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教材——《会计》第20章从“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开讲,然后根据二者的数值高低来判断是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理解起来非常困难。该章节还认为,负债的计税基础等于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众所周知,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但负债如何税前扣除?不好理解。 本文结合会计基本原理,对递延所得税进行了重新梳理,认为应完全抛开“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从会计利润与税法利润的角度开讲递延所得税,严格区分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使用新的方法来判断是递延所得税资产还是负债,并贯穿会计配比原则的具体运用讲解。 一、会计利润与税法利润 会计利润,指按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出来的利润,是利润表上的利润总额。 税法利润,指按税法规定的收入、成本、费用标准计算出来的利润,即在会计利润基础上,按税法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的利润总额,也即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利润与税法利润之间的差额,有两大部分: (一)永久性差异 指会计与税法对收入、成本、费用认定的总额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包括: 1.税法认可的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股息、红利所得等。会计记入收入,但税法不认为是应税收入。 2.税法不允许扣除的费用:(1)罚款、滞纳金;(2)超过税法允许扣除标准的费用支出,比如超标的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等。会计记入支出,但税法不准税前扣除。 3.税法允许加计扣除的当期费用,比如一般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加计50%在税前扣除。 4.税法允许少计的收入,比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只按其收入的90%计税。 以上永久性差异,只发生在当期,对以后期间没有影响,不作递延所得税处理。 (二)暂时性差异 指会计与税法对收入、成本、费用认定的总额相同,但分年度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其实质是,就同一经济事项,二者确认收入、成本、费用的会计年度不同,若一方提前了,必然另一方就延后了。但从多个年度汇总起来看,二者确认的总额是相同的,对所得税和利润总额的影响也就相同,只是分年度不同,差异只是暂时的。 主要有: 1.折旧。会计和税法因折旧方法(直线法、加速法)、折旧年限不同,使每年的折旧额不同。但多年汇总后,折旧总额是相同的,对利润的影响总额是相同的。 2.公允价值变动。会计对资产、负债按公允价值计量,并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税法不认可,要求按历史成本法计量。 3.减值准备。会计计提各项减值准备,并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税法不认可,要求在实际处置或发生损失时扣除。 4.预计负债。会计对因销售商品而很可能发生的后续义务(如维修、换货等),计提了预计负债,并计入销售费用;但税法不认可,要求在实际发生费用支出时扣除。 5.某些预收账款。会计确认了某些预收账款,但税法不认可,要求作当期收入。 以上2~5项,当资产或负债从账上销除时,无论按会计或税法计算,多年来汇总确认的收入、成本、费用都是相同的,对利润的影响总额是相同的。 6.应结转下年抵扣的超标费用。会计把所有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计入了销售费用;但税法认为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当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7.应结转下年抵扣的某些税款。会计把某些税款全部计入了税金及附加;但税法认为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当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8.应结转下年弥补的亏损。会计核算出的当年亏损,认为是损失,全部冲减了当年的未分配利润;但税法认为,对符合条件的亏损(亏损总额-不许扣除的费用)应在5年内结转下年度税前抵扣(如同费用一样准予税前扣除)。 以上6~8项,无论按会计或税法计算,多年来汇总确认的费用都是相同的。 综合上述,凡产生暂时性差异的经济事项,无论按会计或税法计算,多年来对利润总额的影响是相同的,只是分年度不同,根据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应按期作递延所得税处理(这里的“按期”,根据会计年度的规定和会计分期的假设,应当以公历年度为期,下同)。 二、所得税会计 (一)计提企业所得税 按税法利润乘以适用税率计提企业所得税。具体操作方法是: 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利润表上的利润总额(会计利润)为基础,按照税法的规定作纳税调整,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税法利润),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提取企业所得税。 1.计算公式 (1)应纳税所得额(税法利润)=利润总额(会计利润)+税法增加额-税法减少额 其中,税法增加额,指按税法规定调增的利润金额;税法减少额,指按税法规定调减的利润金额。其计算方法见表1。 (2)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率 2.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二)处理递延所得税 税法增加、减少额中,既有暂时性差异事项,也有永久性差异事项。应对每一笔暂时性差异事项,分别作递延所得税处理。对永久性差异事项,不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