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对中世纪西班牙犹太人与基督徒族群关系的研究未脱离中世纪西班牙是“宽容社会”还是“迫害社会”争论的范畴。传统研究多以1391年基督教王国大规模残害犹太人为界,将犹太人与基督徒的关系分为此前的“宽容年代”和此后的“迫害年代”①。这种研究路径大致呈现了犹太人在中世纪西班牙基督教王国时期由好及坏的命运走向,却也存在明显缺陷。首先,以宗教做为族群划分的首要标准,关注的仅是“宗教认同”这一“分离”而非“聚合”基督徒和犹太人的因素,是对双方实际复杂族群关系的简单处理。譬如犹太人与基督徒之间因社会阶层分布而导致的权力关系问题,因财富分配而带来的现实利益关系问题,以及纯粹的友谊、爱情、婚姻等情感关系等,都不能仅被简单地置于“宗教关系”的单一解释概念中去探讨。其次,无论是“宽容社会”还是“迫害社会”,都仅从“主体族群基督徒如何对待犹太人”这一单向视角解释两者关系,其预设前提是“基督徒一方可完全主导双方关系”。这无疑忽视了犹太群体的能动性,进而也忽略了基督徒与犹太人的“双向互动”以及对彼此的“文化适应”等。 上述研究路径反映在研究成果上,是多数关于西班牙犹太人与基督徒关系的研究在时段上集中于14、15世纪所谓的“迫害年代”,对13世纪以前的关注则寥寥无几。对此有学者解释:“进入14世纪,针对犹太人的排斥、隔离情绪日益高涨,最终演变为1492年针对所有犹太人的驱逐”,持“宗教对立”和“基督徒一方可完全主导双方关系”等观点的史学家“似乎对这段暴力冲突时期双方的关系史更有兴趣”。此外,“直到不久前,有关中世纪早期和盛期犹太人与基督徒关系的史料还相对缺乏”是造成这一局面的另一原因②。 近年来,随着西班牙14世纪之前的包括市政法典的权威版本和法令汇编等在内的档案资料的整理与面世,以及强调横向联系的跨文化交流史研究的兴起,从“双向互动”和“文化适应”等视角重新理解中世纪早、盛期西班牙犹太人和基督徒的族群关系,逐渐具备了原始资料和分析逻辑的双重支撑。本文正是沿着这一路径,拟在细致爬梳相关档案文献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中世纪盛期(11-13世纪)西班牙犹太人与基督徒的“族群融合”为叙事中心,从“聚合”而非“分离”的视角阐释其复杂族群关系的一个侧面,讲述双方如何在“族群融合”和“边界保持”之间寻求平衡,以期对全面、客观地呈现中世纪西班牙犹太人与基督徒的关系有所促进。 一、西班牙犹太人与基督徒杂居状态的形成 11、12世纪之交,伊比利亚半岛上的犹太人经历了由南向北集体迁徙的进程。而在后倭马亚王朝(Caliphate of Córdoba,756-1031)统治伊比利亚半岛的8-11世纪,半岛上的犹太人大多还生活在南方穆斯林政权统治下。这一时期,穆斯林统治者对犹太人实行了宗教宽容政策,犹太人的政治地位,经济、文化成就等达到犹太历史上的鼎盛。1031年统一的后倭马亚王朝灭亡,安德鲁斯进入小国林立的“泰法”③时代,北方基督教王国随即加速了“收复”南方失地的进程。1085年托莱多(Toledo)陷落后,南方穆斯林小国完全丧失与北方基督教世界抗衡的能力,于是向北非的穆斯林政权求助。1091年,北非的阿尔摩哈维德王朝(Almoravid,1091-1147)趁机入主安德鲁斯,定都塞维利亚(Sevilla),并在此强力推行宗教统一政策。原本生活在安德鲁斯的大批犹太人(也包括基督徒)因拒绝改宗而遭驱逐。半岛北部的基督教王国,尤其是卡斯蒂利亚—莱昂王国(Reino de Castillay León)和阿拉贡王国(Reino de Aragón)是犹太人的主要去向。 犹太人集体北迁也是北方基督教王国因“再征服”与“再殖民”的需要而对犹太人采取吸引、拉拢政策的结果。至11世纪末,北方基督教世界与南方穆斯林世界大致以托莱多所在的塔霍河(Tajo)流域为界。面对再次统一的北非穆斯林政权,北方基督教世界的任务是整合人、物、军、财力尽早实现完全的“再征服”。在业已收复的城市中又急需充实人口、恢复经济、重建统治秩序等。而此时基督徒中的市民阶层尚未从战事中恢复,贫困农民阶层的成长又非常缓慢,对国王来说犹太人似乎是最佳选择。正如阿拉伯历史学家优素福·卡普兰(Yoserf Kaplan)所说:“再征服时期,国王发现犹太人对巩固其统治十分有利而且必要,比如要建立新的行政管理制度、充实新扩张城市的人口、恢复新征服城市的商业发展等,这些都需要犹太人。”④ 基督徒每占领一座城市,几乎都会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同犹太人和穆斯林缔结和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持社会秩序。一般而言,基督徒统治者对新占领城市犹太人和穆斯林的政策,大体延续了此前穆斯林统治时期的政策。在《古兰经》中,基督徒和犹太人等一神教信徒被称为“圣书之民”(Ahl al-Kitāb,又称有经人),即拥有类似《古兰经》那样天启经书的信徒。伊斯兰教法对他们的规定同对待其他多神教信徒是有区别的:对于其他多神教信徒,“要么改宗伊斯兰教,要么死”⑤;而对待犹太人和基督徒则相对宽容,其主要依据是《欧麦尔条约》(al-Shurut al-’Umariyyah)和《纳税之书》(Kitab alKharadj)⑥。根据《欧麦尔条约》规定,犹太人和基督徒属于“吉米”(dhimmi)——“契约之民或顺民”,有受保护之意,即“只要承认伊斯兰教的统治,穆斯林社团就可以无限期地延长契约,以此来保护信奉其他天启宗教的一神教信徒”⑦。而《纳税之书》对犹太人和基督徒是这样规定的:“如果你向他们收取人头税,你就没有权利要求他们什么,或者凌驾于他们……因此,征收了人头税,就不要奴役他们,不允许穆斯林与他们作对或伤害他们,也不可以不经其同意就剥夺其财产。”⑧基督徒在所占领城市大致依据上述原则同犹太人和穆斯林签订了类似的条约,但对两者也有所区别。一般而言,基督教统治下犹太人的处境好于穆斯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