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字出版产品会计处理问题研究

作 者:
林岐 

作者简介:
林岐,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原文出处:
财会研究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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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9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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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数字化技术、通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传统新闻出版行业向数字化转型升级的进程逐步加快。数字出版行业以年均30%的速度高速增长,已逐渐成为产业发展的主要增长极。

       与此同时,现有的会计准则与行业会计办法没有对数字出版产品的会计核算做出明确规定。数字出版产品的会计确认、计量及账务处理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相关会计处理差异显著。例如有的企业将数字出版产品确认为无形资产,有的将数字出版产品确认为存货,还有将数字出版产品与其数字化出版平台一并列入固定资产。这些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导致同行业的会计信息缺乏准确性、可比性和决策相关性,影响了该类产品会计信息的有效利用。因此,研究规范数字出版产品的会计处理对于数字经济时代下的出版行业有着重大意义。

       一、数字出版产品定义

       (一)定义

       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出政发[2010]7号)指出,数字出版是指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内容编辑加工,并通过网络传播数字内容产品的一种新型出版方式,其主要特征为内容生产数字化、管理过程数字化、产品形态数字化和传播渠道网络化。

       本文所指数字出版产品,是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内容编辑加工、出版、存储和传播的出版产品。与其他工具和实用程序类、在线服务类数字产品相比,数字出版产品属于基于内容的数字产品,此类产品的价值在于它所携带的信息内容,有时其他辅助功能和实用程序会与数字出版产品联结在一起,以协助用户检索信息和处理数据。但应引起注意的是,用户购买数字出版产品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信息,而不是获取它的附加功能。理解数字出版产品这一属性,对于数字出版产品的会计确认和计量非常重要。

       目前数字出版产品形态主要包括电子图书、数字报纸、数字期刊、网络原创文学、网络教育出版物、网络地图、数字音乐、网络动漫、网络游戏、数据库出版物、手机出版物(彩信、彩铃、手机报纸、手机期刊、手机小说、手机游戏)等。数字出版产品的传播途径主要包括有线互联网、无线通讯网和卫星网络等。

       (二)数字出版产品特点

       与传统出版产品相比,数字出版产品具有自己的鲜明特点:一是无实物形态,既不需要有形的仓储设备,也不存在库存数量的问题,产品可以按需无限量供应;二是高固定成本低边际成本。数字出版产品成本基本均为固定成本,传统出版产品的变动成本如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加工费用等对于数字出版产品而言都是固定成本。一旦数字出版产品可以进行正式出版,多生产一个单位与少生产一个单位的成本差别很小,进行复制的可变成本几乎为零。三是由于数字出版产品的流转与存储特点,实务中销售数字出版产品一般不采用赊销方式,在网络交易环境下,收不回货款而形成坏账、呆账的可能性减少很多。

       二、数字出版产品的确认

       (一)几种主要观点

       1.将数字产品确认为无形资产。此类观点认为,将数字产品确认为无形资产更能体现数字产品的性质和特征,应该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数字产品进行核算。数字产品销售收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对于数字产品的后续计量,考虑其开发销售多是企业的主营业务,因此,应将数字产品摊销额计入当期主营成本。同时,考虑数字产品更新较快,应根据市场情况计提减值准备,减值损失也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2.将数字产品确认为数字资产。此类观点认为,数字产品与传统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不同,应该单独确认为“数字资产”,对其计量可分为开发阶段与应用阶段分别按照历史成本和市场价值进行,并且在财务报告中单独反映。数字产品销售收入计入主营收入,销售成本按照预估使用年限或预计销售数量进行摊销。资产负债表日,应根据数字出版物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之间的差额计提资产跌价准备。

       3.将数字产品确认为存货。此类观点认为,数字出版物应按照会计准则对“存货”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数字出版物的销售收入应当根据具体销售模式数字出版物成本按照实际业务模式进行结转。资产负债表日,数字出版物应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二)数字出版产品应当确认为存货

       当前许多观点混淆了数字出版产品和作为产品载体的数字化出版平台之间的概念。为了理清数字出版产品的会计确认问题,首先应当清晰界定数字出版产品与作为产品载体的数字化出版平台之间的差异。

       1.“平台为王”还是“内容为王”?回归本质,数字出版产品属于基于内容的数字产品,是用于销售的产品。此类产品的价值在于它所携带的信息内容,用户购买数字出版产品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信息(即内含的版权使用),其对于用户的效用与纸质化图书杂志并无二致。对于出版企业来讲,作为产品载体的数字化出版平台,通常需要企业在前期做大量研发工作,最终形成服务渠道供客户使用,提供配套服务,从本质上讲是技术工具或手段,而不是直接用于出售的产品。

       2.长期资产还是流动资产?数字出版产品是企业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或出售的,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应当属于流动资产。数字化出版平台的持有一般会超出一个会计年度,企业持有数字化出版平台的目的不是为了销售,而是为企业长期服务而间接获取收益,属于长期资产。

       3.确认为存货的可操作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存货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符合存货的定义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是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数字出版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同纸质出版产品一样,也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经过生产、销售以及必要的售后服务等环节,最终获取收益;企业持有数字出版产品的目的是为了销售;数字出版产品的成本包括著作权内容产品的编辑、校验、审稿、数字化加工等,均能可靠计量。因此,数字出版产品符合存货确认的基本条件,其确认、计量和披露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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