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莊作爲中國的傳統金融機構有着悠久的歷史①,在近代中國被稱爲三大金融機構之一②。在數百年發展歷程中,它逐漸形成了自己的一套商務邏輯和習慣,大體有四方面表現:(1)組織簡單,合夥或獨資,無限責任組織形式,除大錢莊外無分號。(2)資本薄弱,大的一兩萬銀兩,小的衹有幾千銀兩。上海等城市錢莊資本稍多,大錢莊資本能夠達到四五萬銀兩。根據地位、資本和作用,上海的錢莊分爲“匯劃莊”“元、亨、利、貞”等類別。(3)一年一結算(當年分紅,不留公積金,不面向社會吸收個人存款,信用放款)。(4)在近代機器工業興起之前,主要業務除銀錢兌換外,放貸對象主要是商業機構和個人。但是,長期以來,中國傳統社會中的錢莊這種無限責任組織形式、信用放款且週期較短、資本規模有限及傳統家族式經營管理經營方式,往往被認爲與近現代機器產業對資金需求量大期長的特點不相適應而受到忽視。實際上,到19世紀中葉,當東西方經濟發展出現“大分流”,西方挾堅船利炮衝擊東方,中國社會在西風東漸、中西對立和交融的形勢下開始自身艱難的工業化道路時,錢莊業依據時代變遷,在制度和規則運營等方面出現了許多變化,在資本市場上發揮了重要作用。近代中國錢莊業保持自身活躍和創造發展空間的事實說明:傳統行業並非都與現代相對立。衹要它能依時調整,與時俱進,完全可以找到生存空間並有所發展。這裏試以近代中國金融最發達地區上海的錢莊業爲例,對此進行論證。 一 上海開埠後錢莊業的發展 1843年上海開埠後,對於外國商人來說,“上海不僅是一個巨大的進出口貿易的中心,而且還是中國南方和北方交换本國貨和外國貨的一個大商埠”③。大量的貿易結算和匯兌需求必然給上海原有的金融格局造成明顯衝擊,帶來巨大變化,同時也給錢莊業帶來發展的機遇。 在開埠初期,來到上海的外國洋行運進洋貨、輸出土貨,需要借助兩大力量,一是洋行中的買辦,二是原來就存在的中國金融機構特別是錢莊的協助。上海開埠後僅僅三年,外國在華洋行數量就達到二十五家。④這些洋行在上海的主要業務是運進鴉片和紡織品,運出生絲和茶以及白銀。在這種經濟活動中,資金的周轉融通和結算是關鍵一環。正是在這一過程中,錢莊與外國洋行、中國買辦之間建立了聯繫,並在外資銀行出現之後的很長一段時期裏,在金融領域發揮着不可忽視的作用。 中國錢莊與外商洋行結合開展金融業務,是上海開埠後傳統金融業出現變化的第一階段。 外商洋行爲了打開洋貨在中國市場的銷路,需要得到中國金融組織的支援和配合,錢莊就成爲這樣的組織。在清代,上海的錢莊已經成爲具有相當規模的獨立金融行業。清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上海的錢莊已有了錢業公所的組織。⑤錢莊不僅家數多,同時還發展出一套信用手段,能夠在流通領域促進商品交換的作用。清道光二十一年(1841),上海縣的一則告示說:“錢莊生意或買賣豆、麥、花、布,皆憑銀票往來,或到期轉換,收劃銀錢。”⑥這裏的“銀票”,就是錢莊發行的莊票,又稱本票,它代替現金在市面流通。錢莊對所簽發的莊票負有完全責任,到期必須照付;如果到期不能照付,則表示該錢莊的破產。莊票有即期和遠期兩種。即期莊票就是見票即付;遠期莊票則在到期時兌付。上海各商號在交易時大抵使用遠期莊票。 上海的錢莊數量多,規模不等,開埠初期所從事的主要業務和對象亦有不同。 清咸豐八年(1858)時,上海城區和上海租界約有一百二十家錢莊,其中五十家規模較小,稱爲小錢莊。這些小錢莊開業時,每家衹有五百到一千銀兩的資本,因此,所發莊票不爲外商所接受。另外七十家裏面,有八到十家規模較大,稱爲大錢莊,合夥的股東都很富有,賬面資本銀在三萬兩到五萬兩之間。這些大錢莊對沙船業主予以放款,以載貨船隻爲抵押品。此項船隻係從上海裝載漕米北運,換回油、青豆、大豆、豆餅再返上海銷售,錢莊收回放款。這些大錢莊還對黃金、白銀、上海銀元及墨西哥鷹洋從事投機業務,操縱行市,獲致厚利。 除去上述兩種錢莊外,其餘每家錢莊的資本銀約五千兩到一萬兩。這樣的錢莊又分兩類:一類專門從事對製成品、棉織品等批發商的放款;另一類則對販賣鴉片的掮客放款。這兩類錢莊以10-20天到期的期票方式對當時上海有名氣的人予以放款,幫助他們從事一般貨物或鴉片的經營。當外商獲悉錢莊有資本銀作保時,即接受此種莊票作爲結算的工具。如果借款人能於莊票到期前將款歸還,所收取的利息是較低的,這利息就構成錢莊收益的一部分。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出售他的貨物或由於其他原因不能還款,則將遭受重利盤剝的壓迫。⑦ 通過買辦的中介活動,外國洋行接受上海錢莊的莊票作爲支付手段和結算手段。當時,上海錢莊與內地之間的貿易渠道主要有三條:從上海到鎮江轉蘇北一綫;沿江到漢口乃至再上溯到四川一綫;經寧波深入到浙江腹地和江西一綫。上海錢莊與各該地錢莊都建有廣泛的聯繫。外國洋行接受上海錢莊的莊票,實際上是借助上海錢莊的信用和商業流通渠道,達到更快地推銷洋貨和收購土特產的目的。中國進口商人在購進洋貨時以錢莊開出的莊票支付,而外國洋商願意接受莊票,實際是把中國進口商人對洋行的債務轉移到錢莊來承擔。外國洋商接受錢莊的莊票,爲的是利用錢莊已經建立起來的商業信用和商業渠道,達到迅速出售洋貨的目的。商人利用莊票給予的期限去調度資金,以清償自己與錢莊之間的債務。洋行在莊票到期時,向錢莊收取款項。這樣一來,洋行、錢莊、商人之間就建立起環環相扣的商業鏈條,三方都能獲利。在此過程中,洋行信任錢莊發行的莊票是一個關键因素。對此,馬寅初(1882-1982)曾在《商業月報》雜誌發表文章,解釋了洋行之所以信任錢莊的三大理由:“(1)洋行之東家(俗稱大班)不諳我國商情,不操我國方言,遇事諸多不便,故聘一買辦,以負一切責任。買辦對錢莊如有信用,可以負責收受其莊票。(2)錢莊係一商號,較爲可靠,與掮客不同。(3)如錢莊止付,仍可向掮客追償。”他還進一步解釋道:“外國普通商家,都有所謂銀行證明書者,銀行對於素有信用之商家出此證明書,以便商家易與他商往來。吾國國外貿易,洋商與內地商人,無直接關係,既不直接交貨,又不直接收款,無所用其證明書也。華商與洋商之關係,一變而爲錢莊與洋商之關係,故證明書無用,而莊票遂應運而生也。”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