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房令”可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吗?

作者简介:
孟庆玺(1992- ),男,安徽太和人,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博士研究生。上海 200433;宫晓云,通讯作者(1992- ),女,山东菏泽人,石河子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石河子 832000;林恺(1990- ),男,上海人,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博士研究生。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财经研究

内容提要:

已有研究表明,房地产热挤占了企业的研发投入,对技术创新不利。那么,企业退出房地产业务能否带来技术创新的显著提升呢?文章基于2010年国务院国资委针对中央企业出台的“限房令”准自然实验,考察了企业退出房地产市场是否促进了技术创新。使用2005-2014年A股上市公司数据和双重差分模型的实证结果表明:“限房令”出台以后,相对于不受该政策影响的企业而言,受该政策影响而被强制退出房地产业务的中央企业的技术创新水平显著增加;然而,这一促进效应未能长期保持;“限房令”对技术创新的作用与企业此前涉入房地产业务的程度密切相关。进一步的分组检验和机制分析还发现,在政治晋升机会较高、公司治理较差的子样本中,“限房令”的效果更加明显;“限房令”主要通过降低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提高研发投入两个机制促进了企业技术创新。文章不仅提供了“非房地产企业退出房地产业务有助于企业技术创新”的直接证据,而且从微观视角拓展了对房地产热经济后果的研究,可为政策制定提供一定参考。


期刊代号:C31
分类名称:创新政策与管理
复印期号:2018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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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952(2018)09-0095-14

       一、引言

       自1998年中国全面推行住房商品化以来,房地产的投资总额已从最初的0.36万亿元增加到2016年的10.26万亿元,年均增长率达20%。急剧增加的房地产投资不仅来自传统的房地产企业,还有大量受到高回报率吸引而通过参股、联营、并购或直接设立子、分公司等方式将资金投向房地产领域的非房地产(制造业)企业(王文春和荣昭,2014)。其中,资金雄厚的国有特别是中央企业的参与进一步加剧了“房地产热”,也使得这一问题更加复杂。毋庸置疑,由于非房地产企业的主营业务和技术专长并非房地产领域,因此上述现象的迅速蔓延势必会对微观企业自身乃至整个实体经济产生深刻影响。

       理论上,一方面,企业从事易于升值的房地产业务可以增加用于贷款的抵押,进而缓解自身的融资约束(Han和Lu,2017),即信用缓解效应;另一方面,由于经营房地产业务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且易在短期内获利,导致企业偏离其主营业务,趋于空心化(吴晓瑜等2014;王红建等,2016),即资源重配效应。研究表明,房价对微观经济个体的作用效果较为复杂,要视多种效应的相对力量而定(高波等,2012;张莉等,2017)。就相关文献而言,Chaney等(2012)及余静文和谭静(2015)等发现,房价上涨带来的房产价值提升有助于企业融资和投资活动。但是,也有大量研究支持了房地产业务的资源重配效应(Chen等,2015)。Miao和Wang(2012)、王文春和荣昭(2014)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研究发现,房价上涨显著降低了企业的技术创新;张杰等(2016)及余泳泽和张少辉(2017)的研究也发现了类似结论。

       可见,已有研究为分析房地产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但现实中企业的业务遍及全国各地,因此其投资决策并不仅仅受到所在省份或城市房价的影响。此外,企业退出房地产业务后,其技术创新水平是否就一定会增加?文章基于2010年国务院国资委针对中央企业出台的“限房令”这一准自然实验,利用双重差分模型(DID)和2005-2014年的上市公司数据,研究非房地产企业退出房地产业务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结果表明,“限房令”出台以后,相对于不受该政策影响的企业,受该政策影响而被强制退出房地产业务的中央企业的技术创新水平显著增加。然而,这一促进效应未能长期保持。“限房令”对技术创新的作用与企业此前涉入房地产业务的程度密切相关,涉入房地产业务的程度越高,受到“限房令”的影响越大,退出房地产业务后增加的技术创新也就越多。进一步的分组检验和机制分析还发现,在政治晋升机会较高、公司治理较差的子样本中,“限房令”的效果更加明显;“限房令”主要通过降低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提高研发投入两个机制促进企业技术创新。需要说明的是,中央企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将其作为实验组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本文研究结论的外部有效性。但由于非房地产企业从事房地产投资的现象十分普遍,因此文章的研究依然具有一般意义。

       文章主要的贡献在于:(1)现有文献对房地产如何影响微观企业技术创新这一重要话题的研究还停留在宏观层面。与已有研究不同,文章不仅基于微观企业的经验数据,而且重点关注企业退出而非进入房地产业务对其技术创新的影响,提供了“非房地产企业退出房地产业务能够促进技术创新”的直接证据;(2)在研究方法上,文章突破性地使用2010年国务院国资委出台的针对中央企业的“限房令”这一准自然实验,通过构造双重差分模型和三重差分模型(DDD),为企业房地产投资与技术创新之间的因果识别提供了可靠的经验证据;(3)文章进一步研究了“限房令”在不同情况下发挥积极作用的异质性以及提升企业技术创新的具体机制,拓展了相关文献。

       文章其他部分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制度背景、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试图在经典理论的分析框架内融入中国的现实情境,进而提出有待检验的研究假设;第三部分是研究设计,包括样本选取、变量定义和模型设定;第四部分是实证检验结果及其分析;第五部分是基于企业异质性和作用机制的进一步研究;最后是结论与政策启示。

       二、制度背景、理论分析与假说发展

       (一)中央企业“限房令”

       根据国资委的数据统计,2010年初,127家中央企业中涉足房地产行业的已达94家,比例超过七成。其中,除16家主业中包括“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其余78家均属“不务正业”。3月19日,国资委召开部分中央企业会议①。会上明确要求“除16户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中央企业外,其余78户不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中央企业,要加快结构调整步伐,15个工作日内制订有序退出的方案”。之后,名单之内的中央企业逐渐退出了房地产业务。这一政策被媒体称为央企“限房令”。

       需要指出的是,“限房令”具有两个显著特点:其一,尽管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于2010年前后出台过一系列针对中央企业的政策,但“限房令”和同时期实施的其他针对中央企业的政策有着显著不同。其他政策的覆盖对象一般包括所有中央企业,很少存在例外,比如2009年下半年出台的“央企高管限薪令”。而“限房令”并不针对所有中央企业,其对象只是78家涉入房地产业务且主业不是房地产的中央企业,其余尚有16家主业包含“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中央企业以及33家并未从事房地产业务的中央企业。其二,从表面上看,“限房令”的主要内容是强制中央企业退出房地产业务,但实际上也代表了国资委在业绩考核导向方面释放的一种信号,即希望“不务正业”的中央企业收缩非主营业务上的相关投资,将更多的资金和精力转向主营业务。由于中央企业往往承担着国家实现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工作,因此在给定其他条件的前提下,转向主营业务就意味着需要增加研发投入,提升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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