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8)11-0013-10 政治正当性(Political Legitimacy)是政治哲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主要关涉的是国家或政府统治的道德基础问题,或者说,是国家或政府在满足什么道德条件时才有统治的权力。在回应该问题时,一种代表性的思路是诉求国家或政府提供的诸多重要利益。在很多人看来,正因为国家能提供人们必需的一些最基本的利益,如社会的秩序与安全、法治、正义、国防等,因此它就有统治的权力。我们可以把这种证成国家正当性的思路称作利益进路。按照这种进路,只要引述国家提供的诸多利益,不需要引入其他的考量,就可以确立国家的正当性。另外一种代表性的思路是诉求于人们对国家的同意。按照这一思路,只有当人们对某个国家或政府的统治表示同意时,它才有正当的权力来执政;使得一个正当的权力与强权区分开来的标志就在于前者得到了民众的同意,可以把这种思路称作同意进路。 显然,这两种进路代表了两种相当不同的证成政治正当性的思路。在各自的支持者看来,每一种进路都足以确立政治正当性,其他的进路是多余的。本文力图辩护的一个观点是,这种说法是无法成立的。要确立政治正当性,利益进路与同意进路缺一不可。若把从利益进路出发的证成看作是政治正当性的客观面向,把从同意进路出发的证成看作其主观面向,那么,政治正当性必定同时具有这两个面向。 本文主要分为三部分。在第一部分,我试图解释单纯诉求利益进路为何不能证成政治正当性;利益进路的缺陷使得引入同意进路变得顺理成章。在第二部分,我将说明同意进路的优势和特征;在第三部分,我将检讨同意进路的不足,并论证需要引入利益进路来弥补这种不足。 一、利益进路的缺陷 国家可以为人们提供和维系诸如社会秩序、法治、正义、国防以及环境保护等至关重要的利益,而且可能只有国家才有能力确保这些利益,其他一些私立的或自愿的组织与机构也许根本无望做到这些。这些事实能说明什么?它们带来的规范性结果是什么?显然,这些事实也许会要求我们不能把国家与其他类型的组织和机构一视同仁,要把它们区别开来,给予不同的对待。同时,这些事实似乎可以为国家因何而存在以及为何还要继续存在提供很好的解释。更进一步来说,人们可能有道德理由不去挑战或破坏那些能提供这些核心利益的国家,甚至还应当去支持它们。但这里的问题是,这些事实是否使得某个国家有权力为生活在某片土地上的民众确立一套约束性的规范体系,有权力执行这套规范体系并裁决围绕它而发生的争执?换句话说,这些事实是否使得国家有正当的权力可以强制或支配民众的生活?① 在回答该问题之前,需要清楚的一点是,国家对民众进行一定程度的支配或约束,是它能够提供和保障一系列重要利益的前提条件,你不可能在得到这些利益时却不被支配或强制。这是一个事实,或许还是难以辩驳的事实。但这一事实是否使得国家因此获得支配的权力呢?实际的统治是否因此就变成正当的统治呢? 这里需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国家与那些尚未生活在某个国家之中的人的关系;第二种情况是已经生活在国家之中的人们与国家的关系。 先看第一种情况。假如在一片土地上生活着一群人,人与人之间存在社会交往,但却没有建立国家和政府,因此,该社会缺乏稳定的秩序,并面临着被其他更强大的群体侵犯的危险。邻近这片土地的是一个强大富饶的国家,只要允许它来支配这片土地,它完全有能力确保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人们之间的秩序和安全,并能提供其他重要的公共物品。现在的问题是:这个国家可否以它所能提供的这些重要利益为理由而获得统治这片土地及其人民的权力呢?答案恐怕是否定的。原因在于,若想要从提供利益通达获得支配权,我们就必须接受家长主义的逻辑。按照家长主义,违背某个人的意志对其生活加以干涉或约束是允许的或正当的,当且仅当这样可以令其免受严重伤害或获得重大利益。一般而言,家长主义在生活中的确有其存在的空间。对理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或精神不健全的人,施加一定程度的强制是不会引发争议的。可是,若面对的是完全成年的智力成熟且精神健全的人,家长主义的思维方式是否适用呢? 考虑这样一种情形:甲是一个大学教师,每月在固定的时间银行账户都会收到一定数目的薪水,但他却听任薪水留在账户里,从来不考虑理财的事情。假定银行有一个工作人员乙,特别善于理财,若让他拿甲的部分薪水去投资,必定会带来巨大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若未经甲允许,乙是否有权利支配甲的部分收入呢?答案应该是否定的。背后的理由很清楚: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想要的生活,他人没有权利违背我的意志来自行决定或强迫我过某种生活。换言之,我们接受一种个人自主性原则,承认个人的独立与自由的重要性。家长主义的最大问题就在于没有给予个人自主性原则以适当的尊重,总是试图以我的视角去规划他人的生命,塑造他人的生活。如果我们不愿接受家长主义,那么,在国家提供重要利益与其统治权之间就存在着巨大的难以跨越的鸿沟,一个国家并不能以提供重要利益为理由就获得统治某片领土及其人民的权利。[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