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上道德之探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郭继民(1972- ),男,山东郓城人,北京大学哲学系副教授,哲学博士后。北京 100871

原文出处: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现实生活中,人们不但对道德与道德现象的分野缺乏辨别,而且对道德的本质缺乏反思。倘若对道德的本质进行追问,那么我们对诸多“道德滑坡”的现象当有深刻的认识。关于道德本质的认识,康德的看法仍然具有启发性。道德本质上乃是自由的、超验的,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自由乃道德前提,超验乃道德的绝对来源;就表现形式而言,道德总以牺牲的样式表现出来。现实社会尤需理性的启蒙和道德感的激发。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9 年 01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359(2018)05-0001-07

       对于当下人类的道德现状,人们常用“道德滑坡”“人心不古”“斯文扫地”等词来表述,其焦虑、忧郁乃至激愤之情言溢于表。此种表述似乎暗含了这样一个意思,即人们知晓且明了“道德为何物”。若非如此,人们又何以能够评判道德现象呢?然而,事实上却未必如此。假若我们询问道德究竟意味着什么,估计大多数人除了以《辞海》“道德是千百年来形成的优良传统与习惯”作答外,似别无他途,这真的应了黑格尔的话“熟知未必等于深知”。如此看来,我们真的有必要对道德做一追问。

       一、自由:道德的前提

       对于道德,人们从现象评价之,固有根由。然而若从哲学理路去探究道德何以发生,就势必涉及道德之前提问题。道德前提,乃是道德可生的可能性条件。若无此前提,我们看到的所谓“道德现象”就有可能是虚假的,其评价自然也失去意义。那么,道德之前提到底为何物呢?答曰:意志自由。

       此答案并不新鲜,二百多年前康德亦给出“意志自由乃道德之前提”的说法。那么自由何以成为道德之前提呢?在问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看三类事例。假如一个懵懂的孩子或未开化的原始野蛮人压根不知道什么是道德,然而他却凭本能碰巧做了善事,这种行为是否给予道德评价?又如,一个人为了避免社会舆论和法律的惩罚抑或他人的报复而规矩地做人,这种规矩行为,可否作为道德评价?再如,一个人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去做好事,这种行为又当如何评价?无疑,就现象或效果本身来看,这确乎皆应归结为道德范畴。然而,我们若对之加以反思,上述行为则未必如是。

       对于第一种不知道德为何物的人而言,其行为断然难以用道德评价之。因为他处于完全理性未启、“不自由”的懵懂状态,其行为乃由本能驱动,纯粹的“本能”断然谈不上善或恶。就此而论,苏格拉底所谓“知识即德性”亦有道理,因为首先要知道“何谓道德”并能按照道德的律令去行动,才能称得上是道德行为。对于蒙昧乃至无知者,根本不知晓道德为何物,即使其行为偶然与道德相符,亦难以谈得上道德。

       对于为免受社会舆论或法律制裁而守规矩的人而言,在此目的下表现出来的各种善行亦称不上真正的道德。其原因在于其处于“不自由”的状态,其“善的行为”是受制于外在的约束(他律)而有规矩的表现。倘若没有外在的约束,其行为也可能截然相反。当然,话说回来,其对外在律令(各种约束)的“惧怕”大致可保证他们成为合格的公民,当然这谈不上道德与否。

       对于为得到某种好处(获得荣誉,乃至进而获得更大的利益,等等)而做出的善举,非但不是道德,简直是不道德甚或“伪德”,因为此种虚伪行径乃是道德的腐蚀剂。自然,若推究该行为之根源,亦在于“不自由”:此种不自由既非知识的不自由,亦非外在限制的不自由,而是欲望的不自由。心(意志)为外在的欲望所俘获、所限制,故而有种种虚假的道德行为。换言之,他们把道德作为取得某种好处的工具。

       除此外,还有兴趣、爱好所引起的道德现象,比如学者对某领域的强烈兴趣和爱好使其为族类争得荣誉,或其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客观上带来善的效果,等等。严格说来,就其“效用之标准”所评判之行为,亦非真正的道德,道理依然在于其行为的“不自由”,因其意志(心)为爱好(欲)所吸引而已。自然,这种行为既非道德,亦非“非道德”,似不可用道德标准评判之。

       真正的道德,乃建立在绝对的意志自由之上。所谓绝对的意志自由(自由,就是由“自”,由内心出发),乃如庄子《逍遥游》所提出的“无待”那样,须由自己的意志(心)发出,不受制于任何外物,且仅仅以道德本身作为最高目的——行使道德之律令乃是最高目的。至于结果(效果)如何,则在其次。惟有此种道德方值得敬畏。

       自由,其实就意味着自律,从自己心田发出的道德律,自己又能遵守之,这就是康德所谓的人的尊严,他认为“这种性格比一切价值都高得无数倍,人不能够片刻把它与这些价值互相估论比较而不至侵犯它的神圣性的”[1]53。相比之下,必然性的行为是谈不上道德的,因为必然性的东西并不彰显人性的伟大和尊严;而只有自由的前提下,在众多可能性行为中选择并践行道德准则,方是真正的道德行为,此亦是人之尊严之所在。

       二、超验:道德的绝对来源

       我们仍然回到文章的开头。人们之所以能评价道德现象,表明须有道德标准存在。倘非如此,我们又何以做出道德评判?然而,如果我们对道德标准进行探究,则又未免进入尴尬的局面。因为,世俗所谓的道德标准(实则为道德现象),始终处于变动不居的流变之中。譬如,在一个时期,节俭是一种美德;然而在另一个时期,比如在驱动经济的背景下,由于节俭不能拉动经济,却可能变成不合时宜的“非道德”行为。又如未婚同居现象在“男女授受不亲”的年代何止是不道德,简直是逆天而行的罪恶;而今天试婚、未婚同居等却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再如,离婚一直为人们所反对,当下人们对离婚的看法却发生了大的转变。诚实、质朴历来是中华民族的美德,然而在功利化的时代,这种行为被世俗社会耻笑为不开窍的“榆木疙瘩”……诸如此种现象,可谓多矣!其实,休谟早以怀疑论的目光审视了道德观念,“例如在这一个民族中奉为神圣至上的东西,在别一个民族则反而被认为是可耻的”[2]243。更有甚者,甚至有些道德现象发生逆转,以前提倡的道德当下甚至成为糟粕,成为非道德、伪道德。而今天所提倡的道德,也许,在未来亦有蜕变为非道德的可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