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道德归责论探赜

作 者:

作者简介:
傅永军,山东大学中国诠释学研究中心暨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济南 250100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康德实践哲学中的道德归责难题,因《纯粹理性批判》对自由的先验规定而生,又因《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对意志自由与道德法则的关系所作的同构性解释而尖锐化。康德通过区分感性世界(现象)和理智世界(物自体),将行为的道德性关联于行为者的理性品格,将行为的非道德性关联于行为者的感性品格,非但不能解决道德归责难题,反倒带来了更为严重的理论困境:自由实际上成为一个空洞的先验概念。这迫使康德转换视阈,从行动者的实践能力角度重新诠释自由问题。自由被解释为道德实践者自愿选择服从或不服从道德法则的一种意志行动,它与道德性并不能相互化约。因此,自由既联系着善行,也联系着恶行。不道德的恶行同样可以是行动者基于意志之独立的自我规定而作出的自由抉断。如此一来,人不仅要对善的行为负责,也必然要为恶的行为负责。康德由此揭示出意志与道德法则通过自由选择所形成的条件性联结,道德行动者的自由选择就是一种为去恶迁善而进行的斗争。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9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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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8)05-0071-010

       在康德道德哲学中,不道德行为的归责问题是随着康德对自由的现实性(客观实在性)问题的讨论而逐渐显露出来的一个伦理难题。众所周知,康德在道德法则与自由之间规定了一种循环论证关系:一方面,有理性者的自由为道德法则奠基,另一方面,有理性者服从道德法则是因为他们是自由的。这个循环论证很好地解决了先验的实践哲学中自由的逻辑可能性问题。但是,当对自由的追问从逻辑的可能性上溯至自由的现实可能性的时候,这个循环论证就自然而然地将先验的实践哲学关于自由可能性的论证逼向了一个死角,即,为了证成行动者必然会将自主地遵循道德法则当作行动的理由,先验的实践哲学就必须把行动者解释为理性存在者。如此一来,这个循环论证必然会导致这样一个难题:“如果我们的自由意味着我们不是仅仅应该而是确实按照道德法则行为的,那么对我们的不道德行为的唯一解释就是在作出不道德行为的时候我们就根本不是自由的——因此就不能对那些不道德的行为负责。”[1]如此一来,不道德行为的责任问题直接对康德的自由理论以及建构在自由理论基础上的道德哲学形成一种解构威胁,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且需要批判地加以解决的哲学难题。

       本论文以康德道德归责论为论析对象,通过分析讨论道德归责难题在康德道德哲学中的发见、康德对归责难题解决思路的思考以及康德提出的解决方案对其自由学说的影响等问题,“补苴罅漏,张惶幽眇”,为康德道德哲学的研究别创新局。

       一、归责难题的发见

       在早期道德哲学著作中,康德并没有注意到自己的道德哲学中会出现道德归责难题。那时,康德主要关注意志自由与道德法则的关系,重点是解决自由的可能性,以便为道德法则奠基。此时康德的工作主要是在道德形而上学层面进行。证成自由的逻辑可能性对于成功建构他的规范伦理学更为迫切,且至为关键。这项工作始自《纯粹理性批判》。《纯粹理性批判》对自由问题的批判分析,确认了自由存在的疆域,厘清了自由概念的内涵,从而为实践哲学讨论自由如何可能,进而讨论自由与道德法则之间的关系奠基了基础。

       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依据先验观念论的要求,在现象和物自体之间作出区分,并根据这种区分敞开自由因果的可能性。按照康德的阐释,从自由的宇宙论意义展开理解,当我们将自由理解为一种能够“自发地开始一系列连续事物或状态的能力”时,就能够从理性中自然而然地引申出一个为理性自身而设立的自发性理念。这个自发性的理念指涉行动中的自由因果性,它意味着自由的理性行动能够自发地开启自身,不再依照自然因果性的法则由时间上在先的其他原因决定自身。用康德本人的话来说,就是一种“完全自行地开始一个时间中的序列的能力。所以我们现在也被容许在世界的进程中间让种种不同的序列在因果性上自行开始,并赋予这些序列的实体以从自由出发行动的能力”[2]。由此可见,自由只有在先验观念论的意义上才有其可能。因为,自由的因果性不可能在事实上从属于一个感性的时空序列。自由作为一种无条件者、一种自主产生一事件的能力,既没有相应对象可被给予感性经验,也未曾在相应的具体现实中被给予。自由作为一个必然的概念,它使得自由的因果性逻辑地从属于有理性的人类之意志,因而是因为人的理性而被先验建构起来的。自由从来不能是一个经验的概念,先验的自由只有成为服从理性法则(而非自然法则)的实践理性才能够成就真正的意志自律,从而转变成为自由的行动。《纯粹理性批判》阐明了自由在何种意义以及何种范围内才是可能的,也就是说,《纯粹理性批判》提供了一个证明,它证成了人类拥有形成一个关于自由的不矛盾的概念的可能性。尽管我们不能对自由概念所蕴含的因果关系形成任何先天知识,尽管意志自由的存在不可能从经验上得到任何有事实显示的证明,但是至少我们已经确立了这样一个信念:自由的因果性和自然的因果性可以并行不悖。这可以看作是第一批判之于康德自由理论的最重要的贡献。这个贡献不仅打开了通向自由可能性的大门,也同时指出证成自由可能性的路径。自由如何可能是一个只能从实践根据上加以证明的问题。

       《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和《实践理性批判》是康德为自由的可能性提供实践根据的两部重要著作,尽管两部著作对于自由所以可能的论证有着视角上的差异①,但是,毋庸置疑的是,这两部著作都把意志自由的存在与道德法则结合在一起,在有理性的人对道德法则的尊重中找到行动的理由,并以此证明自由因为道德而存在,自由就是自律即自我立法、自我守法。所以,康德给出的结论是,“一个自由意志和一个服从道德法则的意志是一回事”[3]。这种从自由与道德法则同构关系中推出自由的做法,就是康德证成自由之可能性的先验推证方法。

       先验推证首先否定了关于自由可能性的思辨论证,因为,尽管我们知道只有将一个存在者设想为理性的且其行动是受制于自由理念的,一个存在者的行动才能够摆脱感性世界的因果制约,成为一种道德行动。“但我们却无法证明自由在我们自己里面和在人性里面是某种现实的东西。”[3](456/4:448)这意味着,不仅要限制自由的思辨使用,而且要否定从思辨理性出发认知(确证)自由的任何可能性。自由在思辨理性那里既无法经验地显示出自己的必然性,更不能先天地证成自己的客观实在性。自由只能在实践领域中证成自己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只有在有理性的人的道德行动中,自由才能证明自己是属于一切有理性者的意志的属性。康德指出:“我们必须也把自由的理念赋予每一个具有意志的理性存在者,它仅仅按照这个理念去行动。因为在这样一个存在者里面,我们设想一种理性,而这种理性是实践的,也就是说,它就自己的客体而言具有因果性。”[3](456/4:448)

       实践地证成意志自由,核心问题就是证明自由作为意志之属性事实上属于有理性的人。换句话说,“我们是要证明实践理性能独立不依于经验而自身即足够去决定意志”[4]。我们知道,作为一位坚定的理性主义者,康德与英国情感主义哲学家不同,他把“同情”“仁爱”“怜悯”等日常生活中的美德观念从行动的理由中排除出去,而仅仅把纯粹的意志对理性的道德法则的遵行当作行动的唯一理由。康德将这种在意志与道德法则之间遵行理性而进行抉断的行为称为自由行动。单就这种抉断行动是一种摆脱了自然必然性的理性行动者的自发行动而言,康德将其纳入意志的消极自由范畴,它不过表明了一个行为者可以免于自然因果性的束缚,出于自身的理由而自主地采取行动。本质上“它是属于有生命的理性者的意志的一种能够独立不依于外来的决定原因而起作用的因果性”[4](64)。按照康德对于行动道德性的严格主义规范,出自消极自由的行动可以是一种合乎道德的行动,但并不必然是一种道德行动,甚至可以说,出自消极自由的行动经常是非道德的和反道德的,因为,消极自由行动虽然避免了自然必然性这样的外部原因的干预,但从根本上说,它仍然是一种基于“Willkür”②而出于准则的行动。有鉴于此,为道德的缘故,道德哲学必须形成一个积极的自由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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