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51 在当代的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中,没有任何概念比自由更为重要。在关于自由的当代讨论中,没有任何文献比伯林的“两种自由概念”更有影响。自伯林1958年发表这篇文章以来,关于自由的争论主要是围绕“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展开的,并形成两个对立的阵营。一个阵营由自由主义者构成,他们一般都是消极自由的支持者,并且对积极自由持强烈批评的态度。对立的阵营则属于积极自由的支持者,他们通常也是自由主义的批评者。除了这两个阵营的对峙之外,还有一些政治哲学家试图超越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对立,阐发出第三种自由观念。本文将论证,无论是消极自由或积极自由的支持者,还是第三种自由的倡导者,都不能解决关于自由的这场争议。因为他们都没有找到解决问题的关键:我们不应该追问“什么是自由”,而应该追问“什么的自由”。 一、两种自由观念 实事求是地说,伯林把自由区分为消极的与积极的,这是极富洞察力的,尽管它不完全是原创的。①这种区分是明确的,所谓消极的自由,回答的问题是“一个人不受别人干涉的领域是什么?”所谓积极的自由,回答的问题是“谁应该统治我?”这种区分也是模糊的,因为伯林有时把消极自由简略地表述为“免于什么的自由”(free from),把积极自由表述为“去做什么的自由”(free to),而且这种简略的表达方式更广为人知和更加流行,这样它就掩盖了两种自由概念所包含的复杂内容。 柏林所说的消极自由是指没有干涉,即如果一个人的行动没有受到其他人或群体的干涉,他就是自由的。就此而言,自由意味着没有障碍,意味着存在一个领域,人们能够在其中不受阻碍地行动。如果别人阻止某个人做他本来能够做的事情,那么他就是不自由的。(参见伯林,第189页)伯林的消极自由观念与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由观念是一脉相承的,甚至与通常不被看作自由主义者的霍布斯也是一致的。而且,当代的自由主义者也大都接受了消极自由的观念。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说自由主义的自由意味着没有干涉。 对于伯林的消极自由观念来说,还有更深一层的含义,即自由与人的能力无关。伯林有时把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区别概括为“免于什么”与“去做什么”,就是为了强调不能把做事情的能力包含在消极自由的观念之中。从自由主义的观点看,如果你被阻止去某个地方旅行(如巴黎),那么你可以说自己缺乏自由。但是,如果你因没有足够的钱而不能去这个地方旅行,那么你就不能说自己缺乏自由。伯林之所以强调这一点,这是因为马克思主义者或其他左翼人士一直批评自由主义的自由是纯粹形式的,即这种自由只对富裕阶层的人们才有意义。伯林把自由与能力分开,这是为了证明:如果你因客观障碍(如体力、智力或者资源)而不能去做某种事情,那么这不意味着你没有自由;只有当你因主观障碍(如别人的故意干涉)而不能去做某种事情时,这才意味着你没有自由。 对于自由主义来说,把自由与能力区分开是一件极其重要的事情。如果说伯林的上述观点为这种区分提供了肯定的论证,那么他所谓“退居内在城堡”的说法则提供了否定的论证。(同上,第204-210页)这种论证是这样的:每个人都有很多欲望,但是只能实现其中一些;一个人欲望越多,他没有能力实现的东西也就越多;如果这个人是理性的,那么他就会减少他的欲望,以与自己的能力相匹配;如果自由包含去做事情的能力,那么这意味着对于一个理性的人,他只要通过缩减他的欲望,他就会获得自由;如果他像某种佛教说的那样完全弃绝自己的欲望,那么他就会成为一个完全自由的人。但是,对于伯林来说,这种欲望的减少甚至弃绝,与其说是自由,不如说是自由的反面。这也表明,人们为什么不能把做事的能力包含在消极自由的观念之内,否则他们单靠减少欲望就可以获得自由。 伯林把自由区分为消极的与积极的,这是因为他认识到两种自由观念所追问的问题是不同的:消极自由关心的问题是“政府干涉我到何种程度”,而积极自由关心的问题则是“谁统治我”。虽然这两个问题本身没有对错之分,但是伯林认为后者有可能把人类引向歧途。要理解这种引向歧途的可能性,就要理解积极自由观念的意义。引起麻烦的地方在于,伯林所说的积极自由观念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含义。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伯林关于积极自由的论述,那么可以区别出它有三种含义。 积极自由的第一种含义是,一个人是他自己的主人。如果积极自由观念所回答的问题是“谁统治我”,那么这种含义意味着“我是我自己的主人”。我们每个人都希望由自己来决定如何生活,而不是由别人来决定;我们每个人都希望自己是自己行动的根源,而不是被别人强迫的;我们每个人都希望自己能够引导自己的行为,而不是由别人来指导。简言之,我们每个人都希望自己是一个主体,而不是一个客体。(同上,第200页)如果我能够确实感知到我是在自己决定自己,那么我就是自由的。如果我意识到我并没有真正自己决定自己,那么我就是不自由的。当然,我要真正地自己决定自己,这需要某些条件,即我有能力去做我想做的事情。在这种意义上,第一种含义的积极自由包含了做事的能力。 积极自由的第二种含义是,我是自己的主人,这是指理性而非欲望在统治我。如果积极自由意味着“我统治我”,那么这个统治我的“我”是指理性而非欲望。这种含义的积极自由之关键在于高级自我与低级自我的区分。如果自由意味着我的行为是由我自己支配的,那么这有可能是由我的欲望支配的。但是,如果我是由欲望支配的,那么我就不能说是自由的。在这种情况下,我只是欲望的奴隶。只有由理性来支配欲望,或者说高级的自我来支配低级的自我,我才能够说是自由的。也就是说,高级的、理性的自我代表了真正的我。这种观点可以有更大的扩展,即真正的“我”不是个体,而是某个群体(阶级、种族或民族)、社会或者国家。正如理性作为真正的自我可以把意志强加给欲望一样,阶级或民族、国家或社会作为“真正的自我”也可以把意志强加给每个人,并且以这种名义来压制人们。(参见伯林,第201-203页)显然,这种含义的积极自由可能会把人们引向歧途。伯林也正是从这种含义的自由观念里引出专制主义,从而促使他对积极自由持一种拒斥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