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明股实债税务争议的探讨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晶晶,胡丽萍,上海大学管理学院。上海 200444

原文出处:
财会月刊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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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8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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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23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8)19-0130-4

       一、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金融产品不断创新,明股实债作为一种创新型融资方式应运而生。据统计,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国明股实债类投资规模已经达到2万亿元,较2016年年初增长了25%~30%。据新浪财经网报道,2017年12月31日,以永续债为代表的明股实债类投资规模已超过1.1万亿元。同时,中金研究部的分析报告也显示,目前我国明股实债类投资的参与主体有银行理财、集合信托以及保险公司,按照投资额度计算,其中银行理财占比45%~55%,集合信托占比40%~50%,保险公司占比0~10%,部分股份制银行和保险公司,如浦发、民生、中国平安、中国人寿等在明股实债业务中表现得较为激进。相较于传统股权融资模式,明股实债具有解决被投资方融资难题、不占用授信额度、优化报表等优点,受到了广大企业的欢迎,近几年在我国发展迅速。

       然而,自2017年以来,我国监管部门逐步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对明股实债渐成合围之势。2017年“一行三会一局”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拟叫停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的明股实债模式[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会长洪磊在2017年第四届中国私募投资基金峰会上指出不能搞明股实债或明基实贷;2018年,保监会发文将明股实债列入坚决打击的违法违规保险经营活动之列。虽然现阶段我国并未全面叫停明股实债业务,但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对明股实债的发展持有谨慎态度。这一方面是因为现阶段明股实债在我国发展不成熟,处于股债不明的模糊地带,有加剧不透明负债积累的风险;另一方面是由于现阶段我国相关财税政策不完善,导致企业不能够及时、准确地判断出明股实债的经济业务实质,使企业账务处理混乱。

       针对明股实债的财税问题,我国一些学者也进行了相关研究。滕盛英[2]探讨了明股实债企业所得税问题,认为现行规定适用条件严格;任明、张昕[3]介绍了永续债对企业财务的影响,认为应进一步明确明股实债的税务政策;付进才[4]认为,在对明股实债业务进行财税处理时,应该重点考虑法律依据和相关规定以及具体合同条款,从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两个方面对投资方与被投资方财税处理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相关学者对明股实债税务问题的研究主要围绕国家税务总局发行的《关于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适用条件以及明股实债利息支出是否扣除的问题展开,鲜有文献探究明股实债的具体税务争议,有关部门也没有就相关规定不明确的地方给予补充,明股实债税务规则在实务中仍存在较大争议。

       此外,明股实债只是实务中约定俗成的叫法,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统一明确明股实债的定义,企业对明股实债归属于“股”还是“债”看法不一,这也是导致财税处理不清晰的原因之一。为此,本文在辨析明股实债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剖析现阶段我国明股实债的税务争议,并提出改进建议,以期为监管部门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理论参考。

       二、明股实债概念辨析

       实务中,明股实债只是一种商业用语,人们经常将其视作形式上为股权投资但经济实质表现为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创新型投资方式。2008年银监会定义明股实债是附加回购条款的股权型投资;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将既具有债权属性又具有股权属性的投资界定为混合性投资业务;2017年更新的《G06理财业务月度统计表》赋予明股实债更加具体化的定义,即“投资方在将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之前,与资金需求方签署一个股权回购协议,双方约定在规定期间内,由资金的使用方承诺按照一定的溢价比例,全额将权益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全部回购的结构性股权融资安排”;2017年中基协定义明股实债是“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根据企业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而是向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根据约定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或偿还本息,常见形式包括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5]。

       从以上明股实债定义可知,有些仅包括单一的股权投资回购方式,考虑欠全面,与实务不符;有些要求明股实债的投资收益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脱钩,但又要求用对赌、定期分红的形式回购股权,两者自相矛盾。为此,本文结合明股实债的常见交易模式(见右图),将明股实债定义为投资方以及被投资方的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通过认购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私募股权基金或以上几种方式嵌套入股被投资企业,并享有被投资企业固定收益的回报,最后以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形式退出被投资企业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这一方面有助于明股实债相关概念的辨析,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相关财税处理范围的明确,为下文明股实债税务争议的探讨奠定基础。

      

       明股实债常见模式图

       资料来源:中债资信。

       三、我国明股实债的税务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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