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已经成为我们时代的一个关键词。”[1](P1)它其实拥有与政治哲学同样悠久的思想史传统。正如福山所指出的那样,从柏拉图的“激情”到马基雅维利的“追求荣耀的欲望”,从卢梭的“自尊”到尼采的“红面野兽”,[2](P178)都表达了承认的意蕴。当然,承认概念是在德国古典哲学,尤其是黑格尔的理论体系中达到了空前的形而上高度。相较于近年来黑格尔承认哲学的复兴,人们却鲜少关注到马克思那里同样大量存在着有关承认概念的论述。那么,马克思为何会提出承认概念?马克思承认思想的发展是断裂的还是一以贯之的?马克思的承认概念与黑格尔之间存在着何种区别与联系?厘清这些问题,不仅有助于我们丰富和深化对马克思实践哲学及其科学内涵的认知,而且为我们重新梳理和理解承认概念思想史,反思和回应承认概念背后所隐含的重大现实问题提供学理上的启示。 一、承认概念的缘起 马克思的承认概念源自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在《精神现象学》的“自我意识章”中,黑格尔提出了著名的“主奴关系”的承认形态。后经科耶夫、伊波利特、福山等人的阐发,“承认辩证法”成为《精神现象学》中最广为人知的部分,甚至构成了黑格尔承认理论的一种标签式注解。但如果仅从《精神现象学》的“主奴关系”来理解黑格尔的承认理论及其对马克思的影响是远远不够的。阿克塞尔·霍耐特(Axel Honneth)就主张抛开“主奴关系”的承认形态,以黑格尔早期的《耶拿手稿》(这里特指《伦理体系》和《实在哲学》)为依据,提出了“爱—法律—团结”的承认形态。尽管学界对霍氏的解读众说纷纭①,但是需要肯定的是,黑格尔的承认概念显然存在着多种形态,而非“主奴关系”这一种。那么,黑格尔为什么会提出承认概念?罗伯特·皮平(Robert B.Pippin)曾鲜明地提出,黑格尔的承认理论本质上是为了回答自由的本质及其可能性的问题。[3](P183)埃伦·伍德(Allen W.Wood)也认为,自由是黑格尔所谓的终极的善,为了论证人格的抽象自由也即抽象法权,黑格尔才引入了承认概念的探讨。[4](P127-129)不同于自由主义传统中不受他者干预的自由,黑格尔的自由无疑是一种关系属性,包含了自我和他者。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提出“自由的具体概念”就是“自我在它的限制中即在他物中,守在自己本身那里……既守在自己身边而又重新返回到普遍物”。[5](P19)这里的“守在自己身边”(bei sich selbst)是指自我和他者之间的关系,而自由就是自我“在他者之中守在自己身边”,这是黑格尔对于自由的一种全新表达,而承认就是其中关键的一环。 相较而言,耶拿时期的《精神现象学》则凸显了承认在其中的中介作用,黑格尔明确指出,“自我意识是自在自为的,这由于、并且也就因为它是为另一个自在自为的自我意识而存在的;这就是说,它所以存在只是由于被对方承认。”[6](P122)在这里,黑格尔无疑吸收了费希特的《自然法权基础》中“交互性关系”的承认形态,将他者作为自由的落脚点,使他者与自我的交互承认成为自由与自我意识的前提。但黑格尔超越费希特的地方在于,“他没有将承认视为自我意识之可能性的先验条件,相反,在他看来,承认是一个‘过程’,是从‘生死斗争’开始的,并且经历过一个不对称的‘主奴’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一方的自我为他人所承认,又不用以承认他人作为回报。在此过程中,自我获得了关于成为自由的自我意味着什么的更深刻的观念,并且这一过程的合乎理性的结果就是自由的有自我意识的存在者的交互意识,即彼此意识到对方都是拥有抽象法权的人格。”[4](P137-138)可见,“主奴关系”的承认形态在本质上是为论证自由而服务的。需要指出的是,此时的自由虽然经历了劳动的教化,却仍然停留在斯多葛主义阶段,仅仅是思想的或概念的东西的实现,而尚未现实化。黑格尔认为,“……自由的东西就是意志。意志而没有自由,只是一句空话;同时自由只有作为意志,作为主体,才是现实的。”[5](P12)那么,如何来使自由意志现实化?黑格尔的回答是,“自由意志必须首先给自己以定在,而这种定在最初的感性材料就是事物,即外界的物”。[5](P42)换言之,自由意志是将自身体现在外界的对象中,从而使其外化为定在。而自由的这一外化的最初过程就是所有权,确切而言,就是财产权②。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就明确指出,“从自由的角度看,财产是自由的最初定在”。[5](P54) 其实,财产权的论证思路在耶拿早期的《实在哲学》中就已经成型。在这里,黑格尔显然提出了一种新的承认形态——财产权的承认。在黑格尔看来,财产权的本质就是承认。“一件物品之所以是我的财产是由于它被他者承认。但是究竟他者承认的是什么?这就是我所拥有的,也是我所占有的。”[7](P112)因此,黑格尔的财产权概念虽源于古典政治经济学,却不尽相同。它是以相互承认或社会共识为前提,占有是个体主义的偶然行为,而财产则表现为必然的社会特质。此时,我的财产在获得承认的同时,也意味着一种排他性。也就是说,我不能从第三方那里占有物品,因为这些物品已经被承认为他的所有物。如果我依然想获得这些他者的财产,那就不能通过“生死斗争”的方式,而可以采取交换的方式来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