问题是研究平等特别是研究社会主义平等问题所必须先行完成的理论工作,旨在揭示平等的内在构成及其逻辑关系,进一步揭示平等的复杂性及其各种矛盾、冲突与张力,最后标划出实现平等的条件、环境与道路。 一、关于平等证成的方法论原则 整体性与辩证性是我们把握平等问题时必须坚持的方法论原则,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在具体方法上,必须充分运用结构主义和发生学的方法。结构主义是从静态上把握平等的方法论原则,目的旨在将平等分解成相互关联的有机组成部分,之后再现各个部分之间的关联性,其所面对的是平等的整体性;发生学的方法是从动态上把握平等的方法,旨在把握平等之原始发生的复杂性,是从时间维度对平等之整体性的把握,其所面对的是平等的辩证性。结构主义方法和发生学方法并非人为地将平等问题强行纳入这种方法中来,而是平等之整体性和辩证性所必然要求于我们的致思方式。从静态的结构主义视角考察,平等内在地由平等的地位、平等的根据、平等的观念和平等的实践四个部分构成。①关于这四个密切关联部分的讨论,可有两种:第一,面向平等问题自身;第二,面向平等问题讨论的讨论。前者属于问题研究,后者属于学术研究。后者着力于中西方各种学术观点的译介、比较和批评。如讨论平等的地位,就有可能形成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无论把平等作为道德价值还是社会价值,它是一种压倒性价值,没有任何一种价值能够超越它或压倒它,这是一种强平等观。如若认为,有更为重要的价值可以超越或压倒平等价值,如果它们之间发生冲突,也必须考虑其他价值的重要性,这是一种弱的平等观。如果从原则考量平等,那么平等是根本性原则还是压倒性原则?在此种语境下,即便有其他原则存在,那么它们之间要么是不相关的,要么是彼此融洽的。当存在几个能够彼此冲突的根本原则时,就必须要在几种价值或几个原则之间进行权衡与妥协。在讨论平等的根据时也是如此,是建构平等的道德根据还是政治(权利)根据;是建构社会根据还是宗教根据?等等。②可以肯定地说,这种学术型的致思范式,也取得了复杂性思维的形式,但这种复杂性的形式只是观点之间的相同或相异关系,并不就是实际上发生的、作为社会事实看待的平等事情自身。因为思想家或理论家所主张的平等观未必就是一般民众和政治家所主张的平等观;其所给出的实现平等的主张、道路与策略也未必就是政治家实际运行的道路和方式。毫无疑问,这种学术争鸣和学术批评,为我们认知、理解和把握平等自身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学术信息和思想资源,但我们必须回到平等事情自身,回到平等的地位、平等的根据、平等的观念和平等的实践四个相互关联的问题中来,借以从整体上把握平等,或将平等作为一个整体性概念来看待。简约地说,作为整体概念的平等乃包括思与行两个维度。 二、平等地位的证成 从价值哲学角度看待平等的地位,是想呈现平等与其他社会价值的关系,而在这种关系中,平等与自由的关系最为重要。关于平等与自由的关系问题,在过往的讨论中,都只是一般性涉及,当我们把二者的关系还原成具体的社会运动时,其间的复杂性就昭然若揭了。当社会被分成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时候,若所有的被统治阶级意欲摆脱弱势地位时,既可能把自由作为首要的价值提出来加以倡导和追求,也可把平等作为首要价值来强调和追寻。如若不深入产生这种现象的社会历史背景中去,就会停留于所谓强平等观和弱平等观之间的一般性的争论之中。农民阶级处理自由与平等两种价值同资产阶级处理二者之间关系的方式就有很大的不同。由于农民阶级把平等理解为“平分财产”,“等贵贱、均贫富”,“古代农民阶级的平等观念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生存本能的反应,是对不平等状态恶性发展的自发反抗和抗争。”③无论是作为东汉末年农民大起义之理想集中表现的《太平经》,还是作为太平天国起义之纲领的《天朝田亩制度》,都把平等理解为土地、财产、劳动的平均分配,它们成了农民阶级对平等理解和追求的“顶点”。受地域限制,受地位局限,农民阶级不可能形成包含自由在内的更高理性水平的平等观。正如马克思所说,这是一种“粗陋的共产主义”:“一切私有财产,就它本身来说,至少都对较富裕的私有财产怀有忌妒和平均化欲望,这种忌妒和平均化欲望甚至构成竞争的本质。粗陋的共产主义不过是这种忌妒和这种从想象的最低限度出发的平均化的顶点。它具有一个特定的、有限的尺度。对整个文化和文明的世界的抽象否定,向贫穷的、没有需求的人——他不仅没有超越私有财产的水平,甚至从来没有达到私有财产的水平——的非自然的单纯倒退,恰恰证明私有财产的这种扬弃决不是真正的占有。”④在农民阶级的平等观中,事实上根本就没有出现自由与平等在价值系列中的排序问题,还仅限于经济的层面,是一种后果主义的平等观,政治平等(自由)、社会平等(民主)、人格平等(人性)还远未作为问题出现在社会活动结构和社会关系结构之中;也不存在强平等观与弱平等观之间的分别。 及至15世纪末,以犹太人、日耳曼人和苏格兰人为代表的劳动者阶层,在生活的最底层,从事着被自古希腊以来的伦理观念以及宗教伦理规范所不耻的活动:商业。他们逐步成为市民阶层,在经济地位上逐渐确立起了与封建主相抗衡的力量。然而,逐渐成长壮大起来的市民阶层——他们是后来的资产阶级,在政治地位上则被封建制度严重地禁锢着,若要进一步提升经济地位并巩固这种地位,就必须从封建制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于是自由就必然作为优先的价值被提出来,并通过思想的形式和政治的道路来实现。人本主义价值观的生成、市场自由平等原则的确立,导致近代以来的平等观发生了质的改变,不再满足于农民阶级的“等贵贱、均贫富”的“平分财产”,而是要求全面的、整体的平等。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平等比财富平等更加重要;政治平等和社会平等地位的确立不能依靠封建主的政治原则,而必须根据市场平等原则加以确立和取得;必须为政治、社会和经济平等提供合法性和合理性证明,以证明平等权利要求的合理性。⑤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不仅在政治行动上彻底动摇了封建制度的权威地位,更在思想上确立了自由与平等的核心地位。在大革命成长起来的思想家,或为法国大革命做思想论证的思想家,都不约而同把自由与平等内在地统一起来:市民社会的自由比哲学上的自由更具有实践价值;现实自由比观念自由更重要;行动自由比思想自由更根本;权利自由比意志自由更基础。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都把平等与自由正式确定为人类的两个最基本的政治要求。鲍埃西、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巴贝夫、勒鲁、康德、费希特、黑格尔,等等,都在各自的著作中,在他们生存于其中的社会环境中,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上,论证了自由与平等的关系。而马克思和恩格斯则反对抽象地谈论自由与平等,认为必须将自由和平等的价值诉求还原为使得这种价值诉求得以产生的社会制度和所有制关系中。以此观之,关于平等之价值地位的探讨,必须在具体的场域下确立与其他社会价值的关系。人类历史上从不存在固定的自由与平等的关系,更不存在抽象的平等状态和平等观念。当人们试图打破阻止人们获取平等的历史条件,确立起获得平等的新的历史条件时,这个新的条件又逐渐成为了实现更高平等的桎梏,这就是平等观念和平等实践的辩证性。平等观念和平等实践的阶段性和时代性也同时决定了追问平等之根据的历史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