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18)02-0022-13 一、前人相关研究与本文的问题意识 清代,盐政收入对于云南财政非常重要,如雍正时期总督鄂尔泰所言:“滇省钱粮,半出盐课。”①在近代以前的云南,食盐运销采取的是官运制,即由官方负责主要的生产管理和运输工作,将食盐直接运抵指定销售地,再发卖给销售地零售商或消费者。这样的制度,在嘉庆初期被废止,其契机是食盐滞销,当局遂将大量食盐强行压派给民众,引起民众大规模反抗。该事件在云南史上被称为“压盐致变”。关于云南食盐的官运制及其崩溃原因,前人研究多有涉及②。大体而言是因为盐政官员腐败,为了私利大量加煎私盐发卖,导致供大于求,官盐课额无法完成,官员遂将大量食盐强行压派给民众购买,激起人民起义反抗。反抗被镇压后不久,当局废除了官运制,改成所谓的“民运民销制”,即由民间商人自由运输、销售,官方只管在盐井收税。虽然涉及腐败问题,但也反映了清代财政中的考成制度对于官员的巨大压力,在额定课额难以完成的情况下造成官员将矛盾转嫁给民众的历史事实。对于此后的云南盐政,前人的研究大都提及了清末杜文秀起义之后由于战乱的破坏,云南财政的窘迫,官方又恢复了盐业的官卖制,加强了对盐业的管理③。 笔者的问题意识在于,在盐政制度重新强化官方管理的过程中,中央与云南当局围绕课额、考成等制度的恢复有着怎样的博弈?是否重新出现类似于清代嘉庆以前的考成制度造成的对盐政负面影响的情形?在清末边疆危机,比如中法战争的历史背景下云南地方当局如何应对中央和外国影响,并进行盐政改革?本文就此展开论述。 二、嘉庆、道光年间的课额 同治十二年(1873),云南巡抚岑毓英在回顾废除官运制以后的云南盐政时这样叙述:“自嘉庆四年前督抚臣定为灶煎灶卖、民运民销,由盐道刊刷照票编号钤印,呈送巡抚加盖号印,发道转给井员,按引征课,听各商领照配盐行销,完纳课银,奏请试办三年,至嘉庆八年期满。题定章程……每年……应征正课养廉井费共合银三十七万二千六百二十五两二钱三分五厘。因各井出卤衰旺靡常,有改拨缺额通融代煎之处,随时咨部在案……按年造册奏销。”④由此可见,民运民销制度下,官员自己不承担运销的任务,但是不代表官员可以放任盐政管理,盐课依旧有定额的考成任务。因为实施的是使用盐引⑤作为商人缴税、运销凭证的办法,对商人自然也有按时完成食盐运销任务及缴回盐引的要求。征收的盐税收入有着定额的任务,要奏销给户部,包括正额、养廉、井费三部分,收入总额有372625两。面对盐井产量的变化无常,官员被赋予了融通盐课额,取长补短的权限,产量多的盐井会被代征产量少的盐井的欠额,力保课额不亏。 道光《云南通志稿》记载:“每年借发黑井柴本银二万两,白井、安丰井柴本银七千两,共柴本银二万七千两,在于各井征解盐课数内,上年春初借发,次年夏季起,限一年还款,如逾限井员题参,倘有无著,经放之员赔补。”⑥每年云南当局向灶户借出定额的薪本银作为生产成本,待灶户将食盐贩卖后于次年收回。从官员需要赔补无法收回的薪本欠额的规定来看,销售不顺利造成收不回生产成本的情况是存在的,直接承担责任并要赔补欠额的是官员。官员在盐引的制度框架下,仍然被赋予了监督生产、运销的职责。所谓的“民运民销”制,只是强调与之前官方自身负责运输的官运制的不同,严格来说是和四川、两淮等地主要盐产区一样的官督商销制。 岑毓英奏报,在咸丰、同治年间以前,云南除了外省协饷,军饷的主要来源就是本省盐课项下支出约20万两⑦。那么,这样一个重要的经费,不可能任由商人销售,而没有固定的数额要求。如果官员只管收税,税收额必定是一个不稳定的数额,同时官员也没有考成,根本不会在意收入多少盐课,军饷来源也就不稳定。正如《云南通志稿》载:“民运民销原可不分口岸,惟井有丰缩,地有广狭,而课额既定,难认亏短。”⑧在盐井产量本来就有变动,市场也有易销、难销之分的情况下,有着定额收税任务的官员势必强化对商人的管理,确保盐课不亏。云南在嘉庆初年推行自由运销制,由于刚刚镇压了因压派食盐而引发的起义,符合安抚人心的需求,官方就暂且牺牲了财政利益。之后终归确立了官督商销制。在诸多前人的研究中,都将嘉庆初期的“压盐致变”后直至同治年间岑毓英镇压杜文秀起义后的云南盐政,认为一直实施自由运销的就场征课制⑨。此观点看来有待进一步推敲。 嘉庆年间开始实施有定额课税指标的官督商销制,并对官员有定额考成的盐政体制,成为从同治末期到清朝灭亡期间中央试图恢复旧有云南盐政体制的一个目标,也是中央政府试图全面恢复对云南盐政监管,并与云南地方当局博弈的一个焦点。 三、战乱后盐政的重建与考成、盐课定额制度的恢复 同治十二年,清军已经基本完成对云南的镇压。巡抚岑毓英迅速开始着手重建盐政,他上奏称:“井地残破,灶户凋零……各府厅州县,叠遭兵燹饥疫,百姓死亡过半,所有销出盐斤征获课银,通计不及昔时之半……新开子井而广出盐矿者亦有之。若挹彼注兹,截长补短,不患盐之不足,而患盐之不销……遽难规复旧额……自同治十三年正月为始,试办三年,尽征尽解,按年奏销。试办期内,免开督征经征、考成职名。俟三年期满,实可销盐若干,征课若干,再行奏请定额,开列并员考成,以臻妥协而昭核实。”⑩这份奏折得到了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