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处理变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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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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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8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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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产业的平衡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转型,国家自2016年5月1日起,实行全面营改增,这是我国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最重要的一项税制改革,取消了营业税,实行增值税全覆盖。随着营改增税政制度的落地实施,有关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从科目设置、核算内容、处理办法到信息披露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本文根据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试图以例析的方式全面解读增值税会计处理变化及会计处理办法。

       一、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新变化

       (一)“应交税费”二级科目的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共10个二级科目。除前面2个外,后面8个都是新增的。

       小规模纳税人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不设置若干专栏。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办法的通过“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不设置若干专栏。

       (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三级科目的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设置10个三级科目,它们分别是: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多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与之前相比,“应交增值税”依旧下辖10个三级科目,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办法发生的当期计提、扣减、结转业务都在这10个三级科目中进行核算。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及核算范围的调整

       会计科目名称,由原来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改为“税金及附加”,在营改增后,为避免产生歧义,把营业二字去掉了,与此相对应,在利润表中的项目名称,也由“营业税金及附加”改为了“税金及附加”。在名称改变的同时,其核算内容也发生了变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均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而在此之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是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的,现在则统一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四)财务报表列示

       随着增值税的核算内容与二级科目设置的改变,增值税的相关业务,就不仅仅只是进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而是要根据其二级科目的余额方向分别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及“应交税费”中。具体列示办法如下:

       1.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的内容。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若出现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分别填入“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如果其挂账时间超过一年的,填入“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挂账时间在一年及一年以下的,填入“其他流动资产”项目。

       2.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的内容。“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填入“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中。如果其挂账时间超过一年的,填入“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一年及一年以下的,填入“其他流动负债”项目。

       3.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的内容。“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账务处理解析

       (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接受劳务,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价值的金额,借“原材料”“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发生退货时,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若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不再产生增值税的项目,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税制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先转入“进项税额”专栏,即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然后再按规定将其转出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即借记相关资产或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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