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唯物主义的规范性维度探源  

作 者:
龙霞 

作者简介:
龙霞,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哲学系讲师。广东 广州 510275

原文出处:
学术研究

内容提要:

历史唯物主义的规范性维度与黑格尔国家理论的规范性遗产之间蕴涵了本质性的关联。这一关联首先发端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它体现为马克思围绕着“现实性”的主轴,对黑格尔的规范性遗产展开“批判”与“拯救”的双重过程。对黑格尔规范性遗产的批判性继承,构成了历史唯物主义的规范性维度的起源和开端。从源头层面厘清历史唯物主义的规范性维度,有助于推动历史唯物主义与政治哲学的内在会通,为规范性的马克思政治哲学提供必要的理论前提。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9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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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8)10-0016-08

      在当前方兴未艾的马克思政治哲学研究中,一个始终无法忽略但迄今尚未得到完整澄清的问题是:历史唯物主义包含了怎样一种建基于价值判断之上的规范原则或命题?换言之,历史唯物主义包含了怎样的规范性维度?笔者认为,作为规范理论的马克思政治哲学若要成立,一方面既无法断然将其与历史唯物主义一分为二,将后者仅仅视作“实证”理论而与作为规范理论的马克思政治哲学区隔开来;另一方面,奠基于历史唯物主义之上的马克思政治哲学,又需要从前提上澄清和厘定历史唯物主义的规范性维度,以使之获得必要的价值前提和基础。易言之,只有立足于确切地厘定历史唯物主义的规范性维度的基础和路径上,作为规范理论的马克思政治哲学才能获得真正有效的推进。基于此两方面而言,探索和厘定历史唯物主义的规范性维度,始终是马克思政治哲学研究难以绕开的一项根本任务。鉴于目前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难以取得根本的突破,本文拟以《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份文本为中心,通过探究历史唯物主义的规范性维度的起源,以阐明历史唯物主义包含了何种规范性维度。本文将试图表明,历史唯物主义的规范性维度与黑格尔国家理论的规范性遗产之间蕴涵了本质性的关联。这一关联首先发端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它体现为马克思围绕着“现实性”的主轴,对黑格尔的规范性遗产展开“批判”与“拯救”的双重过程。正是对黑格尔规范性遗产的批判性继承,构成了历史唯物主义的规范性维度的起源和开端。

      一、黑格尔国家理论的规范性遗产

      先要理清的问题是:什么是黑格尔国家理论的规范性遗产?

      黑格尔国家理论的规范性遗产,起源于黑格尔置身于近代“原子化”的市民社会状况背景下所力图回答的一个中心问题:如何将近代市民社会中分裂为多数的“特殊性(意志)”重新统一为单一的“普遍性(意志)”,而又不致于形成“普遍”与“特殊”的相互冲突与对立?正是从这一核心关切出发,黑格尔在其《法哲学原理》中提出国家的规范目标在于实现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同一性。黑格尔将这一规范目标表述为作为国家意志的本质的对象的“国家的目的”,指明“国家的目的”就在于达成“普遍与特殊的同一性”。①

      然而,要阐明黑格尔国家观的规范性内核,却不能仅限于上述意涵,还必须同时联系它所包含的一项本质重要的原则或向度——“现实性”。在黑格尔看来,“哲学必然与现实和经验相一致”,“哲学的最高目的就在于确认思想与经验的一致,并达到自觉的理性与存在于事物中的理性的和解,亦即达到理性与现实的和解。”②正是这一“同一哲学”的立场,为黑格尔“国家的目的”注入了本质重要的“现实性”向度。它意味着,国家所包含的规范目标——“普遍与特殊的同一性”,并非一项与“事实”无关、抽离于“现实”之外的纯粹规范,而是与“现实”具有须臾不可分离的“同一性”。理解这一“现实性”向度,还须结合黑格尔国家理论的中心范畴——“国家精神”来看。诚如洛维特所言,黑格尔“史无前例地把现实的、当前的世界提升为哲学的内容”。③在某种意义上,黑格尔的国家理论,正是将市民社会的特殊意志与国家的普遍意志的分离这一“现实的、当前的世界”提升为“哲学的内容”的结果。黑格尔从这一“现实”的近代状况出发,首先将市民社会的特殊意志与国家的普遍意志的分离把握为一种矛盾,进而将这一矛盾归入“国家精神”。而所谓“国家精神”,即作为精神的国家或国家的理念。在黑格尔的理论语境中,它是指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等社会实体统摄在自身之中的国家的伦理性整体——“现实的理念,即精神,把自己分为自己概念的两个理想性的领域,分为家庭和市民社会,即分为自己的有限性的两个领域,目的是要超出这两个领域的理想性而成为自为的无限的现实精神”。④而“国家的目的”,正是被包含、承载于国家精神的自我运动之中:一方面,国家精神通过“向前推移的运动”,自我分裂为普遍性与特殊性的两极,由此从家庭过渡到“普遍与特殊相分离”的市民社会阶段;⑤另一方面,国家精神在其进一步的运动中,从市民社会过渡到国家制度;市民社会之中被褫夺和分离出去的“普遍性”,在国家制度中复归回来,与“特殊性”重新统一起来,由此最终达成了“普遍与特殊的同一性”的“国家的目的”。⑥

      置于国家精神的框架中,“国家的目的”的现实性向度体现于三个方面:首先,它源起于市民社会的特殊意志与国家的普遍意志之分离这一“现实”的境况;其次,它以王权、立法权和行政权等“内部国家制度”为“现实”的载体而获得具体的落实;最后,它最终落脚于使市民社会的分裂状况获得“实际性”的消除与克服,即在市民社会的实际生活领域中、在市民社会的成员即“现实的人”这一层面上,达成“普遍与特殊的同一性”。而其中的第三点,即在市民社会的实际生活领域中、在市民社会的成员即“现实的人”的层面上,达成“普遍与特殊的同一性”,乃是“国家的目的”的现实性向度的最重要、最关乎根本的体现。综合来看,黑格尔国家理论的规范性遗产即“普遍与特殊的同一性”的规范原则,乃以“现实性”为其不可或缺的定语一从这个意义而言,它的更为确当的表述毋宁是“普遍与特殊的现实同一性”。

      二、马克思对黑格尔规范性遗产的批判

      众所周知,《莱茵报》时期的“苦恼的疑问”,是激发马克思写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重要动因。而这部文稿所要尝试解决的问题,正是与黑格尔国家理论的规范性遗产息息相关——它直接针对着“国家的目的”的“现实性”向度而来,由此而开启了马克思对黑格尔规范性遗产的批判。

      《莱茵报》时期的政论性文章显示出,马克思这一时期主要立足于黑格尔的国家理论——从而也意味着立足于黑格尔的规范性立场,来观察国家和法。⑦然而,马克思所立足的这一“立场”,却并不是稳定的——伴随着他担任《莱茵报》编辑的一系列经历,这一源自黑格尔的规范性立场很快发生了内在的“自我爆裂”,进而演变成了使马克思感到“苦恼的疑问”。科尔纽曾指出: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开始“考察精神和周围世界之间的关系了”。⑧这一说法包含了值得注意的两个方面。首先,“考察精神和周围世界之间的关系”的做法本身,正是源自黑格尔“国家的目的”的现实性向度的内在推动,是黑格尔同一哲学的立场所内在固有的“要求”。诚如马克思自己所言,黑格尔的同一哲学要求“从内部即就其内容来说,而且从外部即就其表现来说,都要和自己时代的现实世界接触并相互作用”。⑨进而,“考察精神和周围世界之间的关系”做法的结果,却反过来引发“国家的目的”产生内在的“自我爆裂”。问题的关键在于,在黑格尔的国家理论中,“国家的目的”的现实性向度——国家制度(如立法权)作为现实的载体使“国家的目的”获得具体的落实,与马克思立足于经验观察所获得的“现实”——国家和法实际上“沦为私人利益的工具”,这两种“现实”之间凸显出了强烈的冲突与对立!在这里,马克思的“亲历”实际上构成了对黑格尔“国家的目的”的现实性向度的强烈否定!由此一来,这就不可避免地引发了马克思内在的矛盾和不安——它在马克思此时所“信仰”的黑格尔国家理论立场上划下了一道口子,使其不可避免地“从内部爆裂开来”,最终促发了《莱茵报时期》马克思的“苦恼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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