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儿童保护制度的发展与取向:基于国际比较的视角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莹,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福利(北京 100872);韩文瑞:美国纽约大学社会工作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福利与社会工作(纽约 10003)。

原文出处:
社会建设

内容提要:

国家、家庭、儿童的角色设定是儿童保护制度的核心议题。发达国家的比较研究将这一核心议题细分为七个维度,基于七个维度的比较,提出儿童保护制度的三个取向(orientations)。借鉴国外学者的七维度分析框架,笔者对我国儿童保护制度建设中国家、家庭、儿童的角色进行检视,并对我国儿童保护制度的取向进行分析。研究发现我国儿童保护制度为上述不同取向的混合体,并呈现出一定的自身特征。未来应继续完善我国的儿童保护制度建设和相关研究。


期刊代号:D421
分类名称:青少年导刊
复印期号:2018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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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背景与目的

       近年来,各种因抚养人遗弃、虐待、忽视导致儿童伤亡的惨剧不断被媒体曝光,每一事件均引起社会大众极大关切,我国政府亦陆续出台多项儿童保护政策予以回应。但我国儿童保护制度建设仍处于试点探索期,相关政策和理论研究均有待完善,尤其是对于国家、家庭、儿童的角色设定这一核心问题还需深入讨论。

       儿童保护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儿童保护制度和广义儿童福利制度的含义类似,指现代福利国家为改善儿童状况,促进儿童福利的所有制度安排。狭义的儿童保护指国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包括社会救助、法庭命令、法律诉讼、社会服务和替代性养护等措施,对受到和可能受到暴力、忽视、遗弃、虐待和其他形式伤害的儿童提供的救助、保护和服务措施,使儿童能够在安全的环境中成长。①从国际经验来看,发达国家的儿童保护在采用广义还是狭义的概念界定上存在区别,突出体现为各国儿童保护制度建设中对国家、家庭、儿童角色的不同界定,以及相应表现出的不同取向(orientation)。考察发达国家儿童保护的取向变迁与理念基础,有利于我国学界和政策决策者抓住儿童保护的核心问题,明确未来儿童保护相关政策的发展方向。

       二、儿童保护制度的取向变迁:国际经验与发展趋势

       20世纪90年代,根据国家、家庭在儿童养育与保护工作中的不同关系和角色设定,吉尔伯特(Gilbert)等学者将欧美儿童保护分为两种类型,一种为儿童保护取向(child protection),一种为家庭服务取向(family service)。②前者揭示了狭义儿童保护界定下的相关政策与实践特征,代表国家为美国、英国、加拿大等英语系国家;后者更接近于广义儿童保护界定下的政策构成,代表国家包括瑞典、丹麦、芬兰、比利时、荷兰、德国。儿童保护取向下,国家主要关注位于高风险的一小部分儿童,将儿童不当对待视为父母过错,强调政府通过司法途径对高危家庭进行干涉,保护儿童免受伤害。此种模式下,政府干预通常为强制性的,与父母表现为对立关系。家庭服务取向下,国家将儿童不当对待视为家庭功能失调的结果,认为家庭功能失调由社会和心理因素导致,可以由国家通过对儿童和父母提供支持性、自愿参与的治疗性服务加以修正。③这些国家通常建立了完备的家庭支持服务体系,包括育儿假,对于儿童照护的经济支持、对于父母广泛提供的咨询和支持服务等。国家与父母为合作伙伴关系。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针对实践中的问题,各国均对儿童保护政策进行了持续变革。吉尔伯特等西方社会福利学者的追踪研究表明,受社会投资国家理念(social investment state)以及强调儿童权利的个人化(individualization)思潮推动,之前被识别为儿童保护取向的国家已经采用了一些家庭服务的因素,与此同时,家庭服务导向的国家也在儿童保护方面做出了切实努力。如美、加等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逐渐建立起区别回应系统(differential response systems),在传统对家庭强制调查之外提供更加支持性的干预路径并不断予以改进;④欧洲国家亦从强调儿童个体权利、早期干预等多方面加强其儿童保护工作。⑤基于以上变化,吉尔伯特等学者认为欧美儿童保护出现了一个新的取向(orientation):儿童焦点导向(child-focused orientation)。⑥这一取向将儿童视为与国家有独立关系的个人,或者说视其为家庭中的独立存在,因而不同于家庭服务取向。且将儿童权利置于父母权利之上,强调父母作为照顾者的责任。另一方面,这一取向也不局限于对儿童遭受伤害或虐待的狭窄关切,而是关注儿童的整体发展和福祉。在这一取向的政策环境下,如果国家认为存在可能影响儿童发展的情况,将寻求提供支持或者/和强制性干预措施;强调国家在提供早期干预和预防服务方面应承担更多责任;并且,由于认为儿童是独立于家庭的存在,倾向于推动去家庭化的政策,强化国家的养育责任。国家与父母的关系既是合作伙伴,也可在父母无法履责时及时提供替代养护。

       概略而言,儿童焦点取向是在各国将儿童保护取向与家庭服务取向兼容并蓄的趋势下提出的。这一取向既包含儿童保护与家庭服务取向的一些特征,又体现出新的自有特征,从而成为儿童保护的第三种取向。在国家、家庭和儿童的角色界定这一核心问题上,儿童焦点、儿童保护、家庭服务三种取向有所不同,主要维度比较如表1。从右到左,这些取向背后的意识形态从强调政府守门人功能的不干预(laissez-faire)和新自由主义,过渡到致力于推动去家庭化的社会民主主义。之所以称其为取向,而非模型,是因为很多国家的儿童政策并非呈现出某单一取向的特征,而是多种取向的混合体。⑦

      

       三、国际儿童保护比较研究对中国的启示:一个七维度的分析框架

       吉尔伯特等西方学者对于儿童保护取向的分类,是基于对各国儿童保护制度在七个主要维度的比较而得,包括:干预驱动力、国家角色、问题界定、干预模式、干预目标、国家和父母关系以及父母和儿童权利平衡。这七个维度决定了国家、家庭、儿童的各自角色设定。笔者认为,这七个维度构成了儿童保护政策制定者需要考虑的核心要素,也为研究者提供了一个分析框架。

       干预的驱动力考察国家建立儿童保护制度的初衷。如表1所示,发达国家的驱动力可能来自对于儿童需要和社会投资的关注,也可能是认识到家庭需要支持,或者认为监护人存在不当对待儿童的行为。国家角色维度考察国家相对于父母在儿童养育中的角色。问题界定维度考察政策决策者对儿童问题出现原因及其重要性的定性或总体判断,比如儿童焦点导向将儿童问题视为儿童发展不公的问题,儿童保护导向将儿童问题视为家长的个人行为偏差问题,家庭服务导向将儿童问题视为社会心理制约比如贫困、体制、种族的结果。干预模式考察不同国家儿童保护的具体措施,突出表现为强制司法干预为主、家庭需求评估和服务为主以及需求评估和早期干预为主三种取向。干预目标考察国家儿童保护政策的目标,当前发达国家的目标从消极到积极,表现为儿童保护取向下的避免儿童伤害,家庭服务取向下重视维护家庭团结和预防伤害,以及儿童焦点取向下的通过社会投资和机会平等推动儿童福利整体发展。父母和儿童权利平衡维度考察儿童保护工作中,对父母育儿自主权和儿童受保护权孰轻孰重的考量。相较而言,儿童焦点和儿童保护取向更加强调儿童利益,儿童权利优于父母权利。家庭服务取向重视原生家庭的维护,实质是将父母权利置于儿童权利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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