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作 者:

作者简介:
宋哲,周梅锋,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原文出处:
中国税务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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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9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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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明确了设备、器具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就纳税人关心的政策执行口径和管理要求进行明确。为便于纳税人、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根据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于2014年、2015年两次下发文件,出台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主要包括:一是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大行业和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新购进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二是上述行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三是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允许加速折旧;四是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为继续扩大优惠范围,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范围由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扩大至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此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及时下发相关文件,保证政策有效贯彻实施。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厘清政策执行口径

      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税前扣除。本着增强政策确定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在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口径基本保持一致的前提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对有关内容进行了明确:

      1.界定设备、器具的范围。在平时执行政策过程中,设备、器具的概念用的较少。为准确界定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资产的范围,政策明确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在规定最低折旧年限时,列举了固定资产的类型,纳税人可以参照掌握。

      2.明确“购进”的概念。“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货币形式的范围可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形式。而将自行建造也纳入享受优惠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进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看作是“购进”的。

      3.解释“新购进”中的“新”字。政策中强调“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明确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比如,某企业在2018年6月购进了一台二手的设备,该台设备已使用两年,单位价值为450万元,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该台设备也可以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4.明确“单位价值”的计算方法。此前的政策文件中未对单位价值的计算方法进行明确。财税[2018]54号文件下发后,不少企业询问如何确定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比如,是否包含安装费等。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对单位价值的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单位价值的计算方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计算方法保持一致,具体为: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比如,某企业以货币形式购进了一台设备,发票上显示的购买价款为450万元,算上相关税费和其他支出后其单位价值为510万元。在判断其是否符合不超过500万元的条件时,应以单位价值为标准。由于此项设备单位价值已超过500万元,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不能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二)明确购进时点

      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因此,需要依据设备、器具的购进时点确定其是否属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分三种情况对购进时点进行了明确,具体是:

      第一种情况,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以外的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购进时点。比如,某企业购进一项单位价值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以银行存款支付,付款时间和固定资产到货时间是2017年12月,但发票开具时间为2018年2月,按照政策规定,此项固定资产可以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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