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0 一、问题的提出 从20世纪70年代初到90年代末,西方学界围绕“塔克-伍德命题”展开了近30年的讨论。在罗伯特·塔克(Robert Tucker)看来,马克思对于资本剥削的立场是:不能把资本剥削劳动描述为不公平,恰恰相反,这完全是公平的。因为,“资本主义分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也是“在现存的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中起作用的唯一适用的公平标准”。(塔克,第67、70页)继塔克之后,艾伦·伍德(Allen Wood)也认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占有不仅是正义的,而且绝对地说,任何有碍于资本占有剩余价值的尝试都是不正义的。因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赖以存在的基础,就在于“通过把劳动力当作商品来使用而创造了剩余价值和扩张资本”。(伍德,第23页)对马克思来说,不管资本主义在可能性上是什么,似乎都不能说它是不正义的。(参见伍德,第4页)西方学界把塔克和伍德的上述论断称为“塔克-伍德命题”。按照凯·尼尔森(Kai Nielsen)的解释,这一命题告诉我们,“马克思和恩格斯不会以正义或不正义的词句来评价资本主义”。(尼尔森,第224页)可见,“塔克-伍德命题”所确认的,不仅是马克思对待资本主义剥削的立场,而且是马克思对待公平正义的立场。 面对“塔克-伍德命题”,西方左翼阵营群起而攻之,除少数人如德雷克·艾伦(Derek Allen)以外,多数人持否定和批判态度,从而引发了以塔克和伍德等人为一派,以齐雅德·胡萨米(Ziyad Husami)和加里·杨(Gary Young)等人为另一派,云集了包括G.A.柯亨、乔恩·埃尔斯特(Jon Elster)和理查德·米勒(Richard Miller)等几乎所有的西方左翼学者的理论争鸣。(参见杰拉斯,第144-145页)在反驳“塔克-伍德命题”的人中间,胡萨米的观点最具代表性。他认为:塔克和伍德把资本主义剥削并不意味着资本主义不正义的观点归给马克思,并断言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是正义的。然而,其立论根据却是马克思著作中某个单一的段落,并且,从整体的上下文之间的联系来看,他们对之的理解是错误的,因为马克思用了“诡计”一词来直白地讽刺资本主义剥削。而在其他地方,马克思则使用了很多意义相近的词汇和更加明确的说法来谴责资本主义剥削。与塔克和伍德不同,胡萨米试图“在马克思的理论框架内”阐述资本主义的不正义问题。(参见胡萨米,第42-43页)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人如诺曼·杰拉斯(Norman Geras)认为:就同一作者的观点,竟然存在着两种如此不同甚至是完全“相反的解释”,且每种解释都分别“被大量对其著作的直接引用和推理所支撑”。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与马克思本人在对待规范性问题上的“不一致”甚至是“前后矛盾”的态度不无关系。一方面,他否认自己对任何“理性”和“价值”的沉迷,因而对规范和价值术语表现出不耐烦与拒斥;另一方面,他的论述中却充满了对资本主义的“道德评价”和对未来新社会的“道德承诺”。杰拉斯把马克思论述中的这种不一致和矛盾概括为“马克思反对马克思”。在他看来,马克思时而明确否认规范性论点,时而又明确地肯定它。这种态度带给人们很多困惑,使他们感到莫名其妙。一直以来,人们试图去理解和解释马克思这种矛盾和不一致的态度,并且或许有取得某些进展的可能;但事实上,这是存在于马克思思想中“真正的、深层次的”的矛盾和不一致。(参见杰拉斯,第165-166、196-197页) 近年来,国内学界又在自身特有的学术语境下重拾、再续了这一讨论。原因在于,从历史环境来看,中国改革开放以来,资本的强力冲击和强势渗透带来了各种经济社会问题,不仅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核心价值观建设提到重要位置,也把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凸现出来。此外,从学理层面来看,这一讨论关乎一系列深层的学术问题和理论问题,例如如何看待马克思与道德、正义的关系问题,如何看待历史唯物主义与价值判断、规范命题的关系问题,如何看待社会主义与公平、正义的关系问题等。但是,从国内既有的研究成果来看,不仅其问题意识而且其基本思路和核心观点都在很大程度上复制了西方学界的观点,尤其是,对一些关键问题,如马克思为什么要把正义与生产方式联系起来、其基于生产方式的正义思想是否存在不一致和矛盾等,并未给予有效回应,甚至有回避问题之嫌。有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立足于马克思的《资本论》及其手稿,尝试对相关问题提出不同的解读,同时回应“塔克-伍德命题”,尤其是杰拉斯的论断,以此就教于学界同仁并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 二、唯物史观与方法论奠基 “塔克-伍德命题”和由此而来的学术讨论发轫于马克思的一段论述:“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马克思,2004年c,第379页)如何理解马克思的论述?学界见仁见智、观点纷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