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0 近年来,学界对于意识形态生成问题的研究呈现出不同的视域和差异化的观点,这凸显了意识形态生成的多个维度和丰富内容。意识形态生成于何处的问题虽然浮现于各种理论的复杂言说中,却一定深深地扎根于社会存在的现实土壤和利益关系的多重交织中。“‘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①因此探究意识形态的生成问题,应当从马克思恩格斯所指示的社会存在路径和利益关系视域来入手,以此揭示意识形态得以生成的存在论根源,这也同时成为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生成论的再阐释工作。进行这项工作,对于我们在理论上丰富马克思恩格斯的意识形态批判理论,揭示意识形态的社会根源,都是非常重要的。 一、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马克思恩格斯经典文本的阐释 在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意识形态的大量阐述中,他们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核心文本,而其中有三段论述直接指认了意识形态的生成问题:第一段是:“每一个力图取得统治的阶级,即使它的统治要求消灭整个旧的社会形式和一切统治,就像无产阶级那样,都必须首先夺取政权,以便把自己的利益又说成是普遍的利益,而这是它在初期不得不如此做的”②;第二段是:“每一个企图取代旧统治阶级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就是说,这在观念上的表达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③;第三段是:“只要阶级的统治完全不再是社会制度的形式,也就是说,只要不再有必要把特殊利益说成是普遍利益,或者把‘普遍的东西’说成是占统治地位的东西,那么,一定阶级的统治似乎只是某种思想的统治这整个假象当然就会自行消失”④。 上述三段论述包含着关于意识形态之生成的重要信息,主要有:(1)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意识形态不是自足自立的,而是根植于某种特殊的利益关系并以此为转移的观念形态,特殊利益是意识形态的“定盘针”,普遍利益是意识形态的“遮羞布”,意识形态既要维护“自己的利益”“特殊的利益”,又要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普遍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2)在表现形态的意义上,意识形态遵循普遍性的观念规律,即意识形态总是采取“普遍性的形式”,总是倾向于把自己“描绘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而意识形态的“普遍性的形式”无非是普遍利益的合理或歪曲反映。(3)意识形态既充当着特殊利益合法化的普遍性思想工具,又将基于特殊利益的统治转化为普遍性思想的统治,当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发生高度融合之后,即“不再有必要把特殊利益说成是普遍利益”之后,意识形态的终结就会真正到来。不难看出,上述三段论述均指向了意识形态的生成问题,即意识形态生成于何处。第三段信息虽然指向意识形态的消亡,但是意识形态消亡的条件恰恰确证着意识形态生成的条件。 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式,意识形态必定源出于马克思恩格斯所反复指出的社会存在领域和利益关系层面,然而意识形态并非简单地根源于社会存在和利益关系:一方面,与情感、意志、信念、人生观等社会心理相比,意识形态的独特性表现为,它始终联系着社会成员的普遍利益,即意识形态在原则上向所有人平等地开放,它适用于人们处理普遍利益问题时所遭遇的普遍心理,这就决定了意识形态总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而非社会心理的私人化属性或私人与公共相混合的属性;另一方面,与自然科学、语言文字、形式逻辑等社会意识形式相比,意识形态的独特性表现为,它始终关涉一部分社会成员的特殊利益,它要求普遍形式服务于特殊利益的实现,即它“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时,只不过是“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这就决定了意识形态具有根深蒂固的特殊利益取向,而非自然科学等社会意识形式所表现的客观性、无利益偏向性的普遍利益取向。就此而言,意识形态生成于由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的矛盾运动所构成的社会土壤中,要破解意识形态生成于何处,就要进入到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矛盾领域,这个领域正是意识形态得以发生的基础性条件。 二、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矛盾:意识形态生成的社会土壤 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意识形态不是一种永恒现象,而只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原因在于意识形态所根据的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矛盾不具有永恒性。在人类社会早期即原始社会中,个人是作为自然共同体的成员彼此发生关系的,这种关系还不具有财产关系的性质,因此当时的社会并不存在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之分,而且也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以追求私利为表现形态的特殊利益。对于自然共同体中的人们来说,大家共同生产、共同劳作、共同参与共同体事务、共同占有共同体财产,个人利益直接地就是共同体利益,个人利益完全融化在共同体利益当中。当时既不存在脱离共同体利益的个人利益,也不存在脱离个人利益而获得某种独立性的共同体利益,人们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去追求属于自己的特殊利益,正像恩格斯所言,“几乎完全遇不到贪图私利性质的犯罪”⑤。可见,原始社会根本没有意识形态得以产生的土壤,意识形态也就无从产生。 那么,是什么因素导致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之间的区分和冲突,进而使得意识形态得以生成?马克思恩格斯的答案是:分工。“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单个人的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而且这种共同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首先是作为彼此有了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⑥最初的分工只是自然分工,这种分工只是表明人与人之间存在着自然的生理差别,其他方面则仍然保持等同状态,因此这种自然分工尚无法造成利益上的差别。直到在自然分工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社会分工,人们的利益差别才真正有条件显现出来。先是农牧业从狩猎活动中分离出来,然后是手工业与农业的区分,最后是商人阶层的出现,这样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出现了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分别由不同的人来承担的情况,“分工使精神活动和物质活动、享受和劳动、生产和消费由不同的个人来分担这种情况成为可能,而且成为现实”⑦。一方面,分工使得每个人的活动有了比较明确的界限,无论他是猎人、渔夫,还是牧人、批判者,每个人所追求的只是这些活动界限之内的特殊的、片面的利益——由此特殊利益开始形成;另一方面,分工使得每个人产生了对对方的相互需要,即每个人作为劳动者要保证自己正常的生存,就需要相互交换各自的产品,这在客观上产生了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由此普遍利益开始形成。不仅如此,分工还导致了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各自独立和相互冲突,原因就在于此时的分工还是自然形成的,而不是自觉选择的,“只要分工还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自然形成的,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就成为一种异己的、同他对立的力量”⑧。分工的“自然性”意味着劳动者的异化,表明人们相互依存的活动造就的社会力量,对个人来说只是同个人独立的、对立的压迫性力量,如此在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之间就逐渐出现了分立、分裂和冲突:个人追求特殊利益的满足,往往是以牺牲其他人的特殊利益和社会的普遍利益为前提,而社会普遍利益的实现,往往意味着只是一部分人的特殊利益获得实现,原来那种个人利益与共同体利益的素朴的原始一致状态被彻底打破,取而代之的是两者的矛盾冲突。在此情境中,在客观上催生出一种旨在调节利益矛盾关系、将利益矛盾缓和在被允许范围内的社会意识形式,这就是意识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