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研究能力进路主张能力平等吗?  

作 者:
任俊 

作者简介:
任俊,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原文出处:
天津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一些研究者认为,正义研究能力进路的一个核心主张是能力平等,这是对能力进路的一个误解。从文本上看,阿玛蒂亚·森赞成正义研究的比较进路,因而回避了正义原则的问题,更谈不上提出能力平等的主张;努斯鲍姆虽然没有回避正义原则的问题,但她与其说是主张能力平等,不如说是主张能力充足。此外,从义理上说,能力平等的原则本身存在明显缺陷。如果坚持以能力平等作为正义原则的话,只会弱化能力进路的吸引力。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8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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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年,经济学家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在坦纳做了题为《什么的平等》的演讲,批评罗尔斯用基本益品(primary goods)衡量个人优势的观点,并提出了“基本能力”的概念,指出正义研究应当从关注个人拥有的资源转向个人的能力(capability)。森的这一思路得到了哲学家玛莎·努斯鲍姆(Martha Nussbaum)的支持,她由此提出了一种最低限度的正义理论。可以说,能力进路的正义理论开启了正义研究的新视野和新方向,受到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很多研究者认为,“能力平等”是能力进路的核心主张,而能力理论家和罗尔斯之间的争论可以归结为“能力平等”和“资源平等”的观念之争。在笔者看来,这是对能力进路的一种误解。能力理论家不仅事实上没有主张能力平等的原则,而且有充分的理由表明他们拒斥这一原则。从文本上看,无论是森还是努斯鲍姆,都没有把能力平等当作一种正义原则加以捍卫;从义理上说,能力平等原则存在显著缺陷。如果以能力平等作为正义原则,只会弱化能力进路的说服力和吸引力。

      一、阿玛蒂亚·森:能力是正义判断的信息焦点

      一些学者者之所以把“能力平等”的观点归于能力进路,主要的文本依据还是森在1979年作的讲演《什么的平等》。在这个讲演中,森指出,当今道德哲学的讨论主要关注的不是“要不要平等”,而是要“什么的平等”(equality of what)的问题。森批评了三种流行的平等观:效用主义的平等、总体效用的平等和罗尔斯主义的平等,并提及了一种基本能力平等(basic capability equality)的观念。从这个讲演的标题来看,很容易让人们产生这样的印象,似乎森的核心观点就是提出了一种“能力平等”的主张。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森并没有把基本能力平等当作社会正义所要求的制度规则,好像一旦达到了基本能力平等,就实现了社会正义。换言之,就其理论地位来说,“能力平等”不是那种可以和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相竞争的正义规则。森评论说:“我并不认为基本能力平等可以成为道德上善的唯一指南……道德不只是和平等有关。”①

      对于这篇讲演的核心观点,笔者认为,更为准确的理解应该是:如果正义就是一定要追求某些方面的平等的话(森对这一点其实是有怀疑的),那么,能力平等比效用平等和资源平等都更有吸引力。之所以能力平等的观念更有吸引力,主要是因为能力比效用和资源更能准确反映个人的处境和优势(advantage),而这才是森要表达的关键之点。与其说森在这篇讲演中提出了一种分配正义的观念(能力平等),不如说他提出了一种新的衡量个体优势和社会正义的尺度(能力)。

      关于正义是否一定要求达到某些方面、某些维度的平等,这个问题是有讨论空间的。借助涛慕思·博格(Thomas Pogge)的区分,社会正义领域中有两种不同类型的平等主义②。前者要求制度安排以落实平等为目标。根据这种观点,在对制度评价具有道德重要性的任何一个方面,如果一项制度安排平等地对待生活在它之下的所有个人,这项制度安排就是正义的。后者要求在对制度评价具有道德重要性的任何一个方面,平等地考虑和尊重生活在该制度之下的所有个人。

      笔者认为,如果说当代政治哲学有一个“平等主义”的共识,那么,确切地讲,这个共识应该是第二种类型的平等主义。也就是说,几乎所有的正义理论家都持有一个更抽象也更根本的平等理念——人人平等,共同体内每一位成员的利益都同等重要,每个公民都有获得平等关注和尊重的权利③。这些理论的分歧在于,如何阐释“人人平等”的理念。这里要强调指出,从抽象的平等主义立场出发,并不一定导出要求在某些方面落实平等的结论。以罗尔斯为例,罗尔斯接受了平等的价值,而且也确定基本益品在制度评价中的道德相关性,但他没有据此得出“基本益品平等”的结论。事实上,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能够容纳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前提是这种不平等要符合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在罗尔斯看来,这种不平等非但没有违反人人平等的价值,而且恰恰体现了对每个人利益的平等考虑和尊重。同样地,森也没有从抽象平等的观念推出“能力平等”的结论。森指出:“既然平等是重要的,能力也确实是人类生活的一个核心特征,那么,认为我们应该要求能力的平等,难道不是正确的吗?”④显然,把森和罗尔斯之间的争论说成是“能力平等”和“基本益品平等”的观念之争,不仅误解了罗尔斯,也误解了森⑤。

      在坦纳讲演30年后出版的《正义的理念》一书中,针对已经出现的误解,森对他的能力进路做了更为清晰的说明。森指出:“能力进路指向判断和比较个人整体优势的一个信息焦点,其本身并不提出任何关于如何使用该信息的具体方案……能力进路是一种一般性的进路,聚焦有关个人优势的信息,并且根据机会判断这种优势,而不是一个组织社会的具体设计……能力视角指出了能力不平等在评估社会不平等中的核心意义,但其本身没有提出任何政策制定的具体方案。例如,与一种常见的解读相反,运用能力进路进行评价并不要求制定这样的社会政策,仅仅着眼于使每个人都具有平等的能力,而不管这些政策可能造成的其他后果。”⑥由此可以看出,森并不打算以“能力”概念为基础,建构类似于罗尔斯的那种雄心勃勃的分配正义理论。森主要就是把能力当作评价个人优势的一个重要视角,至于能力分配的问题,根本不在其能力进路的关注范围,更谈不上提出“能力平等”的主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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