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判断何以能够推出价值判断?这是哲学家休谟留给后世学者苦苦思索的诸多难题之一。很多分析哲学家从语言分析的角度来探索事实判断推出价值判断的逻辑可能性,产生了不少真知灼见。但是,单靠语言分析难以解释语义与逻辑的来源,需要回归生活实践,回归到马克思主义那里去。笔者拟通过考察人们创造价值、确认价值和最终形成价值判断的具体历史过程,并在每一个环节厘清“事实”与“价值”的关系,从而说明在今天,人们何以能够合逻辑地直接从事实判断推出价值判断。这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方法来分析和解决问题的一次尝试。 一、生产活动中的“事实”与“价值” 在马克思看来,“价值”有两个含义:其一,作为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它表示凝聚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是通过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的。这不是本文要讨论的“价值”。其二,哲学意义上的“价值”。20世纪80年代以来,李德顺、李连科、王玉樑等学者对马克思哲学意义上的“价值”做了深入的研究,奠定了中国马克思主义价值哲学研究的重要基础。近几十年来,马克思在哲学意义上谈论的“价值”已经成为国内价值哲学界熟知的概念。那么马克思在哲学意义上讨论的“价值”是什么含义呢? 在马克思早期的著作中,我们已经能够看到其对价值现象的描述。《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指出:“忧心忡忡的、贫穷的人对最美丽的景色都没有什么感觉;经营矿物的商人只看到矿物的商业价值,而看不到矿物的美和独特性;他没有矿物学的感觉。”①我们都知道,“美”是一种价值,为什么在忧心忡忡的穷人那里,景色却没有“美”这种价值存在呢?这是因为“穷人”的需要不是“审美”,而是“生存”,因此他是以生存需要而不是审美需要来指向事物的,只有能够以合乎生存需要的方式与他发生关系的事物,才会成为他需要的对象,从而会被称为是有价值的。同样,“商人”的需要是“谋利”,矿物之所以对他而言是有价值的,也仅仅是因为矿物能够满足他的这一需要。可见,不管是穷人还是商人,其实都是以自己的“需要”去理解事物,并根据自己的需要来主动地指向事物,最终根据事物是否能够满足需要,因而以是否“满足需要的对象”来决定它究竟是否具有价值。 通过进一步的文本考察,国内学界比较广泛地注意到马克思关于“价值”一词历史起源的研究,这一段话尤其引起学者们的注意:“《评政治经济学上若干用语的争论》一书的作者、贝利和其他人指出,‘value,valeur’这两个词表示物的一种属性。的确,它们最初无非是表示物对于人的使用价值,表示物的对人有用或使人愉快等等的属性……使用价值表示物和人之间的自然关系,实际上是表示物为人而存在。”②马克思认为,一方面,“价值”最初表示的就是物对人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使用价值”实际上就是表示物和人之间的关系,即物为人的存在。如果我们进一步分析,就需要知道,这个“使用价值”表示的是物为人的什么方面的存在。很显然,当马克思回答说“使用价值”表示“物对人有用”时,他实际上就是在说“使用价值”表示物可以用于满足人的需要,因此这里的“物为人的存在”实际上就是说物为人的需要的存在。可见,马克思主义确实将“人的需要”与“价值”联系了起来。③ 正是在上述考察的基础上,学者们形成了关于马克思哲学意义上的“价值”的一种共识,即价值表示的是客体的存在、属性、变化等对于主体的内在尺度(即人的需要)的相符合、相一致的性质和程度。④但是,“价值”是事物固有的属性吗?它是天然形成的吗?答案是否定的,“价值”主要形成于人类的社会实践特别是生产劳动中,而也正是在此过程中,“事实”与“价值”之间形成了密切的关联。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关于第一个历史活动的论述表明,人类满足需要的活动乃是一切历史的开端。人们通过实践,特别是通过生产劳动来实际地创造、获取实物以满足需要。在生产实践中,人们力图获得的就是那些原本在他之外却经由生产劳动而变为能够满足需要的、因而是有价值的物,在此过程中,人们对外发生三重关系: 第一,他必须对作为自己劳动资料、劳动对象的自然物有所认识,使得原来在他之外的自然物成为进入认识领域中的对象,进而把握自然物的性质、运动规律等,在此过程中人与对象发生的是“认识关系”。而在这一关系中,关于“事实”的认识不是纯粹中立的,它总是伴随着价值因素的缠绕,这是因为:生产劳动要能够进行,就必须在劳动的同时对自然界的各种事物有所认识,即形成关于“事实”的认知,否则劳动就无法顺利进行。可见,“事实认识”是为了满足“实践”的需要而在“实践”中进行的。这样,“事实认识”就内在地成为“实践”“劳动”的一部分,也是在“实践需要”的推动下而从事的人类活动的一种,从这个意义上说,“事实认识”以及“事实判断”的形成本身就已经是受到价值取向推动的活动。进一步说,“实践”是在人的需要的推动下,以满足需要为目的的活动,而“事实认识”又是为了这种活动而服务的,因此“事实认识”就不仅仅只是为了“实践”而存在,根本上是为满足人的需要服务的。这样,总结起来说就是:“事实认识”以满足实践需要为直接目的、以满足人的自身根本需要为最终目的,因而也是有价值特征的活动。 在“价值物”的形成过程中,并不是与人无涉的客观“事实”作为历史的前提,在先的是人的需要,即某种价值取向(或称“内在尺度”)。在需要的推动下产生了人的实践,而关于“事实”的认识和“实践”几乎是同时展开的——人们在认识“事实”的同时进行着“实践”,也在“实践”中认识“事实”从而形成事实判断。从历史现实来说,在创造价值物的过程中,人们往往并不是先有关于事物“是什么”的事实认识,然后从事实践活动并且判断事物是否具有“价值”,反而先有的是人们“需要什么”的价值诉求,并在致力于满足价值诉求的实践活动中,同时也进行着关于事物事实性质的认识。可见,就“事实认识”来看,“它属于主体对客体对象的本质联系的反映,这种反映也不能脱离明确的或潜在的价值目标的影响。因此,认识过程中的不同阶段都存在着与该阶段相适应的价值关系”⑤。