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中尊重与爱的关系  

作 者:

作者简介:
陆心宇,哲学博士,北京大学哲学系助理研究员。北京 100084

原文出处: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康德视婚姻为异性个体为终身占有彼此的身体而订立的契约。黑格尔反对康德以契约论理解婚姻,并主张婚姻是以爱为实质的伦理实体。黑格尔的批判有更深意蕴:婚姻和国家都不可还原为契约关系,因为它们是伦理生活。分歧源于两者对规范性的理解,即道德()与伦理(Sittlichkeit)之别。尽管看似“粗鲁”,康德的婚姻-契约论的主旨是把性关系纳入法的范畴,以抵消在性关系中把他人之人格物化为手段的倾向。康德婚姻观的合理性在于突出“尊重”。在黑格尔那里,婚姻的本质是“具有权利性质的伦理的爱”(die rechtlich sittliche Liebe),并且强调爱是现代婚姻里“唯一重要的因素”。婚姻之爱的本质是通过两个个体的主观的精神的统一形成客观的伦理的纽带。黑格尔与康德的婚姻观之分歧源于如何理解爱的道德地位,以及爱的义务本身如何可能?作为伦理概念,婚姻的实体性在于建构家庭与生育这两个方面。对黑格尔来说,婚姻之爱并非指向与自我面对面的“这一个”,而指向在共同体结构中的“某一个”。他人的个体性之失落是黑格尔婚姻观乃至伦理概念的阿基里斯之踵。在婚姻观上,克尔凯郭尔与黑格尔构成了捍卫伦理生活的同盟,强调婚姻之爱是作为义务的爱。但是,他试图以内在目的论强调婚姻,婚姻并非任何外在目的的手段。婚姻之审美性在于这种无目的性,而它的本质在于避免使得他人降格为唯我论(solipsismus)的手段。这就违背了人是目的,从而是“非道德的”()。在这点上,克尔凯郭尔寻求康德与黑格尔之间的合题,美之于婚姻的重要性是:尊重他人为目的本身。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8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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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对比康德与黑格尔的婚姻观,并阐明克尔凯郭尔之强调“婚姻之审美效力”( Gyldighed,aesthetic validity of marriage)是为伦理生活中的个体尊严奠基,即尊重个体的人,视其为目的本身。

      康德视婚姻为异性个体为终身占有彼此的身体而订立的契约。黑格尔反对康德以契约论理解婚姻,并主张婚姻是以爱为实质的伦理实体。虽然康德的婚姻观在直觉上就有争议,但是黑格尔的批判却有更深刻的立足点:婚姻、家庭和国家都不能被还原为契约关系,因为它们是伦理生活。分歧源于他们对规范性本身的理解。正如黑格尔写道:

      道德()与伦理(Sittlichkeit,也译作伦理生活)通常几乎被看作同义词,但在此则有本质区别。……康德式用法偏爱用道德的表述,因为康德哲学的实践原则完全局限于这个概念,甚至使伦理的观点完全不可能,甚至加以破坏和羞辱。①

      在康德的婚姻-契约说中,婚姻是一种基于主体间自治的规范性机构。但是,黑格尔的伦理生活是先于个体的自我意识的规范性实体。尽管黑格尔强调主体与实体的统一,但“伦理的观点”则不局限于单一的纯粹理性的抽象立法,它是实体内在化和从主体外在化的双重的、历史的、生命的过程。家庭是伦理的第一环节,婚姻又是家庭的开端,它们都在爱之中寻求特殊性与普遍性之统一。②

      本文先仔细考察两种婚姻观之差异:一方面,康德值得认真对待,因为契约论的核心是法,而法的真理性在于“成为人,并尊重他者为人”③;另一方面,尽管黑格尔的伦理实体认真对待了婚姻之爱,但在康德视野中仍遗留两个问题:爱如何成为义务?伦理生活如何认真对待个体?此后,笔者将阐述克尔凯郭尔的婚姻观:婚姻是具有审美效力的、以爱为实质的伦理实体。在此,审美概念引入了内在目的论,即排除用任何外在的目的(比如生育、性、金钱)来证成婚姻,构成无目的的合目的性。内在目的论的本质在于:尊重婚姻中的他人。这既吸收了黑格尔的伦理概念,又保留了康德的尊重价值。

      一、契约与尊重

      无论康德的婚姻观从常识上看多么错误,这都不足以构成哲学批判的出发点。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第1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中专章阐述了婚姻权(das Eherecht)。他写道:

      自然的性结合或者因循单纯的动物本性(vaga libido,venus volgivaga,fornicatio),或者因循原则——后者就是婚姻,亦即,两个不同性别的人的统一,为了终身而相互地占有对方的性属性(Geschlechtseigenschaften)。……即使他们的目的是享用彼此性属性的快感,婚姻的契约也绝非取决于其任性,而是依据人类原则的必然性的契约。这意味着,如果男人和女人想要享用彼此的性属性,那么他们就必须结婚,并且这根据权利的纯粹理性的原则是必要的。④

      在此语境中,性结合(德:Geschlechtsgemeinschaft,拉:commercium sexuale)被具体阐述为个体的人彼此利用性的器官和能力(拉:usus membrorum et facultatum sexualium alterius)。当黑格尔批判康德对婚姻的“粗鲁”(roh)⑤与“破坏和羞辱”(zernichten und empren)⑥时,他正是面对这些论述。康德为何如此?

      在总体上,婚姻-契约的进路是把婚姻关系纳入法的范畴,而法的原则正在于尊重。首先,我们在定义里看到:康德之所以强调性,恰恰是为了限制性。在性问题上,人类不能听凭任性或单纯的动物性(vaga libido)。它必须遵循原则,并采取婚姻的形式。性需求源于人的自然局限性,而以原则限制任性是源于人的理性。康德的关怀在于人作为有限理性存在者的自尊,使人不至于沦为禽兽。

      其次,康德以契约证成婚姻是对自然法传统的批判。他把婚姻的正当性根据从作为神的作品的自然法转变为作为人的作品的契约,从而坚持理性的自我决定。这是对人类自律(Autonomie)能力的尊重,为使人摆脱自我施加的不成熟状态。

      第三,康德把婚姻的目的定位于性的快感,在此语境里这是在替代另一个自然目的,即生育。康德指出,尽管生育和培养子女是婚姻的自然目的,但是它并非婚姻本身的必要条件,否则生育一旦失败,婚姻就被解除了。⑦康德在此是为了捍卫婚姻在原则上的终身性,特别是避免让妇女因不孕而被抛弃。这为何重要?生育的前提是性的活动,而性本身蕴含着把人降格为手段的危险。康德试图平衡这种贬低人格的危险,为此强调:其一,婚姻是“一种关乎占有的平等关系”(ein der Gleichheit des Besitzes)⑧,亦即一夫一妻制(Monogamie)⑨;其二,婚姻是终身的关系。终身地彼此托付是平等关系,它有助于抵消性对人格的物化。一旦以生育为婚姻的目的,那么这种平衡结构就崩溃了。因此,这看似粗俗的定义却蕴含着尊重妇女的关怀,使婚姻成为男女平等的关系,而不是对妇女身体的利用和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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