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新规下建筑业增值税筹划的几点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贵长,高级会计师,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资部经理。

原文出处:
会计之友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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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8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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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是近年来我国税收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业开始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建筑业的税收政策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多数建筑企业由于行业特点,合作的供应商或分包方(施工队)是自然人,建筑用的原材料和人工费用不能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或者只能取得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3%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抵扣链条不完整,导致建筑业税收负担相较于原营业税有所增加。在这种新的背景下,建筑企业如何做好企业税收筹划对于防范税务风险、合理减轻税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018年4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建筑业在营改增后又面临着增值税税率的调整。根据此文件规定,2018年5月1日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因此建筑业服务适用税率从5月1日之前的11%调整为10%。面临税收系列新政,建筑业原有的基于营业税的税收筹划思路已不适用,而应立足于新的增值税政策系列文件,结合行业特点进行转变。

      那么,根据目前的税收新政,建筑业的税收筹划应如何开展呢?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

      建筑业纳入增值税范围后,根据《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且会计核算健全的建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即采用税款抵扣办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这就导致建筑企业成为不同类型的纳税人,负担的增值税有所不同。对于选择何种纳税人身份有利,通常可采用采购材料价格与工程收入的比例与税负平衡临界点来进行判断。

      根据工程收入和材料采购价是否为含税价,税负平衡临界点计算方法分以下两种。

      1.假设建筑企业工程含税收入为A,采购材料价格为P(含税价),2018年5月1日后,建筑业服务适用税率为10%,采购材料按16%抵扣进项税额,则税负临界点的计算如下:

      若选择一般纳税人纳税,则应纳增值税=A/(1+10%)×10%-P/(1+16%)×16%

      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则应纳增值税=A/(1+3%)×3%

      令二者相等,A/(1+10%)×10%-P/(1+16%)×16%=A/(1+3%)×3%

      则P=44.79%A

      2.假设建筑企业工程收入为不含税收入A,材料采购价格也为不含税价P,则税负临界点的计算如下:

      若选择一般纳税人纳税,则应纳增值税=A×10%-P×16%

      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则应纳增值税=A×3%

      令二者相等,A×10%-P×16%=A×3%

      则P=43.75%A

      由此可知,当企业采购材料含税价为工程含税收入的44.79%(当材料采购价和工程收入为不含税时,采购材料价为工程总收入的43.75%,下同)时,该企业选择二者纳税人身份税负完全相同;当采购材料价小于工程收入的44.79%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负更低;采购材料价大于工程收入的44.79%时,选择一般纳税人更为有利。具体应用如以下案例(假设工程收入和材料采购价均为不含税价)。

      案例1:某建筑企业,年不含税工程收入为800万元,采购材料不含税价格为360万元,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分析:根据税负临界点原理,采购价格360万元大于工程不含税收入的43.75%(800×43.75%=350万元),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有利于降低增值税负担。

      若该建筑企业选择一般纳税人纳税,应纳增值税=800×10%-360×16%=22.4(万元)

      若该建筑企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应纳增值税=800×3%=24(万元)

      结论:选择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负较轻,可减少税负24-22.4=1.6(万元)。该建筑企业可完善会计核算制度,按一般纳税人身份申报缴纳增值税。

      此案例中,若采购材料不含税价为300万元,不含税工程收入为800万元,则由于采购价格300万元小于工程不含税收入的43.75%(800×43.75%=350万元),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若该建筑企业选择一般纳税人纳税,应纳增值税=800×10%-300×16%=32(万元)

      若该建筑企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应纳增值税=800×3%=24(万元)

      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负较轻,可减少税负32-24=8(万元)。因此该企业可分立成两个独立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每个企业年工程应税收入为400万元,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按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改增税收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和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对于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在提供上述建筑服务时,面临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问题,筹划思路可参照纳税人筹划中的税负临界点价格方法。当采购价格等于税负临界点时,两种计税方法税负相同;当采购价格大于临界点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材料采购价格小于临界点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负担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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