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的巨大冲击再一次深化了企业利用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管控的紧迫感,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因为能够根据市场供需关系有效转移价格风险而受到众多企业的追捧,由此也引发了对相关会计处理准则的不断研究和探索。我国企业商品套期业务起步时间较晚,对套期业务的会计处理主要借鉴相关国际准则,但与国际水平相比差距较大。为了提高套期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性和可操作性,我国对2006年颁布的首部正式套期会计准则——CAS24(《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进行修订,并于2016年1月1日由财政部发布《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暂行规定》,对我国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较为全面和详细的规定。新规基于CAS24进行了部分内容的补充和完善,但由于缺乏强制性,并且新规的实施会对企业现有的财务报表造成一定影响,所以新规并没有得到大规模的推广与应用,我国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的企业仍以现行的CAS24为准则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为此,本文对比分析了CAS24与新规在会计目标、套期有效性、被套期项目、套期关系评估、列示与披露以及财务处理等方面差异,并在此基础上以蓉胜超微商品期货套期会计为典型案例对其会计处理及受新规的预期影响进行深入分析,通过案例总结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潜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本文基于我国企业商品期货套期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理论结合实际,为我国相关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及套期会计实务提供借鉴与指导。 一、《商品企业套期保值业务暂行规定》与CAS24比较 我国关于套期保值方面的规定最早发布于1997年,从财务和会计科目处理、报表列示及披露等基础层面对套期保值会计进行了相关规范,拉开了我国套期会计探索的序幕。此阶段,历史成本属性及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发展刚刚起步,同时,会计处理的时点确认和计量以期货交易时点为准,在列报和披露套期会计相关内容时滞后性较为明显,企业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较实际存在一定程度偏差,对信息需求者而言时效性较差,无法有效满足其信息使用需求。所以,2000年由我国财政部对规定进行了相关补充,适应不断扩大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规模需求,该补充规定对是否完成现货交易进行了划分,并对两种不同业务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了阐述。2006年,CAS24正式发布,从多方面对套期准则进行了变革,并在修订过程中将套期会计列示、披露及相关会计处理列入考虑范围,但这些内容并没有有效统一,对于应对实践中的套期活动依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其处理复杂、采用难度大,企业管理活动与套期会计脱节严重,无法满足企业实际业务需求。为此,2013年IASB发布一般套期会计规定取代之前通用的IAS39,我国为了实现套期准则的国际趋同,对现行的CAS24进行了优化改进,于2016年颁布《商品企业套期保值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降低实施难度,保障新规定的顺利推广与应用,将CAS24与《暂行规定》进行比较分析对全面系统的了解新规定尤为重要。两个规定的主要差异集中于会计目标、套期有效性、被套期项目、套期关系评估、业务列示与披露以及财务处理等方面。 第一,套期会计目标方面。CAS24实施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的相互抵消情况,对套期保值的计量和确认予以规范;而《暂行规定》则是为了在财务数据上更好地体现风险管理的目标、结果和过程。与CAS24相比,暂行规定的最大变化在于确定了套期会计的指导思想,实现了国际趋同。 第二,套期有效性方面。CAS24对套期有效性进行持续性评价,标准比例为80%~125%;《暂行规定》通过信用风险在经济关系价值变动中的地位、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关系以及两者所含风险的协调性与套期比率关系等方面来对套期有效性开展评价。《暂行规定》取消了回顾性评估以及量化指标,有效性评估更为简洁,操作性增强。 第三,被套期项目方面。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确定性的承诺、负债以及资产为CAS24规定的被套期项目所包含的内容;《暂行规定》在CAS24基础上对被套期项目内容予以扩展,增加了很有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以及存货等均列为被套期项目。 第四,套期关系评估方面。对于套期关系的评估,即再平衡,CAS24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暂行规定》则明确指出需要对套期关系进行评估,并合理调整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数量,使满足套期有效性要求的比率保持平衡。 第五,业务列示与披露方面。CAS24按照CAS37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列示与披露,规范性和明确性欠缺;而《暂行规定》明确了利润表、资产负债表中各具体套期保值科目及其对当期损益影响的定量信息的列示方式。与CAS24相比,《暂行规定》对套期保值业务的披露更明确,规范性更强, 第六,财务处理方面。CAS24没有明确套期保值业务的财务处理方式,《暂行规定》则进行了这方面的全面性和细节性规定。 通过比较,《暂行规定》对部分具体定义与实务操作进行了明确,可操作性较强,使企业会计处理实践中遇到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同时,新规对财务列报、披露内容格式及相应的处理方式制定了针对性的规范,扩大套期活动风险管理参与规模,从套期会计处理方面为企业提供实践指导,充分发挥对期货市场发展的促进作用。 二、套期保值业务会计处理——以蓉胜超微为例 (一)企业简介 蓉胜超微(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以生产销售各种电工电器产品及漆包线为主要经营范围,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注册资本4200万元人民币。大量微型、小型及高密电子元器件中直接采用了蓉胜超微的产品,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占据大量的市场份额。蓉胜超微产品原料主要为电解铜,因此,企业以“加工费+铜价”来制定产品销售价格。但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国际市场原料价格变化巨大,对蓉胜超微的生产和运营产生了重大影响。为降低风险,部分客户与企业签订远期合同,向生产企业转移原料价格变动风险,对产品的未来交易价格进行了约定。同时,生产企业对原料(电解铜)进行套期保值以此规避铜价波动风险。2013年7月,蓉胜超微对外发布公告宣布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确定阴极铜为蓉胜超微套期保值的主要内容范围,规定以1年为一个业务期间,并按照产品订单周期确定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期间,以客户实际远期订单情况为企业年度远期供货量的估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