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正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邓安庆,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黑格尔是最早把现代性作为问题来思考的哲学家。他通过对现代市民社会危机的剖析,基于自然法来形塑“伦理性”国家,以解决市民社会本身无法解决的困难,从而构建起一种不同于一般“社会正义论”的“国家正义论”。但是,在西方主流正义论话语中,黑格尔的“国家正义论”一直没有得到承认。德国著名哲学家霍耐特为改变这一状况,致力于“黑格尔法哲学再现实化”的系统工作。其意义应予充分肯定,但其路径却颇值得怀疑。如果不从黑格尔法哲学的文本阐释出发,不遵循黑格尔法哲学的“形而上学”框架,黑格尔“正义论”将“国家”视为自由与正义这一伦理理念之现实化的“场域”、基础和保障这一根本特点就不能得到合理承认,将黑格尔的“国家正义论”作为“社会分析的正义论”就不能算作是黑格尔法哲学真正的“再现实化”。因此,我们应当回到黑格尔法哲学的文本本身,阐明黑格尔法哲学中“市民社会”作为“伦理性丧失”的中介环节如何通过“国家”的监管和塑造,在一个作为伦理理念之现实化的“现代国家”即“社会国家”中,使建立在个人自由和社会充分发展基础上的“正义”真正具有可实现的现实途径。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9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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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从其早期即耶拿时期的相关著作还是晚期的法哲学课程讲演来看,黑格尔的实践哲学都显示出,他在努力构建一种来源于古希腊城邦伦理、又经过对现代自然法理论和政治哲学的改造而超越现代自由主义、力图解决现代危机的现代正义理论。他从柏拉图那里吸取了正义之为城邦政治的伦理原则这一总的前提,而现代自然法理论则使他明确,必须把个人自由与权利的实现作为社会正义的实质内涵。所以,他既批判柏拉图的古典城邦正义抹煞了个人的无限自由人格,也批判现代自然法理论以契约伦理模型来建构社会和国家的原子主义基础。黑格尔对古代伦理和现代伦理的批判所依据的资源,既有他早期神学批判的成就,即从耶稣身上领悟到一个(犹太)人如何超出自己狭隘的民族意识而从圣灵中感悟“绝对伦理”的教化,也有从康德的理性主体性、赫尔德的民族精神、费希特的自我他我相互承认和谢林的“绝对”理念中继承得来的理性法的诸要素。正是在对这些古今哲学理性精神的综合创新中,形成了一个完全新型的现代意义上的国家理念,他的实践哲学即他的“法哲学”才臻于完成。如阿维纳瑞所言:“正是在这种对古典共和国的Virtus[德性],希伯来律法和基督教的爱的关注背景之下,黑格尔才能建构出那种必然超越如他所言的基于财产及其安全的概念之上的机械论的、个体主义的现代国家的忠诚模式。”①

       但是,黑格尔的“国家哲学”既受到青年马克思的批判,也受到自由主义的拒斥。一直到1945年,波普尔在其《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中依然把黑格尔当作现代自由民主社会的死敌,是柏拉图主义通往现代极权主义的重要桥梁。在此期间,虽然有各种不同的新黑格尔主义盛行,但黑格尔作为现代政治哲学家的正面形象还是一直未能建立起来。到了20世纪70年代之后,西方实践哲学开始复兴,黑格尔哲学才真正迎来一次次光荣的“正名”。这些“正名”工作大大得益于黑格尔传记作者罗森克兰茨(K.Rosenkranz,1886-1929)《黑格尔与国家》②(1920)和伊尔廷(K.-H.Ilting)系统编辑和评注(包括对同时代人评论的评注)的《1818-1831年黑格尔法哲学讲演录》③的出版。前者最先开始了对黑格尔政治哲学的最为广博的文献梳理和评论,特别是围绕黑格尔不同时期关于国家的思考进行的评论;后者以关于黑格尔不同时期法哲学讲稿与时代问题的直接联系的考证和评论及最为翔实的文本资料,反驳了把黑格尔视为官方哲学家和“君权神授”专制国家辩护者的论点。随着伊尔廷编辑出版的黑格尔法哲学著作传到英美世界,加之20世纪40年代以翻译和研究黑格尔法哲学著称的诺克斯(M.T.Knox)所做的“平反”工作,黑格尔作为一个现代政治哲学家的正面形象才开始确立起来。

       但是,由于罗尔斯20世纪70年代《正义论》出版所产生的巨大反响及之后长久不衰的影响力,当代正义论的主流话语就一直被“罗尔斯—康德”这一主线牢牢地占据着。黑格尔的正义论虽然一直受到那些被称之为共同体主义者的学者们的推崇,但总体上被拒斥在这一主流之外。最近二十年来,德国法兰克福大学著名黑格尔研究专家、法兰克福学派的当代主将霍耐特教授力图改变这一现状,将黑格尔正义理论对于当今世界的现实意义重构出来,因此他的研究所形成的影响,可以说确实把黑格尔法哲学的研究推向了新的高潮。

       但是,霍耐特教授对黑格尔正义论的重建工作明显地是以牺牲黑格尔正义论的国家框架来完成的,即把黑格尔的正义论从“国家”层面的最终完成下放到“市民社会”层面,成为他所说的“作为社会分析的正义理论”。而这正是本文所不能同意的。因此,本文先从分析霍耐特黑格尔法哲学“再现实化”的路径入手,指出他所谓的“社会分析的正义论”偏离了黑格尔法哲学的轨道;之后再从黑格尔的文本出发,论证“市民社会”不能承担“正义”现实化的任务,从而阐明“社会分析的正义论”解决不了当今世界不正义的问题;最后进一步分析黑格尔的“正义论”需要有一个“现代国家”来承担实现正义的伦理使命。这样的“国家正义”才能使“社会正义”真正得以实现,并为规范秩序正在瓦解的当今世界提供一种不同于“罗尔斯—康德”路线的正义论模式。

       一、霍耐特“作为社会分析的正义论”对黑格尔法哲学的偏离

       几十年来,霍耐特教授一直致力于推动黑格尔法哲学的“再现实化”,以重构出一种黑格尔式的正义论,并使之融入到当代正义论的主流话语中去。对此努力我们必须充分肯定,尤其它是基于当代黑格尔主义者复兴黑格尔政治哲学的努力成效甚微这一前提,更使我们对其工作充满了很高的期望:

       在当代哲学处境中,尽管黑格尔的思想发生了一个令人惊讶的复兴,甚至,这种复兴显示出为克服分析传统和大陆哲学传统之间的鸿沟开辟了道路,但是,他的法哲学迄今为止对于当今时代的政治哲学讨论没有留下任何影响。相反在这里……在广泛的前沿领域发生的是向康德传统的理性法范式的回归,这种范式本质上统治着从罗尔斯直到哈贝马斯的论争。而恰恰是这两位作者也在为他们具有康德主义烙印的正义观念谋求一种现实化的、甚至简直是向社会科学嵌入的方式,因而使得黑格尔法哲学作为理论上的榜样在这方面很少能够起到任何一种确定的作用。通过诸如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 Walzer)或阿拉斯代尔·麦金泰尔(Alasdair MacIntyre)这些被归于“社群主义”名下的如此不同的理论家们做出的某些人为的综合,也发生了与当代政治—哲学的反向运动,[可是]在与此相关的总体处境上,它却未能改变什么。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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