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此次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开启了个税领域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新税制,并对税法进行了多方面的完善。这些变化及其影响不仅涉及每一个纳税人,也关系到广大企业等市场主体。 主要内容 此次个税税法修订涉及了全部主要条款,分别为:引入“183天”概念,作为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身份的重要判定标准;修订个人所得项目体系,推行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即综合所得)综合征税,初步迈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优化税率结构,调整税率级距,为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劳动者,特别是中低收入劳动者,减税降负;初步建立综合性扣除机制,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针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和赡养老人等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引入反避税规则,独立交易原则、受控(个人)外国企业规则和一般反避税条款纳入个税税法;变革个税征管制度,纳税人识别号“一人一号”、多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居民纳税人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扣缴义务人责任多元化,个税征管从法人管理走向自然人管理。 新个税所得项目体系 1.11项变9项,取消“其他所得”。修订后的新个税税法中,应税个人所得项目的构成从原来的11项减至9项,其中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所得作为综合所得,在计税时予以合并,综合计税(适用于居民个人)。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之前草案已经取消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在新税法中,“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也不再保留。“其他所得”项目的取消对于未来个人所得性质的确定可能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在科技发展引领经济生活急速变化,新观念新业态不断涌现的情况下,需要纳税人予以关注。 2.调整综合所得收入额的确定方法。在之前草案中,除了稿酬所得的收入额给予30%的减计,劳务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均按照收入全额作为收入额,没有保留原税法针对上述3项所得在计税时给予的费用减除。新个税税法调整了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的确定方法,为这3项所得提供了20%的费用减除,也就是说按照收入全额打8折后计税。其中,稿酬所得收入额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再享受30%的减计,实际相当于按收入全额的5.6折计税。新的收入额确定方法对于劳动性所得来源渠道多样或以稿酬、劳务报酬及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为主的纳税人来说是利好消息,将在很大程度上减轻这部分纳税人可能面临的因综合征税导致的税负增加的影响。 新的综合扣除机制 这一综合扣除机制由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4类扣除构成。除了一直处于热议中的基本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则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税前扣除项目,比如税优型商业健康保险缴费、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缴费等。对比之前的草案,可以看到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没有进一步调整,仍保持为6万元/年(5000元/月);明确了住房支出专项附加扣除为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二者扣一;专项附加扣除增加了赡养老人支出。随着综合扣除机制框架及项目的确定,之后的关注重点就是新增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标准、凭证、时点要求等落地细节。此外,新增的5类专项附加扣除是同步实施还是分步骤陆续推进,同样值得关注。此次综合扣除机制的建立也为个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打下了基础。未来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种类及扣除标准的更新完善和灵活调整也值得期待。 此次个税修订还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个税税法中的多处修订都涉及行政法规制定的授权。按照《立法法》规定,新个税税法将相关行政法规的制定权仅授予国务院,并要求国务院将来报人大常委会备案。这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 其他变化 除了上述内容,新个税税法中还有不少其他要点也值得注意,例如:综合所得及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表没有变化,综合所得最高税率仍然维持在45%;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上升至法律层面;除了综合所得及经营所得,对其他四项应税所得的扣缴及纳税申报要求也进行了明确;增加了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提供相关所得和税款扣缴信息的要求;新个税税法实施两步走的计划没有变化,减税红利将首先体现在工薪族2018年10月实发工资数额的增加上。 企业需要密切关注 在税法修订期间,广大企业应密切关注相应细则。未来,企业面临的重大挑战主要集中在以下7个方面:个税申报和相关税务合规风险带来的新增负担;企业薪酬福利策略与相关政策的配套修订;对现有个税规划方案的影响;针对个税改革及其影响的员工沟通与宣传;企业用工成本的增加;对在华工作外籍个人全球税负的影响;对现有国际派遣及商务出差安排的影响。对于企业来说,把握先机对于做好准备和平稳过渡至关重要。与此同时,企业可以利用科技手段,通过提升现有内部财(税)务系统的相关功能,在履行好扣缴义务的同时,进行更为有效的内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