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双重向度“社会正义观”的当代阐释及意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牛小侠,吉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中心副教授,哲学博士。四平 136000

原文出处: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内容提要:

在当代哲学界中,学者越来越关注马克思哲学中的“正义”问题,并从不同视角和向度来研究马克思“正义”的深层内涵,主要侧重于马克思的劳动正义、交换正义与分配正义的研究。这些正义是否具有实质性的正义主要取决于生产正义,因为生产决定了交换、消费和分配的各环节,生产作为一种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具有“形而下”和“形而上”两重向度,所以,马克思社会正义观也具有“形而下”和“形而上”两重向度,两者具有内在的逻辑关联。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法权下的社会正义观的基础上,提出符合人性和社会发展趋势的实质性的社会正义观,即建构实质的生产正义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交换正义和分配正义,以此引导人类社会的发展。马克思双重向度的社会正义观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有助于澄清目前学者对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纷争;有助于中国学术界进一步深入研究马克思“社会正义观”,从而推动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和完善。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9 年 01 期

字号:

      在当代哲学界中,随着政治哲学的兴起,学者越来越关注马克思哲学中的“正义”问题,并从不同视角和向度来研究马克思“正义”的深层内涵。此研究源于现代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讨论和争论,其关注焦点在于马克思哲学中是否存在“正义”问题。有的学者从英语和德语等词源上来考究马克思著作中是否提到正义以及提到了多少次,这种研究有其存在的价值,但并不能从深层意义上来阐释马克思是否具有正义观点和思想;为避此弊端,一些学者不再从马克思著作中是否出现正义概念来研究其正义观,而是从马克思批判现存社会所使用词语的伦理内涵来研究马克思的正义观,比如,研究马克思使用的“偷盗”、“无偿占有”、“人的异化”等词语中内涵的“正义观”;还有一些学者从生产方式来讨论马克思的正义观;等等。这些争论甚至对峙的根源在于仅仅从一个向度或单一视域研究马克思正义观,而没有从整体视域来研究马克思正义观的双重向度。与传统哲学家倾向于强调“个体”正义观不同,马克思正义观主要集中在“社会正义观”,这可从马克思整体社会正义观的价值追求中得到确证。

      一、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法权“形而下”社会正义观的批判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法权“形而下”社会正义观的批判,主要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正义观的批判和商品经济永恒正义观的批判,具体体现在对劳动正义的批判、交往贸易正义的批判和对分配正义的批判。马克思着重论证了作为资本主义社会最基本要素的“商品”及其内在的资本逻辑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它不是一个永恒范畴,而是一个历史阶段性的范畴,一切想把“商品”和“资本”范畴永恒化的做法不仅是历史唯心主义,而且也掩盖了资本主义社会关系中某些非正义。从历史发展逻辑来说,马克思认识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合理的一面,那就是资本主义社会创造了极大的生产力,它在不到一百年的时间里创造了任何时代都无法创造的巨大生产力。在此基础上,马克思肯定了资产阶级在历史中曾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这种对生产力的肯定并不意味着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所建构的社会生产关系的认同。就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言,马克思认为其隐藏着残酷的剥削事实,这些事实主要表现在社会生产关系中生产者(工人)在生产过程中的异化生活状态,此状态被资产阶级“生产方式正义理论”和古典国民经济学“劳动创造价值理论”掩盖着。“生产方式正义”如同资产阶级的自由一样,它只是资产阶级法权范围内的正义。关于资产阶级法权正义,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进行了深刻地审视和辛辣批判:劳动、分配方面的正义不过是资产阶级法权范围内的公平和正义,资产者断定在他们的生产方式上产生的一切分配方式、交换方式和消费方式都是公平和正义的。“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1]432马克思这一反问方式实质上是增强肯定的效果,其目的在于批判资本主义法权下的正义,此正义应当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一致,或者说是从生产方式正义延伸出来的正义。确切地说,国民经济学所说的“劳动正义”也只不过是资产阶级“生产方式正义”一种外在表象。这种交易之所以正当,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2]379。因为在资本主义法权关系下,“生产方式”是一个天经地义的正义,由此产生的一切形式的生产活动、交换活动、贸易活动等都是正义的,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庸俗社会主义者的“分配正义”。“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2]379这就是资本主义社会体制下的事实正义,正是这种正义观支配着现实人的生活价值观和世界观。按照资产者法权理论的正义观,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充满了和谐、欣欣向荣的社会,所以,它的一切现象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包括社会中存在财富的两极分化也是合理的。其实,这是承认现存的“工资制度”的合理性以及产生这种现象的雇佣制度的合理性,进而证明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是合理的。由此可知,资本主义法权下的正义是为其服务和辩护的,这种为资本主义社会作辩护的法权正义是一种“事实正义”,即“形而下的正义”。马克思从这种“形而下的正义”中窥探其所蕴含的“非正义性”,在他看来,真正的正义应当是社会中没有压迫和剥削,没有不劳而获之人。然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却隐藏着人压迫人、人剥削人的虚假正义,这种“形而下的正义”即法权下的正义在实质上是“事实非正义”。

      针对这种“事实非正义”,马克思逐一进行了深刻地分析和彻底地批判。首先是对资本主义社会“劳动正义理论”的批判。就劳动活动本身而言,它确实是人类实践活动最基本的形式。劳动不仅使人从自然界中独立出来,同时它也是人之为人与其他物种相区别的标志,人在自身劳动中不仅实现了自由创造,而且在劳动中和劳动产品中能够直观到自身存在方式,因此,劳动应当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展现。然而在古典经济学家“劳动创造价值”理论中,劳动的上述本质却没有得到实现,劳动作为一种所谓“对等交易活动”使人丧失了自由性和正义性。究其原因,马克思认为交易活动只不过是实现生产这一活动的一个环节而已,其目的在于维持生产运作的一个要素,即分配、交换(交易)和消费只不过是生产的一个要素和环节,它们都是由生产这一主要环节决定的,所以交易活动的正义在本质上还是取决于“生产正义”。为此,马克思反对以亚·斯密为代表的以往经济学家把“交易正义”作为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的“开端”,着重批判了亚·斯密的“资本和收入”的错误观点,因为亚·斯密把“工资、利润和地租”看成了商品价值的来源。“把收入看成是商品价值的源泉,不把商品价值看成是收入的源泉,这是一种颠倒”[3]424,结果他就不可能研究“商品”,而只能研究“工资、利润和地租”这些“收入”本身。只要从“收入”来考察商品价值,那么,资本家通过一定预付货币来购买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就是一种正义的行为,然后把这种特殊商品作为资本运用到生产中,再把生产出来的商品投入市场进行销售,获得一定的货币或收入。这种收入被亚·斯密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作为“工资”形式的工人收入,另一部分作为剩余价值成为资本家的收入。这样一来,剩余价值不仅作为一种合理存在形式成为资本家的“正当收入”,而且剩余价值产生于生产领域这一事实被遮蔽了,它似乎在流通领域中就能够独立实现。所以,马克思说工资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买卖活动,它不是表现为劳动的价值或价格而是劳动力价值的价格形式。工资作为一种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它的获得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那就是雇佣工人只有白白地为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工人才能够生存下去。工资在表面上好似一种“平等交易”,其实这种交易活动已隐藏着不平等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所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确揭示出了雇佣劳动制度下劳动力的买卖表面上符合一般商品交换的平等原则,而实际上却是资本家剥削工人的非正义性”[4]144。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