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打赏”会计及税务处理

作 者:
刘阳 

作者简介:
刘阳,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原文出处:
新会计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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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8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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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内容分享成为发展趋势,用户对优质内容进行“打赏”行为也越来越普遍。所谓“打赏”,是网络平台用户对于网上发布、传播的原创文、图片、音频、视频等,直接进行金钱或虚拟商品奖励。微信、微博、知乎的打赏告别了虚拟金币和虚拟礼物,转而使用现金打赏,用户可以直接选择设置好的金额进行打赏,也可以自行输入其他金额。

      基于内容分享的网络平台用户“打赏”产生的资金流量庞大,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对财务报表信息质量存在重要影响。对基于内容分享的网络平台用户“打赏”会计处理的研究,有助于探究自媒体的发展趋势和盈利模式,使用户“打赏”的体验阅读模式健康发展,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对此进行研究。

      二、网络平台“打赏”分成收入确认

      网络直播平台存在用户“打赏”分成的收入,但是基于内容分享的网络平台用户“打赏”分成收入的确认,与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的“打赏”分成收入确认,在性质和形式上存在很多不同。基于内容分享的网络平台用户“打赏”,性质上不属于平台提供服务后收取的报酬,而网络直播平台是隶属于平台的主播为用户提供服务后获取的营业收入。基于内容分享的网络平台“打赏”,告别了传统的虚拟金币和虚拟礼物,转向直接使用现金打赏,而网络平台只收取部分手续费,这使得基于内容分享的网络平台用户“打赏”手续费收入的确认,比网络直播平台业务收入确认更简单。

      用户在网络直播平台上用虚拟礼物“打赏”主播,一般都需要充值虚拟货币后购买虚拟礼物。用虚拟货币购买虚拟礼物与网游中用虚拟货币购买虚拟道具性质相同,在用户充值网络直播平台的虚拟货币时,虽然用户掌握了虚拟货币的控制权且虚拟货币基本不存在退货风险,但是用户并没有真正享受到服务,网络直播平台也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在用户充值虚拟货币时不能确认收入,这与网游企业对充值虚拟货币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用户在网络直播平台上“打赏”时,用户“打赏”某个主播就立刻用虚拟货币买礼物,然后将虚拟礼物马上送出。网络直播平台上的虚拟礼物,不存在网游虚拟道具的受益期问题,虚拟礼物被购买之后立刻被消耗,且礼物不存在一段时间内有效的问题。用户对主播的“打赏”形式上,是对主播出于喜爱的无偿赠送,但本质上是对主播提供的娱乐服务的付费,同时考虑到直播都有结束时间,用户在直播中的任何时间点进行“打赏”,都应被认为是对整场直播的付费,应在直播结束后确认收入,或在“打赏”用户结束观看直播后,对该用户的“打赏”确认收入。对于需要横跨零点的直播,可以将整场直播收入分摊至单位时间后进行分配。由于直播一般不会持续超过一天,也可以采用用户“打赏”后立即确认的简便方法。

      基于内容分享的网络平台与网络直播平台、游戏公司相比,基于内容分享的网络平台,不销售虚拟货币和虚拟礼物,读者“打赏”公众号、微博、专栏作者,都是直接使用电子支付的现金,所以在基于内容分享的网络平台用户“打赏”的会计处理中,不涉及销售虚拟商品的收入确认,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是平台手续费和代收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的交易手续费。而且基于内容分享的网络平台用户“打赏”不存在受益期问题,可以在用户发出“打赏”的同时立即确认收入。基于内容分享的网络平台用户“打赏”的对象,在性质上也有别于网络直播平台、游戏公司用户消费的对象,基于内容分享的网络平台“打赏”的是对于用户来说有用、满意、优秀的文章、推荐、专栏等,而网络直播平台、游戏公司用户,消费的是网络直播平台和游戏公司自身提供的服务。文章、专栏、推荐并不是基于内容分享的网络平台自身的产品,文章、专栏、推荐的作者是平台的用户,但是与平台没有雇佣劳务关系,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自由职业者。因此,基于内容分享的网络平台用户消费的不是平台提供的服务,平台在其中仅起到了中介渠道、展示宣传的作用。用户“打赏”的收入属于作者的个人收入,社交媒体平台仅确认作为平台费和手续费的“打赏”分成,不能将用户“打赏”全额确认为营业收入。

      三、作者“打赏”收入所得税处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税制,依据“所得”性质划分为11项,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分类征税模式征管手续较为简便,便于征纳双方执行,且可对不同的所得按不同征收方法计税,有利于体现国家政策。

      但随着居民收入来源日趋多样化,分类征税模式难以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手机APP的普及,微信、微博、知乎以及各类直播平台,已成为年轻人每天必刷的网络平台,“大V”“网红”利用社交平台撰写的文章或网络直播出彩就能得到网友的点赞。同时,为了答谢作者分享以及网红直播的内容,主流社交平台开通了如微博打赏、微信公众号赞赏、知乎赞赏等功能,在“互联网+打赏”、时代为“大V”与网民间搭建了快捷的沟通及打赏款项支付渠道。而社交平台的个人所得税管理问题随之而来。就微博打赏、微信公众号赞赏、知乎专栏live赞赏的个人所得税,目前有以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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