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生产的权利粘性及其综合调适

作 者:
陈忠 

作者简介:
陈忠,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空间权利是当代主体权利的重要内容,空间权利的拓展具有重要的文明与发展效应。但空间权利的粘性化则会成为空间发展、社会发展的重要阻碍。权利粘性是指权利的不合理固化、垄断化。权利包括空间权利,是私人性与公共性、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空间权利的过度私人化,是导致空间权利粘性化的重要原因。空间主体的个体-私有幻象、空间占有的永恒-固化幻象、空间效用的财富-自由幻象,同当代空间权利的粘性化深层互动。把握空间变迁的制度弹性,营建一种有弹性的空间制度;把握空间治理的文明弹性,营建一种有弹性的空间文明;把握空间运行的心理弹性,营建一种有弹性的空间心理,对于克服空间权利的粘性化倾向,保持空间权利的流动性,推进空间生产、社会创新、社会发展的良性可持续,具有重要意义。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9 年 01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B516.5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深化,我们开始遭遇复杂的空间权利问题。一方面,人们日益把空间作为一种基本的、甚至核心的主体权利看待,为了获得、保有、增大自身的权利而进行空间营建、空间竞争、空间交换等行动。通过这种空间行动,社会整体的空间生产能力不断提升,空间景观、空间样态不断优化,空间成果不断累积。可以说,空间权利的生成与拓展、人们空间权利意识的提升、对空间权利的追求,是推动整体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另一方面,空间权利的发育、演变也表现出某些令人担忧的趋势。当人们过度追求自身的空间权利,甚至把空间权利作为至上性的主体权利、至上性的个人化、区域化权利看待时,空间权利就可能走向固化,当权利日益丧失弹性而成为一种粘稠性权利时,其发展效用、动力效用就会发生反转,从正向动力反转为一种发展阻力,成为一种阻碍整体及个体发展的梗阻性力量、逆文明因素。

      所谓权利粘性,就是由于权利的过度个体化或区块化、区域化、国家化,由于微观、区域或体系主体对自身权利、利益的理性或非理性坚持,也由于国家宏观制度对权利确认与设置的片面化、刚性化,不同层面的权利主体围绕空间、物品、财富等权利对象所形成一种相互纠缠、胶着、无法改变与推进的状态。在这种相互胶着、扭结的状态下,所有主体都丧失了行动可能,所有主体的权利都无法进一步改善。

      城市发展与更新中日益难以解决的拆迁难、钉子户、过度维权等问题,是我国空间生产开始遭遇复杂权利粘性问题的重要表现。空间生产是当代社会变迁、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重要发动机、重要标尺。空间生产的停滞,既是经济社会总体发展进入相对停滞状态的表现,也是其重要原因。空间权利的粘性化,其后果是使空间生产丧失了变迁、更新的可能,并最终危及所有人的空间权利,危及区域与整体的综合发展。在充分激活、运用空间权利的动力效用的同时,防止与克服空间权利的粘性化,对保持空间生产的活力、可持续性,对增进个体及社会的综合权利、权益,促进社会整体发展具有基础性意义。

      一、空间权利:主要内容与粘性风险

      当列斐伏尔用空间生产来指认城市化、城市变迁的本质时,其重要贡献在于从本体论、方法论的高度揭示、确认了以城市为代表的空间不是固化或既成的纯自然、纯客体,而是人与客体、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过程性的社会实践创造物。这一点正如安杰伊·齐埃利涅茨(Andrzej Zieleniec)所说:“认识空间也就是认识社会世界,并最终导向对我们自身的认识。……空间不仅是计划、逻辑与科学的世界,不仅是意识形态和权力的世界;空间也是我们以自己的方式生存、居住、交谈、使用的世界。……空间在本质上是社会的并需要进行批判性分析。”(Zieleniec,Preface,p.8)

      当列斐伏尔、哈维、爱德华·苏贾(Edward Soja)等认为城市权利(right to the city)是一种基本的主体权利时,认为当代城市发展存在严重的空间不正义时,他们更是直接指向当代空间生产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人与人之间、不同主体之间在空间占有、规划、使用、治理等进程中的社会不平等、权利不平等。“城市权利本身就标示着一种处于首位的权利:自由的权利,在社会中有个性的权利,有居住地和主动去居住的权利。进入城市的权利、参与的权利、支配财富的权利(同财产权有明晰的区别),是城市权利的内在要求。”(Mitchell,p.18)哈维认为,空间生产是实现当代资本主义不平等关系的再生产的一种方式:“空间和时间实践在社会事务中从来都不是中立的。它们始终都表现了某种阶级的或者其他的社会内容,并且往往成为剧烈的社会斗争的焦点。”(哈维,第299页)

      列斐伏尔等对空间权利与社会不平等关系的揭示,无疑抓住了当代以城市化为主导的空间生产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他们对平等空间权利的呼吁也具有巨大的理想建构与道德批判意义。但问题在于,从历史看,空间生产与空间权利究竟是一种什么的关系?如果空间生产停滞了,空间权利,包括其他权利,还有扩大与平等的可能么?我们认为,空间与权利关系的合理化,空间权利与社会发展、社会正义关系的合理化,不是通过道德批判就可以实现的。权利本身、空间与权利的关系都有一个历史生成的过程,空间的权利化也不是一个可以无限推进的进程,需要对权利本身以及空间与权利的关系,进行更为具体的逻辑分析与历史考察。

      正如诸多法学家所揭示,权利在本质上是一种内向性的以个体为导向的主体资格与主体能力。权利是处于具体的社会关系中的主体性的实现,一种获得具体资源、利益、权益的资格、正当理由。“权利概念之要义是一种资格”(米尔恩,第111页),是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们接受或获取对象性资源、利益的一种比较优势。权利是人们主张、获得某种利益的一般理由,为人们采取某种行动提供正当性,为人们所承认的合理的“权利给予我们法律‘正当’的信心”。(德沃金,中文版序言,第3页)当我们说“这是我的权利”时,也就是说这种行为是正当、正确、无可置疑的。

      虽然权利是自我导向的,但从权利生成与实现的结构看,权利也是一种社会性、关系性存在,孤立的人无所谓权利。“在享有一项权利时,他人的角色至关紧要”。(米尔恩,第112页)只有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在人与人关系的意义上,才有所谓的权利问题。只有在社会整体发展到一定阶段,能够为个体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保障与文化知识语境时,个体导向的权利才有可能产生、实现和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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