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0 一个时期以来,马克思主义哲学界对政治经济学批判——特别是《资本论》——的研究热情普遍地高涨起来。这不仅与思想史主题上重建对马克思学说的基本理解有关,而且尤其与阐说马克思整个思想方法的时代意义有关。对于马克思来说,政治经济学批判或《资本论》的方法也就是辩证法。但是长期以来,辩证法——首先是马克思的辩证法——却很少得到真正的理解,它的根本性质、特征和意义似乎是不由自主地陷入晦暗中去了。恩格斯在1859年为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写书评时就看到了这一点,马克思在1872年的《资本论》第二版跋中,也指出了这一点(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0、109页),而我们在第二国际理论家和以卢卡奇为开端的西方马克思主义那里可以观察到同样的情形。为了从这种晦暗不明的而且实质上往往是误入歧途的境况中摆脱出来,任何表面上的敷衍和缀补在这里都是无济于事的(如此这般的做法绝不少见,但却只不过意味着愈益浓重的晦暗而已),而必须从根本上对辩证法的本体论基础加以澄清。我们正是为此而要求对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辩证法开展出本体论探讨的,尽管这篇论文作为开端只能揭示其若干要点罢了。 自苏格拉底和柏拉图以来,直到黑格尔和马克思,辩证法在本体论(ontology,或译存在论)上最一般也最基本的意义是表示:事物的自身运动,或事物自身显现出来。对于苏格拉底和柏拉图来说,作为对话或交谈的辩证法意味着:在各种纷乱和对立的意见中使事物自身显露出来;因而辩证法乃是一门通过追问而使不恰当的意见自行解体的艺术,并因而是使事物自身——“由自身而来的在场者”——得以显现的艺术。对于黑格尔和马克思来说,辩证法在本体论上同样意味着事物的自身运动,而这种自身运动在近代思想的背景下被把握为“客观的”进程,用我们经常使用的术语来说,事物的自身运动之所以是客观的,因为它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作为逻各斯事件的辩证法对于希腊人并非一种完全由思想指引的运动,而是一种可被思想经验的事物本身的运动。虽然这听起来像是黑格尔的话,但这并不说明是一种错误的现代化,而是证明了一种历史的联系。黑格尔在我们所标志的近代思想的情况下有意采纳了希腊辩证法的范式。”(伽达默尔,1999年,第588页)伽达默尔试图表明这种历史联系对于理解辩证法来说具有关键意义:如果说问题在于理解事物进程中的“超主体的力量”(即客观的、不以人的主观意见或意志为转移的力量),那么希腊辩证法的范式就在某种程度上是优越的,“因为我们深深地陷入了主观主义的困境中”。(同上) 在理解辩证法——特别是马克思的辩证法——时,这种主观主义的困境尤为突出。它最为清晰也最为紧张地表现在卢卡奇的《历史与阶级意识》中。当这部以“关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研究”为副标题的著作对“梅林-普列汉诺夫正统”的“庸俗马克思主义”展开大规模的抨击时,其全部思想内容正是围绕着马克思辩证法这个枢轴来转动的:就像这部著作的主旨在于阐扬马克思辩证法的批判性和革命性一样,它在学术上引人注目地依循“马克思直接衔接着黑格尔”这一问题来制订方向,并且最终将现时代的社会-历史进程把握为无产阶级“阶级意识”的辩证法——即成为历史之“同一的主体-客体”。无论这部巨著在20世纪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史上具有多么重要的意义,无论它对当代的思想和学术产生了多么深远的影响,也无论它多么突出并且忠实地反映了那个时代对于异化的普遍“心态”,却还是在辩证法这个根本主题上,陷入主观主义的困境之中。卢卡奇在1976年新版序言中的自我批评决没有言过其实:《历史与阶级意识》的核心概念“实践”——它牵涉到马克思辩证法的本体论基础——表现为一种“夸张的高调”,并因而重新陷入“唯心主义的直观”之中。 如果说这种“抽象的、唯心主义的实践概念”在政治上更接近于当时在共产主义左派中流行的“以救世主自居的乌托邦主义”,那么,它在哲学上的要害正在于将“实践”等同于“被赋予的”(zugerechnet)意识。(参见卢卡奇,第12-13页)以此为本体论基础的辩证法在将无产阶级看作历史之同一的主体-客体时达到了主观主义的顶点;在这个顶点上的“同一”并不比纯粹形而上学的构造更真实,也没有实现对唯心主义体系的克服,而是变成了一种“想比黑格尔更加黑格尔的尝试”。这种尝试意味着:第一,“大胆地凌驾于一切现实之上”;第二,革命的实践变成了“费希特主义的行动主义”。(同上,第17-18页)无论如何必须注意到:卢卡奇在这个1976年的序言中提到了“当前关于真正的马克思主义的争论”,提到了他1918-1930年著作的“试验性质”,并且这样写道:“由于今天对应该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的本质的和持久的内容和永久性的方法还极不确定,理智的诚实要求我明确说明这一点。”(卢卡奇,第1页) 如果说在卢卡奇的辩证法阐述中其主观主义困境是昭彰显著的,那么,辩证法的理解在其他学者——一般学者,尤其是马克思主义学者(例如第二国际的理论家)——中间,情形复又如何呢?在这里,我们遇到了关于辩证法的最为流行的理解方案,事实上也是长期以来始终占主导地位并且支配着关于辩证法的各种操作、想象和评价的理解方案。这种理解的核心在于:辩证法乃是一种形式方法。作为形式方法,辩证法也就是一种类似于在知性科学中盛行的所谓“科学方法论主义”的那种方法。虽说二者在原则及表述上有差别——例如辩证法强调变化的、发展的和联系的观点,但其方法论性质却是相同的:它们都表现为一系列的规律、法则、范畴和范畴联系,但所有这一切都是纯形式的,也就是说,是与内容分离的;并且正因为与内容完全分离,方法才使自身成立为方法,也就是说,它作为纯形式的方法因而才能被无限制地运用到任何内容之上。把辩证法当作形式方法来理解看来不仅符合现代性知识的普遍规则,而且似乎彻底摆脱了辩证法可能会陷入进去的主观主义困境(我们在卢卡奇那里看到这样的困境)。知性科学的方法即形式方法难道不是像牛顿力学的规律一样是客观的吗?与知性科学方法在性质上同一的辩证法难道因此不是同样摆脱了一切主观性的干扰并因而是客观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