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己主義的複雜道德屬性

作 者:

作者简介:
劉清平,1981年、1999年在武漢大學分別獲得哲學碩士和博士學位,1993-1994年在哈佛大學哈佛燕京學社做訪問學者,2000-2001年在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和聯合神學研究院做訪問學者,2005-2006年在耶魯大學做訪問學者,先後任教於武漢大學、北京師範大學;現爲復旦大學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教授、武漢傳媒學院人文學院教授,主要從事中西文化比較、道德哲學、政治哲學研究,代表性著作有《忠孝與仁義——儒家倫理批判》《情理利欲——大衆審美中的文化反思》等。

原文出处:
南国学术

内容提要:

西方學術界由於恪守利己與利他互不相容的二元對立架構,在有關利己主義的問题上陷入悖論:一些學者依據所謂的自然法把利己主義視爲人的自利本性的直接體現,認爲它是唯一基於“自然人性”並且“合乎理性”的倫理立場,甚至據此將利他主義看成是“不合理”的,排除在“自然人性”之外,斷然否定了利他主義作爲一種倫理立場的可能性;另一些學者又往往依據“不可害人”的正義標準,在與高尚優越的利他主義的鮮明對照中一概而論地斷言利己主義是“不道德”的。其實,如果從實然性描述的角度仔細辨析“自利”“利己”“利他”這三個既微妙有别、又密切關聯的概念,就會發現,人們的自利本性不僅會追求自己意欲的單純有利於自己的自我利益,而且也會同時追求自己意欲的有利於他人的自我利益,從而在趨善避惡的自利意願中形成彼此相容的利己動機和利他動機,並且在現實生活中出現衝突的局面下分別賦予它們不同的權重:按照取主捨次的人性邏輯,或者做出將自己的利益置於他人利益之上的利己主義選擇,或者做出將他人的利益置於自己利益之上的利他主義選擇。就此而言,利己主義作爲自利人性的一種特定表現形式,根本不可能排斥利他主義作爲自利人性的另一種特定表現形式的實然性存在。倘若再從“不可害人”的規範性正義標準的視角進一步看,利己主義的行爲既有可能因爲違反了這條底棧淪爲道德上不正當的,也有可能因爲符合了這條底綫成爲道德上正當的,所以沒有理由給它們一刀切地貼上“不道德”的標籤,而必須依據“不可害人”的正義底綫,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地揭示它們在現實生活的人際衝突中實際具有的複雜道德屬性。有鑒於此,無論在實然性描述的維度上,還是在規範性評判的維度上,西方學術界在利己主義問题上設置的非此即彼的二元對立架構,均包含着嚴重的片面性扭曲,無法成立。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9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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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己主義是人生在世的一種常見倫理態度,同時也構成了西方道德哲學的重要研究對象。但深入分析會發現,由於概念辨析不清,混淆了“是”與“應當”,特別是恪守利己與利他的二元對立架構等緣故,西方學術界的諸多論說包含着某種悖論:一些學者把利己主義說成是人的自利本性的直接體現,片面認爲它是唯一基於“自然人性”並且“合乎理性”的倫理立場,甚至據此將利他主義看成是“不合理”的倫理立場而排除在“自然人性”之外,否定了後者實然性存在的可能性;而另一些學者又傾向於認爲利己主義本身僅僅具有不道德的屬性,甚至否定了它像利他主義一樣在符合“不可害人”的正義底綫前提下也有可能呈現出正當的積極道德價值,結果造成了人性與德性之間截然斷裂的荒謬局面。本文試圖從元價值學的實然性描述角度出發,通過辨析“利己’與“自利”概念的微妙異同以及澄清利己主義在現實衝突中的生成機制,指出西方學術界在這方面的漏洞和扭曲。

       一、“利己”“利他”“自利”概念的界定

       一般而言,“利己”與“利他”由於“利”所指向的對象不同,構成了一對既相互區別、又鮮明對照的概念,很難隨意混爲一談。不過,凡事都有例外,最典型的就是美國作家安·蘭德(A.Rand,1905-1982)了。她一方面把利己或自私說成是某種值得讚賞的“德性”,另一方面又給利他主義貼上“道德食人主義”的駭人標籤;結果,爲了讓這種反潮流的二分法更貼近人們的倫理直覺而不至於引起強烈的反感,她就試圖把人們在危急時刻冒着一定風險幫助陌生者這類明顯屬於利他主義的行爲也劃歸利己主義的範疇①,從而讓“己”與“他”之間的嚴格界限變得模糊不清了。或許部分地由於這種偷換概念的緣故,她倡導的“理性利己主義”儘管在西方社會也吸引了一批追隨者,但迄今爲止並未受到西方學術界主流嚴肅認真的理論對待。

       然而,不願以這種荒唐方式混淆“利己”與“利他”概念的西方學術界主流似乎也犯下了另一個邏輯上的低級失誤,不僅把人的自利本性與利己的動機直接等同起來,而且還據此進一步主張,這兩者在邏輯上就是完全排斥利他而與之互不相容的。當然,與安·蘭德的混淆相比,這種混淆應當說還是情有可原的,因爲“自利”與“利己”這兩個概念的核心語義的確接近:如果說“利己”是指較狹隘意義上的“單純有利於自己”的話,“自利”則是指每個人都會在最廣泛意義上擁有的“趨善避惡(趨利避害)”的自然本性,集中表現在每個人都會追求自己認爲是有利而值得意欲的好東西,避免自己認爲是有害而厭惡反感的壞東西,從而滿足自己的需要,彌補自己的缺失,維繫自己的存在,實現自己的自由。所以,乍看起來,好像也沒有必要將這兩個都包含“對自己有利”意蘊的術語進一步區分開來。

       但問題在於,西方學術界主流在不加辨析地混同了“自利”與“利己”的概念之後,又在非此即彼的二元對立架構中推出了一個結論:既然以趨善避惡作爲自利本性的人們衹會做對自己有利的事情,他們就不可能再形成利他的動機,更談不上去從事爲了他人利益犧牲自己利益的利他主義行爲了。在這方面,對西方現當代哲學影響很大的霍布斯(T.Hobbes 1588-1679)提供了一個頗有代表性的案例:他在把“善和惡”定義爲“表示我們意欲和厭惡的語詞”的基礎上,明確將“自然權益”說成是“每個人按照自己的意欲、運用自己的力量保護自己本性的自由”,可以說已經在一定程度上指認了人人都有的趨善避惡的“自然人性”了。然而,他同時又把這種自利的本性與狹義上的利己動機混爲一談,宣稱“人們的目的主要是自我保全,有時衹是爲了自己的歡樂,而在達到這一目的的過程中力圖摧毀或征服對方”;所以,“自然法……禁止人們不去做自己認爲對於保全自己生命最有利的事情”。因而並沒有給利他的動機以及行爲留下任何生存的空間,相反衹能通向徹頭徹尾的利己主義,以致人人都會“憑藉武力或機詐來控制所有能夠控制的人,直到沒有強力可以危害自己”。他甚至還基於這種“每個人對每個人的戰爭”的“自然狀態”,驚歎“自然人性竟然使人們如此分離,相互侵害和毁滅”。②更不幸的是,西方學術界主流迄今爲止也未能完全擺脫這種二元對立架構的陰影籠罩,反倒在錯誤的道路上越走越遠了。

       需要申明的是,本文的目的主要不是針對利他主義的存在可能性作正面辯護,而僅僅是在解析利己主義的悖論語境時指出以下兩點:第一,不管上述二元對立架構在“自利”與“利己”概念的語義相通中聽起來如何順理成章,卻很難解釋現實生活中爲什麼會大量存在爲了有利於他人而不惜捨棄自己利益甚至生命的利他主義行爲。畢竟,簡單直白的人生事實是任何複雜深奧的理論都無法抹煞的;同時,這種架構在否定了利他的動機以及行爲的時候,似乎也以反諷的方式讓利己的動機以及行爲同樣變得沒有意義了:既然利己舆利他總是相互對照而言的,倘若人生在世原本就沒有利他這回事,人們還有什麼理由非要彰顯利己主義的“合乎人性”乃至“天經地義”呢?第二,正如霍布斯的驚歎潛在表明的那樣,上述二元對立架構還不動聲色地把某種不道德的負面價值加在了利己的動機以及行爲之上。因爲,無論後者對於一個人保全自己的生命具有怎樣積極正面的效應,它在人際關係中的作用好像衹是在於誘發人們之間的相互侵害和毁滅,以致不但利己與利他是勢不兩立的,而且人性與德性也仿佛是不共戴天的。說穿了,正是針對後面這種不僅在西方學術界、而且在普通人中也十分流行的觀念,安·蘭德纔不惜採取偷換概念的手段,也要把利己或自私說成是值得讚賞的“德性”。於是,上述二元對立的理論架構已經至少在兩個方面讓利己主義陷入自敗的境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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