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或有对价之所得税探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高金平,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原文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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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9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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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赌协议的涵义及类型

      “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本义是“价值调整机制”,也有翻译为“估值调整协议”。对赌协议属于期权的一种形式,是股权交易的双方在达成协议时,对于目标公司价值估值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对目标公司未来不确定事项的一种约定。目标公司未来不确定事项通常是经营业绩,也可能是上市时间。如果对赌目标实现,融资方可以行使一种估值调整的权利;如果未实现对赌目标,投资方则行使另一种权利。对赌协议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交易对价的金额是由目标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或其他条件确定,其目的是为了尽可能保证股权交易价格的公平合理,不仅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也对融资方或其控股股东发挥激励作用。

      对赌协议中涉及的交易双方主要发生在新老股东之间,有时也发生在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对赌协议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依据“或有对价”支付时间的不同划分为正向对赌和反向对赌

      正向对赌通常是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估值或上市时间等不确定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时,采取分期支付的交易模式,当目标公司完成对赌目标时,受让方再向转让方追加支付交易对价。正向对赌交易总额=预付+追加或有对价。反向对赌则是交易双方先达成一个总价款,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目标时,由转让方向受让方支付一定的补偿。反向对赌交易总额=已付总对价-补偿或有对价。我国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常采用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就是典型的反向对赌模式。

      2.依据持股比例的不同划分为参股型对赌和控股型对赌

      参股型对赌主要发生在PE/VC和天使投资,投资的标的通常是拟上市公司。参股型对赌协议一般由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签署,对赌的不确定事项通常是目标公司的未来业绩和上市时间。控股型对赌通常是以受让股权方式获得目标公司的控股权,控股型对赌协议的双方是目标公司原股东和受让方,对赌的不确定事项主要是目标公司的未来业绩。我国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对赌协议主要是控股型对赌协议。

      3.依据调整内容不同划分为货币补偿型对赌和股权补偿型对赌

      货币补偿型对赌,是指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目标时,目标公司的原股东向投资方给予一定数额的现金补偿,双方持股比例不变。

      股权补偿型对赌,此类协议主要约定当目标公司完成对赌目标,投资方将给予目标公司原股东或目标公司经营团队一定数量的股权奖励;反之,如果未能实现对赌目标,原股东将向投资方给予一定数量的股权补偿。此类股权补偿通常是一方同意另一方以优惠价格定增或以优惠价格购买另一方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股权补偿型又分为股权调整型、股权稀释型、控股权转移型、股权回购型。

      为了更好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及控制投资风险,一份对赌协议往往同时出现货币补偿型对赌和股权补偿型对赌。

      二、对赌协议税务处理现状

      目前,税法未对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作特别规定,实务中均是依据现有的一般性规定判定纳税义务。由于对赌模式的多样性,现行研究和讨论一般均是基于个案的分析,实务中主要有分别税务处理与合并税务处理两种做法。

      1.分别税务处理

      税务机关多持这种观点,按照形式课税原则,将基础交易和对赌交易作为互不相关的交易分别处理,即所有补偿均按照非公益性捐赠(以下简称“捐赠”)业务处理,捐赠方不得在税前扣除,受赠方确认应税收入。但如果捐赠方向目标公司给予补偿,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接受股东划入资产”的处理原则,视为追加投资,捐赠方追加投资成本,受赠方不确认应税收入。

      按照分别处理原则,各种对赌模式的税务处理如表1所示。

      2.合并税务处理

      该观点认为对赌交易的实质是对基础交易价格的调整,应将基础交易与对赌交易合并处理,追溯调整基础交易中转让方损益和受让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转让方涉及退税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退还。按照合并税务处理原则,各种对赌模式的税务处理如表2所示。

      

      三、两种税务处理方法存在的问题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两种税务处理方法对纳税人的税负(包括纳税时间和纳税金额)影响很大,由于各地做法不一,纳税人反响强烈。

      (一)分别税务处理存在的问题

      1.将补偿视作“无偿赠送”与事实不符

      按照分别税务处理原则,将补偿视为一笔独立的交易,这与事实不符。在平等主体的经济交易中,既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确切地讲,补偿不是对股权交易价格的重新调整,而是最初约定的交易价格就是暂估价,必须待不确定事项消除后才能确定最终的交易价格。因此,最初支付的对价与或有对价的补偿之和才是最终的结算价格。由此可见,将补偿按照“捐赠”进行税务处理,显然不妥,因为这种补偿是以股权转让为前提条件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无偿赠送”。

      2.同一笔交易不同的对赌条件会产生不同的税务结果

      举例说明:乙公司持有目标公司M100%的股权,甲公司收购M100%股权,以现金方式向乙公司支付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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