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回租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售后回租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通过售后回租交易,资产的原所有者在保留对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控制的前提下,获得了所需的资金;而出租人通过售后租回交易,为承租人提供资金获取合理回报,同时以获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形式为提供的资金得到了保障。由于售后回租交易改变了传统融资租赁合同中三方当事人的基本构造,因此从法律形式、经济实质上均与传统融资租赁存在一定区别。实务中由于相关人员对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把握存在一定偏差,特别是承租方在会计处理上出现了较多问题,同时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存在一定的隐蔽性,当出现争议时,出租人与承租人相关权利义务不清晰等问题时有发生。本文拟结合笔者实务中遇到的案例,对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及在重整程序中权利的认定进行相关探讨。 一、案例介绍 X工业公司与Y租赁公司签订一份售后回租合同,X工业公司将购买原价283,286,278.74元的多项设备出售给Y租赁公司,出售时账面价值1.8亿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出售价款1.7亿。出售后回租,租赁期57个月,合同约定设备本金1.7亿元,按月率0.655%计息,租赁期为20期,预付租金2,210万元,第一期付款时间为收到出售价款后第一个月内,付款金额10,222,496.3元,剩余19期(每3个月为一期)每期等额付款10,162,732.66元。预付租金可以抵减最后剩余未付租金。在未付清所有租期款项前所有权归租赁公司所有,在承租人出现违约或出租人有证据证明承租方缺乏履行合同能力时,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全部租赁物,并要求乙方支付到期租金违约金、经济扣失赔偿金。所有租期租金付清后,X工业公司有购买租赁资产选择权,在承租人无违约的情况下,购买价款为1元。同时本次售后回租业务承租人支付手续费佣金等765万元。设备剩余使用年限76个月。在支付第14期款项后,承租人出现困境未能按时支付租金并进入重整程序。出租人提起诉讼,主张承租人支付剩余的所有租金及违约金,并请求法院判定承租人对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要求取回资产。 二、“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 (一)售后回租业务的经济实质分析 由于在售后回租交易中,各交易步骤是作为一个整体一并筹划和确定下来的,旨在实现同一交易目的、互为前提和条件。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 (1)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2)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3)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4)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售后回租是集销售与租赁于一体的交易行为,是企业筹集资金的新型方式,售后回租交易中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其经济实质是融资而不是销售。资产的售价与租金是通过一揽子方式谈判的,所以资产的出售和回租视为一项交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准则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根据准则规定,将售后回租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如果售后回租交易形成融资租赁,与该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实质上仍属于承租人,其交易实质是出租人提供资金给承租人并以该项资产作为担保。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无论是售价高于资产账面价值还是低于资产账面价值)均未真正实现,不应确认为当期损益。售价高于资产账面价值实际上在出售时高估了资产的价值,超出的部分相当于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额外融资,而售价低于资产账面价值实际上在出售时低估了资产的价值,两者的差额实际上是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因此,承租人应将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予以递延,在对该项租赁资产计提折旧时,按与该项资产计提折旧所采用的折旧率相同的比例对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进行分摊。 售后回租交易形成经营租赁的,应当分别情况处理: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租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无论是售价髙于资产账面价值还是售价低于资产账面价值)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售后回租交易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则应分情况处理:(1)如果售价高于公允价值,售价高出公允价值的部分应予以递延,并在预计的使用期限内摊销,同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2)如果售价低于公允价值,则所有损失应立即确认(计入当期损益),但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的,则应将其递延,并按租金支付比例分摊于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