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四季度个税咋计算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欢,康婕,德勤中国。

原文出处:
中国税务报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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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8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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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8年10月1日起,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每月5000元先行实施。随之而来的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应如何适用的话题,引起纳税人的普遍关注。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以下简称98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税款计算过程中,新旧规定的衔接和法规适用等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

      98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适用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例如,赵先生为某企业雇用的中方员工,该企业的发薪日为每月10日。赵先生的工资、薪金所得为2万元/月,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额为4443元/月。假设赵先生没有其他可扣除的项目。企业2018年9月10日和2018年10月10日为赵先生发放工资、薪金时,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社保个人缴费部分-减除费用标准;企业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9月10日,应纳税所得额=20000-4443-3500=12057(元),该所得额适用原个税税率25%、速算扣除数1005,则企业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12057×25%-1005=2009.25(元)。企业所扣的税款应于10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10月10日,应纳税所得额=20000-4443-5000=10557(元),该所得额适用新个税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则企业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10557×10%-210=845.70(元)。企业所扣的税款应于11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该例中,适用新的减除费用标准后,赵先生的税负明显降低。

      值得注意的是,最新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综合所得税率中的收入级距进行了调整,拟在2018年10月~12月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企业,在计算奖金应缴税额时(假设2018年度尚未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应特别关注在新税率下奖金收入的临界点,避免出现“多发少得”的现象。

      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算

      对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98号文件明确了减除费用的执行标准。具体来说,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2018年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98号文件同时规定,计算月(季)度预缴税款和年度汇算清缴税款时,应分别按照新、旧税率表及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

      例如,王先生为某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企业2018年实际经营月份数为12个月。王先生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预缴方式是按当期实际收入实行查账征收。截至2018年第四季度,王先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42万元,其2018年前三季度累计已纳税79750元。2018年度终了后,经纳税调整后计算得出王先生2018年度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人民币45万元。

      第四季度预缴税款计算的方面,按照98号文件,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其中,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对照上述公式,个税法修订前,王先生的第四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42万元收入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14750,则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420000×35%-14750)×9÷12=99187.50(元)。根据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42万元收入适用个税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40500,则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420000×30%-40500)×3÷12=21375(元)。王先生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99187.50+21375)-79750=40812.50(元)。

      相应地,2018年度汇算清缴税款计算的方面,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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