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B24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4799(2018)05-0022-07 在儒家讲求孝道的文化背景下,讨论如何面对父母有过,一直是一个很能引起兴趣的问题。近十几年来,学术界围绕着《论语》讲“父子相隐”的讨论便是一例。其间经历了由“立场之争”到“学术之争”的过渡,直到当今,学者越来越注重对于文本的辨析。有学者对“隐”的含义作过深入研究,但多将“隐”解读为“隐瞒”,把“父子相隐”解读为儿子隐瞒父亲的过错。问题是,“父子相隐”之“隐”是否可解读为隐瞒?也有学者对“直”的不同内涵作过具体分析,但是,对“直在其中”尚未能作出细致分析,甚至有学者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直接理解为父子相隐即是“直”。问题是,“父子相隐”能等同于“直”吗? 梁涛在《〈论语〉“亲亲相隐”章新释》一文中提出一个问题:“孔子难道会主张:我父亲偷东西我可以视而不见,可以为其隐瞒,隐瞒之后且心安理得?这符合孔子的思想吗?”该文通过对《论语》“亲亲相隐”章中“直”的内涵的分析,指出:“孔子在这里只是对直躬‘证父’作出了回应,只是说明告发父亲是不对的,而不是对‘其父攘羊’的整个事件的态度,更不等于孔子默认了其父攘羊的合理性,或对其有意回避,视而不见。”[1]笔者赞同这一观点,但又感觉有所不足。本文通过分析历代对《论语》“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解读,阐释朱熹在这一问题上的观点及其思想内涵。事实上,在朱熹那里,“父子相隐”并非要隐瞒父亲的过错,而是试图通过“不称扬其过失”以及“事父母几谏”的方式,解决父母有过的问题。与此同时,朱熹还强调“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也”,“父子相隐,本非直,而‘直在其中’”。这些论述既是对“父子相隐”的合理解读,也为今天的学术探讨提供了有价值的思想资源。 一、“父子相隐”与“事父母几谏” 《论语》中多次讲到“隐”。除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论语·泰伯》载孔子曰:“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论语·季氏》载孔子曰:“言及之而不言谓之隐。”应当说,这里的“隐”是指藏匿而不让人知道。若是把这里的“隐”解读为“隐瞒”,恐有不妥,因为“隐瞒”之“瞒”亦可被解作“欺瞒”。同样,把“父子相隐”的“隐”解读为“隐瞒”,也容易引起误解。《说文解字》说:“隐,蔽也。”可见,“隐”字的本意在于不让人知道,是“隐蔽”、“隐匿”,不是“隐瞒”。 《论语》“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所“隐”之事是“其父攘羊”。所谓“攘”,南北朝皇侃《论语集解义疏》作了注释:“谓他人物来己家,而藏隐取之,谓之攘也。”[2]184北宋邢昺《论语注疏》疏曰:“‘有因而盗曰攘’,言因羊来入己家,父即取之,而子言于失羊之主,证父之盗。叶公以此子为直行而夸于孔子也。”[3]2507可见,所谓“攘羊”,是把进入自家的他人之羊窃为己有,而非直接到他人之处进行偷盗。所以,“攘羊”应属于尚未违反法律而属于道德上的过失,相当于贪小便宜。叶公认为,儿子面对“其父攘羊”这样的道德过失,应当向外告发;与此不同,孔子则提出应当“父子相隐”,不让人知道。现代学者很早将《论语》“父子相隐”之“隐”解读为隐瞒。杨伯峻《论语译注》解“父子相隐”为“父亲替儿子隐瞒,儿子替父亲隐瞒”[4]157,钱穆《论语新解》和李泽厚《论语今读》也把“父子相隐”解为“父亲替儿子隐瞒,儿子替父亲隐瞒”[5]341,[6]691。对于儿子面对“其父攘羊”这样的道德过失,孔子反对向外告发,而提出“父子相隐”。正如今人所谓“家丑不可外扬”之“隐”,其中包含了复杂的内涵,不可仅仅被解读为对“其父攘羊”这一事实的隐瞒,而更大的可能是由于“其父攘羊”而感到道德上的羞耻,并且试图在家庭内部父子之间解决问题。 因而,讨论“父子相隐”,实际上是讨论父母有过,儿子如何处理的问题,或向外告发,或不向外告发。儒家讲孝敬父母,但对于父母有过,应当作如何处理,也有过深入的讨论。《礼记·内则》曰:“父母有过,下气怡色,柔声以谏;谏若不入,起敬起孝,说(悦)则复谏。不说,与其得罪于乡、党、州、闾,宁孰谏。父母怒不说,而挞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3]1463此被孔颖达认为是“论父母有过子谏诤之礼”[3]1463。也就是说,父母有过,儿子应当和颜悦色、柔声细语、忍辱无怨地劝谏父母。 在《论语》中,孔子不仅讲“父子相隐”,而且还说:“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论语·里仁》)对此,汉代包咸注为“几,微也。言当微谏纳善言于父母也”,“见志者,见父母志有不从己谏之色,则又当恭敬,不敢违父母意而遂己之谏也”[2]50。皇侃《论语集解义疏》疏曰:“子事父母,义主恭从。父母若有过失,则子不获不致极而谏。虽复致谏,犹当微微纳进善言,不使頟頟也。……虽许有谏,若见父母志不从己谏,则己仍起敬起孝,且不违距于父母之志也。待父母悦,乃更谏也。故《礼记》云:‘父母有过,下气柔声,怡色以谏,谏若不入,起敬起孝,说则复谏。’是也。……若谏又不从,或至十至百,则己不敢辞己之劳以怨于亲也。故《礼记》云:‘虽挞之流血,不敢疾怨。’是也。”[2]50邢昺《论语注疏》疏曰:“‘事父母几谏’者,几,微也。父母有过,当微纳善言以谏于父母也。‘见志不从,又敬不违’者,见父母志有不从己谏之色,则又当恭敬,不敢违父母意而遂己之谏也。‘劳而不怨’者,父母使己以劳辱之事,己当尽力服其勤,不得怨父母也。”[3]2471这里认为父母有过,应当恭恭敬敬地以善言劝谏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