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看税务风险内部控制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慧娟,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山西 太原 030031

原文出处:
商业会计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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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9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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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税务风险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愈加激烈,企业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税务风险管理成为企业规避和控制风险中的重要一环。所谓税务风险管理,就是遵从风险的一般原理,将其运用到税收管理中,加强对纳税人登记、申报、报告和缴纳税款等行为的管理,旨在通过风险管理流程对纳税人的税务风险进行识别和处理,以达到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的目标。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企业税务风险主要有两种,一是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二是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上述两种情形,都面临着由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商贸企业或生产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之后,主管税务机关如查明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或者直接走逃失踪不申报纳税,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二、企业取得异常凭证的案例分析

      本文以河北某贸易公司为例,对交易双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认定、抵扣等基本情况进行介绍,并对该公司取得异常凭证的税务风险进行探讨。

      (一)《工业产品购销合同》的签订

      河北某贸易公司向浙江某金属材料公司购买电解锰,双方于2018年5月18日签订《工业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内容如下:

      1.标的物。电解锰100吨,含税单价为2.32万元,含税总价为232万元,不含税总价为200万元,包装形式为钢带捆扎,溢短装10%以内,电解锰符合国标GB/T6516-2010。

      2.货物交付。交货地点为某集团公司上海大场分公司,交货时间为2018年5月28日以前,交货方式为河北某贸易公司自行提货,出库费和过户费由河北某贸易公司承担。

      3.货款结算方式、期限及发票开具。货款结算方式为电汇,付款方式为先交货后付款,并且浙江某金属材料公司在发货前需向河北某贸易公司开具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河北某贸易公司可分期提货付款,双方根据累计交货数量在交货当月进行结算。

      (二)《工业产品购销合同》的履行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认证、抵扣及被认定为异常凭证。2018年5月18日,河北某贸易公司取得浙江某金属材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张,票面金额累计200万元,税额为32万元,价税合计232万元。2018年6月10日,河北某贸易公司通过航天信息发票认证税控机对2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在认证结果显示“通过”后,又通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平台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将2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32万元予以抵扣。2018年7月,主管税务机关电话告知河北某贸易公司,已抵扣32万元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

      2.货物的交付。2018年6月23日,浙江某金属材料公司向河北某贸易公司签发“提货单”,将存储在某集团公司上海大场分公司第二仓库的100吨电解锰“提货单”转让给河北某贸易公司,完成货物的交付。

      3.货款的支付。2018年6月23日,河北某贸易公司从其开户行中国银行河北某支行营业部,通过普通汇兑方式,将全部货款232万元汇入浙江某金属材料公司的开户行招商银行浙江某支行。

      (三)河北某贸易公司采取的相关措施

      1.实地考察了解浙江某金属材料公司的经营现状。河北某贸易公司获知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后,随即与浙江某金属材料公司的业务人员取得联系,被告知无法联系到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河北某贸易公司派专人抵达浙江了解公司的经营现状,发现公司办公场所已无人办公。河北某贸易公司向浙江某金属材料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公司的经营现状,被告知该公司已被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2.通过查询方式了解浙江某金属材料公司的经营现状。(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查询结果。通过该系统对浙江某金属材料公司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该公司登记状态为“存续”。(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查询结果。通过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涉税查询→纳税人状态查询,输入浙江某金属材料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结果显示该公司纳税人状态为“正常”。

      3.通过电话咨询处理办法。河北某贸易公司向北京010-12366电话咨询,答复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为异常凭证之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向接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二是接受异常凭证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滞纳金的收取从欠税当天开始计算,与《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发出日期无关。三是进项税额转出后,在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解除异常凭证之后10个工作日内,接受异常凭证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会通知纳税人可以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已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的税务处理

      (一)于下一纳税申报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16]76号)第二项“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因此,纳税人已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后,应于下一纳税申报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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